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蓟门法学第8辑: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探讨

蓟门法学第8辑: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探讨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6]而在2018年《司法解释》中,有关受案范围条款的部分则直接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下笔者将通过对论述息诉罢访协议作为行政协议和对信访处理事项条款的体系解释,论证其可诉性。

蓟门法学第8辑: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探讨

通过对司法实践的梳理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与上述结论完全相反的态度。法院会认为,息诉罢访协议作为信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一致的结果,本质上仍然是信访处理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态度不一。在“马春英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息诉罢访协议案”[15]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马春英诉请虹口区政府履行“息诉罢访协议”等事项,本身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马春英提起本案诉讼的实质是对相关部门所作信访处理结果不服,仍属于信访事项,马春英以信访事项起诉,同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列出了其2005年发布的“(2005)行立他字第4号”这一文件来证明。[16]而在2018年《司法解释》中,有关受案范围条款的部分则直接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一司法解释的条款将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中的规定合二为一,颇有将所有信访事项排除司法审查的意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份判决书中也认为:(www.xing528.com)

案涉协议是以息诉罢访为目的,是丁堰镇政府以“协议”的方式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本质上属于信访答复意见。虽然,案涉协议的一方是行政机关,协议也具有维护社会稳定、实现行政管理之目的,形式上颇具行政协议的特征,但能够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除了具备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外,还应当考察是否存在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即《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形。[17]

上述南通市中院的论证逻辑代表了司法实践中相当多法院的论证逻辑。这一论证方式的核心在于虽然承认息诉罢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但由于《信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信访处理事项不属于受案范围的条款构成了“特殊法”,因此,从本质上行政机关作出息诉罢访协议仅仅是手段或者形式,其本质上仍然是信访处理事项。以下笔者将通过对论述息诉罢访协议作为行政协议和对信访处理事项条款的体系解释,论证其可诉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