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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契约中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发生独立性的观察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买卖契约为例,在交易当中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发生是相互独立的。以动产即时交易为例,此种交易多于标的物交付之一瞬而告以终结,物权行为独立性较为模糊。很难想象物权移转一律只能基于一次买卖合意,而不允许当事人因交易需求与条件不同而有视情况为个别合意的安排。交易常伴有风险,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加条件以规避风险的行为常见于买卖合同当中。

买卖契约中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发生独立性的观察

以买卖契约为例,在交易当中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发生是相互独立的。从规范体系上来说,这种区分来自于债、物二分的权利体系,但其根源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不同,权利只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作用域,增强法律规范的适用性。然而,不少学者认为,独立的物权合意在我国并不存在,我国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进行了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到债权行为之中,所有权的变动是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效果。[45]我们认为,这一观点不仅在意思表示理论上难以立足,更是无法解释现实中复杂的交易形式。以动产即时交易为例,此种交易多于标的物交付之一瞬而告以终结,物权行为独立性较为模糊。然而,生活上之一事未必对应法律规范中的一项行为。[46]法律规范的运行向来不是建立在自然语言基础之上。即便是在即时交易当中,通过规范语言的透析,不难发现即时交易蕴藏了三个合意:债权合意、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合意与货币所有权转移合意。虽然当事人并不一定能意识到后两项合意的存在,但在规范语言的语境中,若不存在后两项合意,则当事人间业已形成的法律秩序则失其基础。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伴随着债权合同的成立与合同履行间隔的拉长而渐趋明显。以未来物买卖为例,买卖契约成立时,标的物尚不知何处。因此,即便我们强行推定当事人已经具备了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意,此合意也因与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相龃龉而不具有法律意义,此时“一体把握论”根本无从谈起。分期履行合同亦是物权行为独立之明证。分期履行合同常见于大宗贸易当中,由于合同的成立先于合同的履行,故而分批的履行行为将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在时间序列上割裂开来。物权合意虽可与债权合意同时作成,但依个案情形,当事人也常常有就其中某些给付情况始为移转所有权合意者。很难想象物权移转一律只能基于一次买卖合意,而不允许当事人因交易需求与条件不同而有视情况为个别合意的安排。[47]独立的物权合意同样存在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交易常伴有风险,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加条件以规避风险的行为常见于买卖合同当中。我国《合同法》第134条亦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可就标的物所有权之转移附加条件,而此条件正是以所有权的移转为客体,当事人就所有权转移所附加的条件正是物权合意之外形,此亦为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体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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