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泰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导论

泰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导论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诉法院有资格审理和裁定在他们属地管辖权内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民事法院对所有的民事案件行使一般管辖权。尽管被告的住所不在泰国,泰国法院可以以诉讼理由产生于泰国而对此案件行使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诉讼应向原告住所地的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因此,泰国的冲突法的一般原则应予适用:即有关法人国籍冲突的案件,其国籍国是它主要营业地或成立地所在的国家,在这种案件中,由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

泰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导论

泰国法院管辖权的一般规定包含在《民事诉讼法典》(简称“CPC”)中。1991年前这些规定适用于国内案件,决定哪一个泰国法院有权审理某一特殊案件,但1991年,泰国修改了有关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并授予法院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管辖权,即对不在泰国居住的当事人行使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只有下列诉讼可以提交法院:(1)根据诉讼的性质和法院的等级,按照支配法院组织的法律的规定,这种法院有资格审理有关案件;(2)根据《民事诉讼法典》关于管辖地的规定以及根据确立法院属地管辖权限的法律规定,案件属于法院属地管辖范围。

泰国法院的管辖权由两个基本部分组成,即一般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

1.管辖权

泰国法院分为三级,即: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Dika Court)。

(1)最高法院。泰国只有一个最高法院,它是级别最高的终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23条和第247~252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对于不服上诉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行使一般管辖权。此外,最高法院依据其他法律授予的管辖权审理案件。

(2)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包括一个中央上诉法院和三个地方上诉法院,后者的设立,在于减轻上诉法院的工作量。上诉法院的属地管辖权由确立其属地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中央上诉法院在中央地区享有属地管辖权,第一地方上诉法院对东北和东部地区行使属地管辖权。第二地方上诉法院对北部地区行使属地管辖权。第三地方上诉法院在南部地区享有属地管辖权。上诉法院有资格审理和裁定在他们属地管辖权内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3)初审法院。根据法院管辖权的性质,初审法院分为三类:

第一类初审法院是民事法院。由中央民事法院、吞武里(Thonburi)民事法院和南曼谷民事法院组成,它们都位于曼谷,属地管辖权由设立它们的法律决定。民事法院对所有的民事案件行使一般管辖权。

第二类是省级法院。曼谷以外的每一个省至少有1个省级法院,省法院对民事和刑事案件行使一般管辖权,其属地管辖权由设立他们的法律决定。

第三类是区法院。区法院位于曼谷和一些省份,对一些小额或轻微的案件行使一般管辖权。例如,索赔额不超过40000泰铢的民事案件,被控犯罪的最低刑罚不超过3年监禁,或者罚金不超过60000泰铢的刑事案件,其属地管辖权由设立法院的法律决定。

2.属地管辖权的基础

虽然法院对某一案件享有一般管辖权,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法院对某一案件都行使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权由其属地管辖权和案件性质间的关系决定,在这方面,《民事诉讼法典》将两种类型的争讼进行了区别,讨论如下:(www.xing528.com)

(1)不涉及不动产或与此相关的权利和利益的诉讼。起诉状须提交给被告住所地案由发生地行使属地管辖权的法院分述如下:

①被告住所地。

A.住所的一般规定。

住所的含义被规定在民商法典(简称CCC)中,自然人的住所是指其主要居住地,住所会随着居所的改变而改变。法人的住所,是指法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成立地,或组织章程中选择作为其专门住所的地方。当法人有几个成立地或有分支机构时,该成立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对在该地履行的行为而言,也可被认为是住所地。

B.被告的推定住所。

值得注意的是泰国法院可对一名在泰国没有住所但现在或过去在泰国营业的被告行使管辖权。下述地方推定为被告的住所地,如果这些地方位于泰国,这样,对该地行使属地管辖权的法院有权审理这些案件。这些地方包括:a.被告营业或过去营业的地方;b.被告所有的或以前所有的为营业而设立的联络处;c.被告代理人的居所。这些地点在起诉时或起诉之日前的两年内必须是被告的营业地。

②诉因。

尽管被告的住所不在泰国,泰国法院可以以诉讼理由产生于泰国而对此案件行使管辖权。然而有时泰国法院所认定的诉因,事实上并没有发生在泰国,但为了便于起诉而推定服从泰国法院管辖。例如,诉因发生在泰国领域外的泰国船舶或航空器的情形,由于这些发生在泰国境外的案件不隶属于任何一家法院的属地管辖权,《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由曼谷的民事法院可对此案件行使管辖权。

③如果被告在泰国没有住所或诉因未发生在泰国。

除了上述的住所和诉因,《民事诉讼法典》进一步规定法院有资格管辖被告住所不在泰国,诉因也不发生在泰国的案件,只要:a.原告在泰国有住所。原告的住所将仅依据以前讨论的一般规定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诉讼应向原告住所地的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提出。b.原告是泰国公民。自然人的泰国国籍由泰国国籍法决定。自然人的国籍可因出生、结婚或人籍而取得,法人国籍的取得没有专门适用的法律。因此,泰国的冲突法的一般原则应予适用:即有关法人国籍冲突的案件,其国籍国是它主要营业地或成立地所在的国家,在这种案件中,由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c.如果被告败诉,被告有可执行的财产,(这种财产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不论财产是临时还是长期在泰国)。在这种案件中,起诉状将递交到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2)有关不动产或其他与不动产有关的权利的诉讼。

不动产被定义为土地、永久固定在土地上的固定物或附着物,还包括与土地、固定物和附着物相关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在这类案件中,起诉状将递交到有地域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