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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案例分析:非诉讼方问题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即使国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裁判,对于非诉讼第三方的新西兰和英国而言也没有拘束力,因此不会影响到两国的利益。从国际法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探明国际法院对于非诉讼第三方涉案的立场。沙哈布丁法官认为本案的情形不涉及法院对非诉讼当事国行使管辖权的问题。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不应受到是否涉及第三方利益问题的左右。

国际法院案例分析:非诉讼方问题

本案中,澳大利亚提出的一个初步反对意见是:澳大利亚不是瑙鲁唯一的托管方,当年的《瑙鲁托管协议》中还涉及另外两方即新西兰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下称“英国”),新西兰和英国没有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均为本案的非诉讼当事方,如果国际法院行使管辖权将侵犯两国利益。

澳大利亚称国际法院若行使管辖权,新西兰和英国的义务都将被裁定,这将违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完全来源于国家同意这一根本原则。因此,国际法院不可以在未经新西兰和英国同意的前提下便处理单独对澳大利亚提请的诉求。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本案中相当有争议的问题。国际法院最终给出的结论是,驳回澳大利亚的反对意见,认为国际法院从这一点上来讲对本案是有管辖权的。

国际法院指出,国际法院与国内法院在权力上有着很大的区别。国内的法院通常拥有审判中命令可能受裁决影响的第三方共同进行诉讼的权力,也就是我们国内法审判中经常会出现的第三人或共同原被告制度。这种解决办法使得争端有可能在所有有关各方都出席的情况下解决;但是,国际法院继续指出,在国际方面国际法院不拥有这种权力,其管辖权取决于国家的同意,因而国际法院不得强迫一国出庭。[6]

但是,国际法院认为,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的规定,[7]在一国认为国际法院的裁决可能牵涉其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该国可以自由申请参加诉讼。并且,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的规定,[8]国际法院的裁判仅对当事国及本案内的事项有拘束力。也就是说,即使国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裁判,对于非诉讼第三方的新西兰和英国而言也没有拘束力,因此不会影响到两国的利益。

从国际法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探明国际法院对于非诉讼第三方涉案的立场。但是,本案中的一些法官仍然提出了自己的不同意见。

沙哈布丁法官认为本案的情形不涉及法院对非诉讼当事国行使管辖权的问题。他认为虽然依据托管协定三国政府的义务是一种连带义务,但是这不能阻止澳大利亚被单独起诉。而且,即使法院对澳大利亚作出判决可能基于一种推理被延伸到新西兰和英国,但这种影响也仅限于瑙鲁分别对这两个国家起诉时起到先例的影响。而本案的判决并不能实质上影响到新西兰和英国的利益。根据沙哈布丁法官的意见,非诉讼当事国受到影响的问题根本不存在。

阿戈法官、施韦贝尔法官则提出了和国际法院最终裁决相反的意见。他们从不同角度论述,但最终都认为国际法院应确认澳大利亚的反对意见,即国际法院不能对这种涉及非诉讼当事国的案件进行管辖。国际法院对于澳大利亚责任作出判决似乎就等于对未出庭的新西兰和英国的责任进行了判决,这当然是一种不合理的情形,因此单独针对澳大利亚的诉讼是不可受理的。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国际法院的总体判断是正确的。即使本案的判决可能涉及非诉讼当事国——新西兰和英国的利益,国际法院仍然可以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理由基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瑙鲁的诉求是针对澳大利亚单方提起的。澳大利亚和瑙鲁都接受了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来源于这两国的同意,而并不涉及英国和新西兰的利益。

第二,《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给了非诉讼当事国一个参与案件的可能。如果新西兰和英国认为本案的裁决结果可能会涉及其本国利益,那么这两方完全可以通过这个途径参与到诉讼中来。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不应受到是否涉及第三方利益问题的左右。(www.xing528.com)

第三,《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中明确规定了法院裁决的拘束力仅涉及当事国。如果新西兰和英国没有参与到案件的审判中来,那么法院的裁决对其没有拘束力。换言之,即使法院的裁决真的影响到了新西兰和英国的国家利益,那么这个裁决实际上对英国和新西兰也没有任何的意义。

综上所述,本案是在瑙鲁和澳大利亚之间的争端案件,即使可能涉及新西兰或者英国这两个非诉讼当事国的利益,也不影响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1]Ramon E.Jr.Reyes,Nauru v.Australia:The International Fiduciary Duty and the Settlement of Nauru's Claims for Rehabilitation of Its Phosphate Lands,16 N.Y.L.Sch.J.Int'l&Comp.L.,1(1996).

[2]万霞编著:《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3~44页。

[3]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6页。

[4]周忠海主编:《国际法》(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89~90页。

[5]周忠海主编:《国际法》(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90页。

[6]国际法院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摘录1992-1996年,第15页。

[7]《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一、某一国家如认为某案件之判决可影响属于该国具有法律性质之利益时,得向法院声请参加。二、此项声请应由法院裁决之。”

[8]《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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