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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审判文化:租界票传人犯问题及交涉侵华列强未果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时,对于与帝国主义列强交涉的案件办理等情况,既是审判厅制度设计的短板,也是操作层面的难点。如,赴租界抓捕嫌疑犯的问题,就动辄掣肘。天津司法巡警能否赴租界票传呢?在该办法中,天津审判厅对租界涉案人员问题,提出了新办

天津审判文化:租界票传人犯问题及交涉侵华列强未果

1907年,袁世凯对于《南段巡警局会同天津府县详拟定局厅划分权限暨试办违警罪目文》批示时,特别强调,如涉及“中外人民互殴之案,尤应归厅处断,俾合于原设审判厅系为改良裁判、预备收回治外法权之本旨,不得送发审处审理”。

天津南北段巡警总局均设有发审处。《发审处章程》载:“交涉事件,除遵守约章外,凡外国人控中国人者,须有该管领事公文,或函送到局,方能受理。如原告有应质对情事,须本人亲到,否则不理。中国控外国人亦如之。”

袁世凯的忧虑不无道理。当时,对于与帝国主义列强交涉的案件办理等情况,既是审判厅制度设计的短板,也是操作层面的难点。如,赴租界抓捕嫌疑犯的问题,就动辄掣肘。天津审判厅当局试图通过斡旋有所突破。

申报》1907年5月10日《天津租界捕犯新章》载:“二十六日,北京电云:据可靠消息谓,天津县裁判所经驻京各国公使核准,如有刑事犯倚赖天津租界为逋逃薮者,可往捕拿传提,不必知会各国领事。”文中提及的“天津县裁判所”,据《译文汇报》翻译而来,即指天津地审厅。

东方杂志》1907年第4卷第6期《各省内务汇志》对此也颇为乐观:“天津审判厅自开办以来,权限纂严。所有天津县及巡警局案件,均移归办理。惟案关各租界居民,必专请关道换票,方能提案。故恃租界为护身符者,多有设法抗传、稽延时日之弊。近经该厅详由直督照会驻津各领事,凡案涉租界各华洋人等,准由审判厅派司法巡警,直接赴租界票传人犯,据理公判,以免周折。闻各领事均已认可。”

这个问题显然触及了帝国主义在华特权,若能顺利解决,定能突破瓶颈,也能为天津审判厅自主履行裁判权打开空间。真的这么容易吗?

《申报》1907年5月24日《裁判所径提租界华犯尚未实行》载:“《字林西报》载,五月十五号,北京访函云:有一可靠之通信员告余,谓近日传言,有约各国准外务部之请,凡有罪犯逃入天津外国租界内者,天津新立之裁判所,可径往提人,不必预先知会领事公会。此语实属不确。直督袁宫保,在天津仿照新法设立府县裁判所,审理各项民事、刑事案件。每所派候补府一人,辅以曾在东京学习法律之学生数人。自西三月一号开办以来,外人参观者不少,各国领事亦有往者。西四月间,有案数起,牵涉西人,亦复断结,成效渐著。因拟将此法推行全省。外务部亟欲袁督与天津各国领事商议,准府县裁判所提拿居住租界犯案之华人,不由津海关道从中转达。至西人犯案者,亦由各该管领事直接传提。此事虽尚未办,然以上所述外间之传言,恐即因此而起。”可见,帝国主义在华作威作福惯了,是不可能轻易就范的。

但此事并非无因,也非无稽之谈。天津审判厅禀《嗣后传讯租界人证请径归厅局直接发票送各该领事画押协传文》称:“惟被告之住居各国租界者,向章须由县署备具印禀,送请关道签票,由巡警总局派洋员,请领事画押之后,再饬探访局弁,协同租界巡捕始能往传。文书往还,既费时日,则审讯结案,必至遥遥无期。”“查卑厅开办已及半月,所传租界被、证,无一到堂,延宕日久,拖累堪虞。卑府等公同商议,欲使租界住民同受审判厅之利益,莫如由审判厅直接发票,请该领事画押后,即同该租界巡捕协传。在关道署省承转之烦,而审判厅无扞格之患。即各国领事,知审判厅办事敏速,亦必乐与赞成。拟请札饬关道,分别照会各国领事,嗣后凡在厅局收理之词讼案件,其案中人证之住居租界者,径归厅局自行发票,送请领事画押后,即同该租界巡捕协传到案,以归简捷,而示画一。”(www.xing528.com)

