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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5版:海上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如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均为100万,发生承保风险引起的部分损失30万,扣除免赔额后足额赔付。不足额保险保险单,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时,赔偿保险金额,部分损失比例赔付。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致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海商法第5版:海上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商法》第216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险人名称(Insurer or Underwriter)

保险人即为保险合同中收取保险费,并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有多种形式,包括保险公司、互助协会和保险个体,其中保险公司的数量最多,保险个体仅存在于英国。在中国承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公司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等。

(二)被保险人名称(Insured Assured)

被保险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时有权依保险合同取得赔偿的人。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被保险人一般是货物所有人或收货人。

(三)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 Insured)

这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投保对象,包括凡是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如船舶、船舶属具、货物或其他财产、期得的收入及对第三方所应负的责任都可以作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①船舶;②货物;③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④货物预期利润;⑤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⑥对第三人的责任;⑦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四)保险价值(Insurable Value)

这是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要说明所要投保的标的的价值,而准确确定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很困难的,因此,保险价值通常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它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保险价值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不约定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出险后再核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据以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的保险。定值保险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依该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保险。

依照《海商法》第219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双方未约定的,应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2.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3.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4.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五)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www.xing528.com)

这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商定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的最高责任限额。如果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则称为足额保险(Full Insurance)。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对于标的部分损失足额补偿。如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均为100万,发生承保风险引起的部分损失30万,扣除免赔额后足额赔付。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则称为不足额保险(Under Insurance)。不足额保险保险单,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时,赔偿保险金额,部分损失比例赔付。如果保险价值100万,保险金额80万,发生30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赔偿30万的4/5,另外扣减免赔额。

保险金额不能高于保险价值,否则无效。

(六)保险费(Premium)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付的费用,保险费的计算是以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下面,我们以CIF价格为例看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成本+运费)×保险费率=保险费(1)

由于保险费(1)也要保险,使该笔保险费在货物受损时也能得到补偿,因此:

保险费(1)×保险费率=保险费(2)

应收的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费(2)

为了使预期的利润在标的出险时也能得到补偿,因此,一般均允许对此部分利润进行加成保险,但此项加成一般不应超过110%,经保险加成后,实收的保险费为:

应收保险费×保险加成(一般为110%)=实收保险费

(七)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Risks Covered and Exclusions)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范围。它明确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可以分为保险单上所列举的风险和附加条款加保的风险两大类,前者为主要险别承保的风险,后者为附加险别承保的风险。在主要险别承保的风险中,从内容上又可将其分为海上风险和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前者指由于台风雷电海啸地震等自然原因引起的灾害。后者指船舶碰撞、触礁、沉没、搁浅等意外事故。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如盗窃、投弃、罢工、船员的不法行为等。附加条款加保的风险是须经特别约定保险人才承保的风险,此类风险不能单独承保,必须附在主要险别的项下。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风险有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

除外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风险范围。所谓风险就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果该风险必然发生则保险人是不承保的,因此,自然损耗这种必然发生的风险,保险人通常会约定不予承保。市价跌落引起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人也往往将其列入除外责任的范围。此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者过失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等不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者约定的人为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也不予承保。

(八)保险期间(Duration of Insurance Coverage)

保险期间,又称保险责任的责任起讫,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存续期间。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致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我国的船舶保险有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两种,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一般从起保日的零时起至终保日的午夜24时止;航次保险的期限以保险单订明的航次为准,不载货船舶的起止时间自起运港解缆、起锚时起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止,载货船舶的起止时间自起运港装货时起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零时起最多不得超过30日。我国的货物保险是航次保险,即用航次来规定保险期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订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起止时间为“仓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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