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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五年研究综述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少学者认为其应为税收程序法。因此,把《税收征管法》定位为税收程序基本法是不准确的,目前只能将其定位为“税收执法程序基本法”。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与《刑法》在衔接方式、竞合等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在即将进行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过程中,应充分注意二者的衔接,为实践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

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五年研究综述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自2001修订至今,因其存在诸多的缺陷,最近被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第一类立法项目,也成为学界探讨的热点

1.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法的反思与立法建议

(1)我国《税收征管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行至今,对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无疑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尚存一些缺陷。有学者指出我国《税收征管法》存在六大缺陷:①税务机关的机关设置和职权划分不明确。②有些执法程序的操作性差。③资金流的监控不力。④税款核定征收的处理两难境地。⑤法律责任体系存在缺陷。⑥减轻处罚的适用时存在较大争议。[163]另有学者从法治的视角,认为该法在立法定位及立法理念、维护与保障纳税人权利、限制行政机关权力,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尚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164]此外,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管理行政化的倾向,这必然导致因税收征管缺乏权威性、统一性而影响征管的效率与质量。税收征管立法级次低和立法缺失凸显了税收征管法治化程度较低。

(2)修改《税收征管法》应注意的问题

有学者指出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过程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税收征管法》的定位。关于《税收征管法》的定位,理论界、实务界看法不一。不少学者认为其应为税收程序法。如有学者认为《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征收方面的程序基本法,承载了远远超出税收行政程序法的实体部分、体制部分等内容,但同时更应是一部控权法。[165]但有学者却认为税收程序是一个程序体系,而《税收征管法》仅属于税收执法程序范畴,难以承载税收程序基本法律的“重任”。因此,把《税收征管法》定位为税收程序基本法是不准确的,目前只能将其定位为“税收执法程序基本法”。[166]

第二,协调好法律衔接。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构建和谐税收,税收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是和谐税收中的应有之义。因此,《税收征管法》的修改,除了对其加以准确定位外,还涉及该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关系的处理。主要包括:一是与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法)的关系,二是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三是与行政程序法的关系。[167]另有学者认为《税收征管法》与《刑法》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二者的衔接能有效遏制税收违法行为。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与《刑法》在衔接方式、竞合等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在即将进行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过程中,应充分注意二者的衔接,为实践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

此外,除了上述两点,有学者认为还需注意《税收征管法》内容安排的原则,税收管辖权与国税、地税执法行为的协调以及《税收征管法》内容的延伸等问题[168](www.xing528.com)

(3)完善《税收征管法》的建议

针对如何完善《税收征管法》,法学界、实务界提出了不少建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立法理念的转变。无论对《税收征管法》作何修改,最为重要的是该法的修改完善应当遵循的理念。唯此,才能准确把握《税收征管法》的本质。基于此,有学者认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一是应当遵循征纳双方平等的理念,二是遵循权力制约的理念。[169]该观点得到多数学者赞同,如有学者认为立法理念方面应去除“国家主义”“国库主义”的影响,明确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完善对征税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限制。[170]而有学者则从修改《税收征管法》的指导思想入手,认为其修改的基本指导思想应该是坚持“三个转变”和“四个协调”,即“由强调税收管理向强调税收管理与税收服务并重转变,由满足税收管理行政化向突出税收管理法治化转转变,由注重征税主体权力和纳税主体义务向注重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转变。”以及“税收基本法与税收部门法的协调,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的协调,特别法律规定和一般法律规定的协调,税务机关与非税务机关的协调。”[171]

第二,构建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新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应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到更为突出的地位。由此,有学者认为在《税收征管法》中专设纳税人权利的内容,将现行零散分布在《税收征管法》中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六个部分约30个条款进行梳理,并加以充实和细化,相对集中在《税收征管法》的一部分或单列一节,并完善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172]也有学者认为首先应增设“纳税人有权被认为是诚信的,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证据”的诚实推定权以及拒绝不合理的反复检查权等重要的程序性权利;[173]其次,必须从纳税人权利的角度来重新定位纳税申报制度,这样有利于推进税收制度民主化,有利于调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积极性;最后必须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174]

第三,完善对征税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立法中自由裁量权虽然不可或缺,但是要实现行政法治,又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由此,我国现阶段应主要借助于法律涵量较小的司法解释,提高《税收征管法》的客观性和明晰性,规范税务行政程序,减少税收执行主体滥用权力以及利用自由裁量权寻租的空间。[175]

第四,完善立法技术,避免出现立法硬伤,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必须完整,避免出现有头无尾、缺乏法律责任规定的条款。[176]

此外,有学者认为将健全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和建立纳税评定制度作为立法重点,并赋予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的税务检查权和强制执行权,完善税收法律责任制度,改革税收救济制度,为我国征管改革提供程序法律保障。[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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