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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条约的继承及环境法案例解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对条约继承是指一国按条约承受的权利和义务由别国所取代,条约继承是国家继承的重要方面。按照国家对条约继承的规则,对于新独立国家条约的继承应该适用白板原则。所谓“白板原则”,是指新独立国家对宗主国或原殖民国所签订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

国家对条约的继承及环境法案例解析

“条约”一词,源于法语,原意为“达成一致、缔结契约”。在英语中,它主要具有国际法主体间的协议的意思。国家对条约继承是指一国按条约承受的权利和义务由别国所取代,条约继承是国家继承的重要方面。因此,该问题实质是被继承国的条约对继承国的效力问题。

按照国家对条约继承的规则,对于新独立国家条约的继承应该适用白板原则。所谓“白板原则”,是指新独立国家对宗主国或原殖民国所签订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1987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第16条规定:对于“新独立国家”的条约继承问题确立了著名的“白板原则”。该公约第16条规定,新独立国家对于任何条约,不仅仅因为在国家继承日期该条约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事实,就有义务维持该条约的效力或者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这一原则最早来自国家实践,例如美国独立就采取了“白板原则”;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芬兰脱离俄国也适用了这一原则。白板原则有其例外,即1987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了国家继承本身不影响边界制度和其他关于领土的制度,在“利比亚诉乍得”一案中,国际法院强调,“根据条约所确定的边界永久有效,确定该条约本身的效力未必如此,条约本身是否继续有效不能直接影响边界的存在与否,即边界是否有效并不取决于协议本身的效力,”[4]“关于河流水权或航行的条约通常认为属于与领土边界制度相关的条约”。[5](www.xing528.com)

从国际法的角度评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非洲各国走向非殖民化历程,建立新的独立国家,属于国家继承,独立后的其他沿岸国家并没有表示同意或因行动被认为同意继承,因此新独立国家可以根据国家继承的“白板原则”拒绝继承宗主国或原殖民国所签订的条约,但是对于业已形成的航道和水权等有关领土和边界制度,根据《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其不受国家继承的影响。因此对于目前航道和水权分配制度,尼罗河沿岸各国都应该采取谈判协商的方式订立新的协议,以促进尼罗河公平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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