1907年4月27日公布袁世凯批示:“具禀各情,自为审结便捷起见。查向例,所以由警局派员请领事画押,再饬探访局弁协同租界巡捕传人者,因有警谳局之故。兹警谳局之案,既划归审判厅办理,自无须多次层折。惟厅局自行发票送请领事画押一节,应由关道商明各领事覆准,再行饬遵,候行关道酌核办理。”可见,囿于租界管理权,袁世凯心里也没底,只能是走一步说一步。

此后,确如大家担心的那样,此议遭到了在华列强的反对。此中壁垒未如国人期待的那样顺利打破。《申报》1907年6月25日《外务部议订交涉章程(北京)》载:“外务部各堂宪会议,谓驻京各国人士,凡与中国人交涉之事,并未经该国公使照会本部,及至酿成事端,公使必出而干预,殊非慎重邦交之道,亟应订定章程。嗣后,各国人士遇有与中国交涉之案,须先禀明该国公使,照会本部办理,以昭平允。”

天津司法巡警能否赴租界票传呢?或许只是一事一议。《申报》1907年7月24日《厅局租界禁烟之进步》载:“袁宫保因禁烟一事日有进步,特行电告外务部,略谓:天津法、日、俄等界,现已纷纷照会,将界内烟馆勒闭。然奸民影射开灯,仍所不免,应由天津探访局随时严密查访,日久自可绝迹。现已与各领事商议妥协云云。”

1908年1月9日,天津地方审判厅禀称,详陈此中掣肘之弊:“津埠华洋互市、租界林立,各国侨商控告华民负债等案,日益繁多。其案情或因包揽招工,批定货物;或因彼此交易,借贷长支。凡此皆关银钱,出入争讼到官,一经传讯,证据未确,互相狡执者有之;或因讯实,而被告赤贫乏产,无力偿还者有之。又有原告证人不到,莫可质对者;亦有被告避匿租界,屡传不获,及远出无从讯究者。往往经年累月,艰于判结,承谳者心力交瘁,无法设施。在各国领事,不知种种障碍为难情形,或疑为厅中不予速办。在[津]洋商只图获得银钱,不知逋欠者穷困无措,辄曰官府未为严追,而犹不肯量事减让、通融完结。每使承审员顾虑交涉,勿敢遽断;欲求追出款项,计惟展限宽期。因而至再至三,遂成延宕莫结之势。两造人证,羁押守候,拖累无穷,甚有在押数载,患病瘐毙之事,殊非保商恤民之道。”

天津审判厅认为:“卑厅开办审判以来,督饬承谳各员详细鞫讯,实心实力,勤慎从事。以前旧案多已次第就绪,近来新案亦俱随时核判,可速则速,尚无积压延搁之弊。惟新旧并计,刻下,现审交涉共有数十起之谱,来日方长,不可不预订妥善办法,俾资遵守,庶几案无积滞,原被两获其益。”

《顺天时报》1908年2月12日公布《天津审判厅详准审理交涉案件办法》十二条,称此为天津审判厅禀请天津海关道蔡绍基,转请直督杨士骧立案批准,并由天津道抄折照会驻津各国领事备案。

在该办法中,天津审判厅对租界涉案人员问题,提出了新办法:“凡被告华民及案内证佐寓居租界,一经由厅呈请榷宪票传,应请各国领事官见票后,立即签字,饬派内巡捕协同传获,弗使隐避脱逃。如果访查明确,被告或紧要证人实系外出谋食,不知去向,屡次探访,期至两月之后仍无下落者,应将控案暂行注销。俟被告回归,准由原告另行呈控,以凭传究,理合签明。”可见,天津审判厅要求赴租界内票传人犯这个问题,并未得到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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