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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门法学第8辑:扩大行政诉讼判决范围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采用实体性判决与程序性判决这一对概念。第三种是情况判决说,针对不同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原则性判决和具体判决。[7]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8]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中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蓟门法学第8辑:扩大行政诉讼判决范围

履行法定职责实体性判决是在需要满足裁判时机成熟要件下才能作出,实践中仍有大量案件是不满足裁判时机成熟的,因此只能作出程序性判决。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案件没有达到可裁判程度时,法院应判令被告机关遵照其判决之法律见解基础上,对原告申请案件作出准驳之决定[46]。德国也有类似的规定[47]。而在苏真诉儋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8]中,我国法院通过裁判说理的方式理顺并确认了有争议的法律关系。法院在作出程序性判决时,行政机关在执行裁判文书时应当在法院说理的基础上作出行政行为,从而起到司法的导向作用,进一步要求行政机关回应原告的请求,从而化解行政纠纷。但是在现阶段我国行政诉讼判决既判力只及于判决主文,[49]这对于在程序性判决中推行提示行政机关按照法院的法律见解作出行政行为的制度,显然无法形成理论与制度上的保障,因此有必要扩张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判决理由部分同样具备既判力,从而保障履行法定职责实体性判决与程序性判决均起到实质化解行政纠纷,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1]朱士琳,中国政法大学2017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

[2]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514页。学界中关于实体判决还有另外一种说法,就是具体性判决,这一概念反映出判决的内容本身就是十分具体明确的,与之相对应的判决称为原则性判决,也就是程序性判决。本文采用实体性判决与程序性判决这一对概念。

[3]章剑生:“行政诉讼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论——基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规定之展开”,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4]学界主要争论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原则性判决说,认为在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界限,有限司法审查的原则,法院不能干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只能是要求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第二种是具体判决说,履行判决不仅应当包括要求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内容,而且应当包括履行事项、履行要求及履行数额等具体内容,否则会影响诉讼效益,导致重复诉讼。第三种是情况判决说,针对不同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原则性判决和具体判决。详见朱新力:《司法审查的基准——探索行政诉讼的裁判技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74~376页;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49页;姜明安:《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456页;李广宇:“行政诉讼履行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4月26日,第6版;朱文中、张住强:“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履行”,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22日,第6版;等等。

[5]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6]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7]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8]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中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9]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10]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11]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8页。

[12]于洋:“行政诉讼履行法定职责实体判决论——以‘尹荷玲案’为核心”,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13]法院直接判决:“本案中,谢文杰经考试全部合格,取得了山西师大的学籍,大学期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符合获得毕业证书的法定条件,山西师大应当依法给谢文杰颁发毕业证书。”详见“法院在裁判时机成熟时可直接判决高校为学生颁发毕业证书——谢文杰诉山西师范大学不履行颁发毕业证法定职责案”,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35~139页。

[14]法院判决的主文是:“责令被告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尹荷玲要求宅基地建房的申请予以审核同意。”详见“裁判时机成熟时,人民法院可直接判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内容明确的特定行政行为——尹荷玲诉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土地行政批准案”,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4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65~170页。

[15]“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5期。

[16]“汤晋诉当涂县劳动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4期。

[17]例如毛某不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人民政府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一案,当事人就经历了“起诉——重作——起诉”的维权路;胡维成、胡兰秀诉宁远县规划建设局案,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经历了5次撤销判决与4次基本相类似的重作判决;刘凤云姐妹诉哈尔滨房地产管理局案,相对人期望得到合理补偿,案情也不复杂,但是却经历了6年14次审判。

[18]江必新、梁凤云:《最高人民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15页。

[19]“裁判时机成熟时,人民法院可直接判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内容明确的特定行政行为——尹荷玲诉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土地行政批准案”,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4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65~170页。

[20][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刘飞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8页。

[21]参见[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刘飞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8页。

[22]张洪新:“美国联邦法院的可裁判性原理研究”,吉林大学2016年博士学位论文

[2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24]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豫02行终85号。

[25]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岩行终字第68号。(www.xing528.com)

[26]参见“钟圣才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分局行政奖励行为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5年第2辑。

[27]参见“对行政惯例的合理信赖应予以适当保护——吴小琴诉山西省吕梁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履行法定职责案”,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4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77~81页。

[28]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82页。

[29]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01行初72号。

[3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01行初72号。

[31]黄先雄:“行政首次判断权理论及其适用”,载《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

[32]详见彭志林诉湖南省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案;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

[33][日]南博方:《行政法》,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5~176页。

[34]王贵松:《行政裁量的构造与审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70页。

[35]参见王贵松:《行政裁量的构造与审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9页。

[36]王天华主张四要件说,详见王天华:“裁量收缩理论的构造与边界”,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王贵松主张五要件说,详见王贵松:《行政裁量的构造与审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25~250页。

[37]一是侵害法益的重要性。被害法益及其重大性是行政裁量收缩的规范基础,私人受到或将要受到侵害的是重要法益。二是危险的可预见性。行政机关行使效果裁量时可以或者应该可以预见到私人可能受到法益侵害。三是损害结果的可回避性。行政机关得知或者预见到危险存在之后,应采取措施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则行政机关纵有不作为、不适当作为的情形,也不应受到非难。四是行政保护的可期待性,即对行政介入的合理期待,这与行政机关的职责相关。详见王天华:“裁量收缩理论的构造与边界”,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王贵松:《行政裁量的构造与审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25~250页。

[38]临海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出动警力,到场后,双方并没有开始打架,警察有足够的警力采取预防和制止措施,并且能预见原告所能遭受的损害后果,却没有积极预防和制止打架事件,导致打架事件发生,造成多人受伤。详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02)台行终字第242号。

[39]王贵松:《行政裁量的构造与审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70页。

[40]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鄂行再11号。

[41]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南行终字第00087号。

[42]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辽08行终180号。

[4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苏08行终108号。

[4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01行初72号。

[45]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黑行终347号。

[46]刘宗德、赖恒盈:《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立法与案例》,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38页。

[47]程序性判决的判决主文内容之一:在重视法院法律观的基础上,对原告关于……的申请重新作出决定。参见[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刘飞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1页。

[48]“履行法定职责判决中可以提示行政机关按照法院的法律见解作出特定行为——苏真诉儋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4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81~187页。

[49]田勇军:《行政判决既判力扩张问题研究兼论民事判决既判力相关问题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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