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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无私货:中国婚姻史揭示家庭无私产的传统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礼记·内则》载:“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妇或赐之饮食、衣服、布帛、佩帨、茝兰,则受而献诸舅姑,舅姑受之则喜,如新受赐,若反赐之则辞,不得命,妇更受赐,藏以待乏。妇若有私亲兄弟将与之,则必复请其故,赐而后与之。”在家庭之内,妻子没有私产。

妇无私货:中国婚姻史揭示家庭无私产的传统

在宗法制社会里,礼法思想是宗法制的主题思想。自春秋秦汉儒学家们建立的一整套礼法,对社会上各种关系的实质和形式都作出规定和论证。社会婚姻关系自然也不例外。礼法强调宗族一体,强调家长制统治,所以在一个宗族中、一个家庭内,财产是由父权或夫权支配的。妻子、子女没有也不应该有独立的财产。夫妻之间这种对家庭财产的支配形式是伴随着中国宗法制的产生而产生的。

在宗法制社会中,家长对财产具有绝对的支配权,这是不容置疑的。“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家长不但可以支配家中财产,而且在观念上,妻子、儿女也是家庭财产的一部分,甚至可以买卖。女子在出嫁前就没有私财,“父母存……不有私财”[11]。妆奁则由父母办理。出嫁后更不能允许有私财。《礼记·内则》载:

“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妇或赐之饮食、衣服、布帛、佩帨、茝兰,则受而献诸舅姑,舅姑受之则喜,如新受赐,若反赐之则辞,不得命,妇更受赐,藏以待乏。妇若有私亲兄弟将与之,则必复请其故,赐而后与之。”

在家庭之内,妻子没有私产。如果有了私产,就构成了“七出”之一“窃盗”。《韩非子·说林上》记载:

“卫人嫁其子而教之曰:‘必私积聚,为人妇而出,常也。其成居,幸也。’其子因私积聚,其姑以为多私而出之。”

宗法制是极力要求一家之内共财的。唐律规定:有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别财。到了宋代,父子殊财的事很多,所以司马光说:“凡为子者,毋得蓄私财。俸禄及田宅所入,尽归之父母,当用则请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与。”[12](www.xing528.com)

但是女子对陪嫁妆奁还是具有一定支配权的。《史记·货殖列传》说:“弃妇畀所赍(jì,妆奁)。”关于夫家的财产继承问题就不一样,宋“户令”规定:“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者,则诸子均分……寡妇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壹子之分。”《清律例》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一种分辈)相当之人继承;如果妇人改嫁,那么前夫的财产,全都由前夫家管理。

关于妻子的财产问题,宋“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不过“妻虽亡殁,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元典章》说:

“随嫁奁田等物,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随嫁妆奁财产等物,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搬取随身……无故出妻,不拘此例。”

《清律例》规定:“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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