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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监察立法概况:发展与重要意义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劳动监察立法可以追溯至20世纪30年代。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劳动监察立法取得了较大发展。与此相配套,相继制定了《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动监察程序规定》《处理举办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等法规,并有制定“劳动监察法”的立法规划。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面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及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职责、权利、义务等,对于完善我国劳动监察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劳动监察立法概况:发展与重要意义

1883年英国在颁布的《工厂法》之中,最早创设了工厂检查制度,即政府委托高级人员为工厂监察员,实地检查工厂劳动法规实施情况,是为现代劳动监察制度之滥觞。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以后,比较重视劳动监察问题,1947年通过了《劳动监察公约》及相应的建议书,1969年通过了《(农业)劳动监察公约》及相应的建议书。1947年的《劳动监察公约》规定,凡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应当在工业和商业工作场所保持劳动监察制度,劳动监察制度的职能为:监督工时、工资、安全、卫生、福利、未成年人就业法律法规的执行;向雇主和工人提供有关信息;向主管当局提供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和弊端。公约还对监察员的职责、权力、纪律年度报告等作出了规定。1969年的《(农业)劳动监察公约》将劳动监察制度推广到农业领域。1995年国际劳工大会进一步将劳动监察范围扩大到了非商务服务部门。

中国劳动监察立法可以追溯至20世纪30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1930年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了《劳动保护法》,对劳动保护的监察事项作了规定,并在《劳动保护法解释书》中指出:“劳动监察机关在资本主义国家内亦有设立之者,但并不能真正代表工人行使职权,结果只是些掩耳盗铃的官僚装饰罢了。故劳动监察机关之设立实为执行本法的唯一保证,否则将使本法失去意义。”在此后的1931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也公布了《工厂检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各省、市人民政府劳动局与当地国营企业工作关系的决定》,规定劳动局有权监督、检查国营企业内有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待遇、童工女工、雇用解雇、集体合同、文化教育等劳动政策法令的执行;各个国营企业行政方面有供给上述有关材料并按规定报告的义务,初步建立了范围广泛的劳动监察制度。此后,相继出台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劳动保护监察制度。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劳动监察立法取得了较大发展。1993年8月,当时的劳动部制定了《劳动监察规定》,对劳动监察的一般规则和劳动保护监察以外的劳动监察规则作出了规定,弥补了过去劳动监察的不足。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专章规定了“监督检查”,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相继建立起了劳动监察机构。与此相配套,相继制定了《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动监察程序规定》《处理举办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等法规,并有制定“劳动监察法”的立法规划。(www.xing528.com)

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面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及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职责、权利、义务等,对于完善我国劳动监察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出台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增强了其可操作性。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设置了“监督检查”专章,针对劳动合同法的监督检查作出了规定,补充和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除了上述劳动监察立法外,全国总工会还于1995年制定颁布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对工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的原则、权利、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条件、职权等作出了规定,为工会进行劳动监督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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