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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求职法律指导: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重要性和协议书的效力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调解委员会是由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兼任,包括由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大学生就业求职法律指导: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重要性和协议书的效力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司法解释所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最为常见的三类调解,确立了我国现行以企业调解为主要渠道的调解模式。

1.仲裁调解。仲裁调解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作出仲裁裁决前进行的协商、调和以解决劳动争议的活动和制度。仲裁调解必须在仲裁委、仲裁庭主持下进行。仲裁调解贯穿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全过程。仲裁调解达成后:第一,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第二,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第三,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该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此可见,调解是仲裁中的必经程序。

2.法院调解。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贯穿于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法院调解可在诉讼终结前的任何阶段进行,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可分为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等。法院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委调解基本相同,不同点在于,仲裁程序上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而诉讼程序上的调解则不是必经程序。

3.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出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也是调解本单位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个选择的程序。

此外,还有许多调解形式未被法律所规定,但也在具体的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这些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调解。该调解委员会是由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兼任,包括由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者认为,由于行业组织具有熟悉行业情况、与成员联系紧密的优势,由其来调解行业成员之间以及其他与行业有关的纠纷较其他民间调解组织具有更大的优势。199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了全国第一家行业性调解委员会。2007年1月,山西太原也成立了首家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www.xing528.com)

2.区域性调解组织的调解。根据全国总工会1995年8月17日颁布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第17条的规定:“工会可以在城镇和乡镇企业集中的地方设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邀请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加。区域性劳动争议委员会名单报上级地方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第18条规定:“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本区域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调解未设立调解组织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2001年11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由地方工会组织、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区域性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当地。”

3.行政性调解组织的调解。这种调解组织主要是由政府的职能部门成立,由政府职能部门来担任调解者。典型的如上海市在市、区县设立的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在上海,外地从业人员和本单位发生纠纷后,要先经过其所在地区的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才能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当外地从业人员在经过外地劳动力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后,直接向法院起诉时,法院也会立案,但这立案是以劳务纠纷的形式立案,而非将其看作劳动争议案件。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从2006年底开始,上海已经取消了外地劳动力劳动纠纷必须先行经过行政调解的规定,但外地劳动力的调解机构仍予以保留。

4.信访组织的调解。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的制度,争议当事人通过上访反映问题,通过政府的力量来解决纠纷。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第13条规定:“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建议、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因此,信访实质上也担负着调解劳动争议的工作。而实践中,很大一部分劳动争议也是通过信访来解决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这条法律规定指出了调解协议只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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