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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责任:建议扩大诉讼前置程序范围,引入仲裁解决机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26]证券民事责任的讨论大都与具体证券违法行为会结合,当然有学者就我国证券法上整体的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如下建议:应扩大诉讼前置程序的范围,将前置程序范围扩大甚至是取消前置条件。将仲裁引人证券民事赔偿解决机制中。具体而言,应确立我国证券法涉外法律适用遵循的原则,并就具体规则提出了建议。

证券民事责任:建议扩大诉讼前置程序范围,引入仲裁解决机制

证券违法行为的探究以及对投资者保护的研究的深入,学界对证券民事责任进行讨论的法学书籍也比较多。[125]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做了四个限制,即:(1)只受理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案件;(2)只受理在信息披露中因虚假陈述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3)不接受集团诉讼;(4)只有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有学者认为,上述规定对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言是有限的。该学者介绍了美国、韩国德国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指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之缺失,包括权利登记制度方面的缺陷、诉讼标的范围上的问题以及诉讼代表人推选制度上的缺点。进而,对完善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提供了以下建议:(1)非营利性组织诉讼模式下的过渡机制;(2)集团诉讼模式下的构建。[126]

证券民事责任的讨论大都与具体证券违法行为会结合,当然有学者就我国证券法上整体的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如下建议:(1)应扩大诉讼前置程序的范围,将前置程序范围扩大甚至是取消前置条件。(2)加快研究制定有关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有必要通过制定相关的制度或者是司法解释,明确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责任范围、计算标准、主体范围、损失认定范围和赔偿界限。(3)纠纷解决机制急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诉讼之前先进行和解。将仲裁引人证券民事赔偿解决机制中。(4)引进集团诉讼制度,落实现行共同诉讼制度。(5)协调好司法解释和有关中介机构法律的衔接。(6)建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进行市场化运。(7)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发挥社会组织的投资者维权中介作用。(8)应当建立证券市场强制保险制度,完善投资者权益的社会保障机制。(9)重新认定中小投资者的地位,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10)实体法上,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赔偿制度。[127](www.xing528.com)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必然导致跨境证券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生赔偿纠纷,适用法律是必须面临的重要问题。我国《证券法》没有规定跨境证券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因此,目前该类问题只能适用《民法通则》中的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及相关规定。有学者指出,我国跨境证券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规则必须借鉴国外经验进行完善,建议:(1)我立法模式方面,在《国际私法法典》或《民法典》涉外民商事关系编中规定一般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定,在证券法中具体规定跨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2)具体而言,应确立我国证券法涉外法律适用遵循的原则,并就具体规则提出了建议。[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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