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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物权行为还是事实行为?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行为发生不同法律效果,要求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不同,因为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决定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49]所谓“效果意思”,在买卖中,自然指向债权与物权的权利效果。在债、物两分前提下,物权效果与债权效果自然需要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引致,而物权合意多隐含于交付之中,交付乃物权行为之体现。类似地,登记也是物权行为。[53]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须登记方能生效,当事人申请登记即是其追求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的体现。

履行合同:物权行为还是事实行为?

与采意思主义的法国、日本民法不同,我国民法并未采所有权自合同生效时自动转移的观点,而是明确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登记为必要,此际,交付已承担物权变动之作用。法律行为发生不同法律效果,要求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不同,因为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决定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48]

以动产买卖为例,所有权的转移须有交付方才发生。[49]所谓“效果意思”,在买卖中,自然指向债权与物权的权利效果。在债、物两分前提下,物权效果与债权效果自然需要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引致,而物权合意多隐含于交付之中,交付乃物权行为之体现。交付之性质虽然在德国仍有争论,但统治学说认为,交付乃法律行为。[50]学者有谓交付之作用仅在于转移标的物之占有,属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然而,正如前文所述,既然交付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其必然蕴含当事人追求此效果发生之意思表示,如若将交付解释为事实行为,可能既不利于私法自治之贯通,亦为解决纠纷制造了难题。[51]比如,在合同履行期届至时,买受人以欺诈、胁迫之手段迫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欠缺行为能力而依旧交付标的物的情形中,由于交付行为被定性为事实行为,其法律效果径自由法律规定给出,则意思表示瑕疵、行为能力无法进入事实行为内部从而否定其效力。物权合意是一种解释的产物,合意也多在交付中达成。比如,甲与乙约定,甲将其汽车以8万元价格卖于乙,合同10天后履行。对此,我们能明显区分甲乙在此交易中的内心活动。在合同订立时,甲即意识到其将失去汽车的所有权,并取得对8万元货币的所有权,但两者均将于10天后在交付时方才发生。10天后,甲乙交付时虽然明知自己是在履行合同义务,但毫无疑问的是,当事人感受最为强烈的是汽车与8万元货币所有权的交换,此项交付蕴含着当事人交换标的物所有权之合意。类似地,登记也是物权行为。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后,法律上绝不要求登记机关主动依职权进行登记,[52]登记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的申请。申请的直接目的旨在引发登记程序,登记机构因此改变登记簿上的记载,在此意义上,申请首先是程序法上的意思表示,申请同时也有引致物权变动的间接意图,是产生特定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53]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须登记方能生效,当事人申请登记即是其追求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的体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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