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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利他主义-利他主义的可能性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并且在人与人之间的情形中,与此相应的不是自我与他人或与所有人的认同,而是仅作为他人之中的一员的自我观念,所有他人组成了一个单一的世界。在此,我将论证,根据仅作为某人的无人称的自我观念而引发那些判断时,只有客观理由才允许保留实践判断的动机内容。仅仅在我自己和他之间做区分来证明人称的语法规则变化,是仅有的不同之处。

如何实现利他主义-利他主义的可能性

1.我已经说过,利他主义所依靠的客观理由体系的解释是和审慎可能性所依靠的无时间性理由体系已主张过的解释相类似。每一种解释都依靠每个人对自我的独特观念,这观念在他对于相关类型理由的接受中彰显出来。

这种解释最为一般的特征在于,它提供了某种类型动机是如何可能的这个问题一个形而上学的说明——不是根据欲望、理由等等的动机上的说明,而是对某种理由必须遵从的结构性条件的描述,并且出现在人性中那个结构所依靠的东西的一个说明。对于审慎的解释,把它与作为时间性持存的存在者自我观念相联系。把对未来期待的理由当作是当下行动的理由来接受的失败是对时间性持存的人的认同的失败的实践表达,这个人当下的自我只是其他时刻中的一个阶段。

客观理由的有效性必须处理把理由影响从一个人传递到另一个人,与它们历时的影响的传递相一致,并且这会暗示,如果解释是相似的,那么利他主义的解释就必须把它与自我和他人,或者可能是自我和所有人组成的大我(mass self)的神秘认同联系起来。为了认同未来自我,则无需坚持这种荒谬的观点:一个人生活的当下和未来阶段是同一的。他只需要把当下认同为是其他时刻之中的一个时刻,所有其他时刻组成了一个单一的生活。并且在人与人之间的情形中,与此相应的不是自我与他人或与所有人的认同,而是仅作为他人之中的一员的自我观念,所有他人组成了一个单一的世界。就像前面论证中的核心观念必须涉及当下,那么当前的论证中核心观念则必须涉及自我。为了把他人完全地认之为人,则要求与特定无人称地(impersonally)指明的世界栖居者相同一的自我观念,这栖居者是具有相似本性的他人。就像前面论证要求当下观念不仅仅作为现在,而是作为一个特定时刻,那么当前论证则要求自我观念不仅仅作为,而是作为某人。

我已经论证,只有根据无时间性的理由形成的实践原则才能保留它们的动机内容,因为有人把当下只看作所有无时态描述的其他时刻之中的一个时刻。在此,我将论证,根据仅作为某人的无人称的自我观念而引发那些判断时,只有客观理由才允许保留实践判断的动机内容。客观理由从这个立场来保留它们的动机内容,因为它们并不代表为了特定行动者的价值,而仅仅是为了发生或获得行动的理由。

两论证之间主要类似之处在于每一种都依靠面对世界和面对自我两种立场之间的区分——一种表达了标记性反思(token-reflexives)的帮助,而另一种则不然。后者的立场在审慎论证中是时间上中立性的,而在利他主义论证中是无人称性的;正是那些立场,都各自在它们能够相适应的行动理由之中要求无时间性和客观性伦理学是反对某种形式的自我中心困境的斗争,就像审慎推理是反对当下的优先性的斗争。

2.与无人称相对的立场我称之为人称化的(personal)立场。现在,我们必须定义它们,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且描述它们与唯我论(solipsism)及其反对者的联系。

人称化立场通常是用第一人称语法规则来表达,但也不必如此。其他标记性反思在讨论过程中能辨识出主体并界定之,这种也能表达人称化立场。人称化的判断、信念、态度等等的本质是它们站在世界之中有利的立场来看世界,而且它们的主体或发起人就是那个有利立场的核心。另一方面,无人称立场提供了没有给定某人位置的看世界的方式。从这种立场出发的描述并不要求第一人称或者其他标记性反思。对世界的完整无人称描述将包含人称化描述中“我”这一人称的描述,并且将用无人称术语改造成个体以第一人称所说的一切。于是,无人称立场应该可以与所有从人称化立场出发描述的现象相符合,包括涉及主体自身的事实。

无人称立场在说明一个人只是他人其中之一的观点时是有作用的,就像是无时态陈述在说明当下只看作是其他时刻之一的观点时所起的作用。这就出现了我们认为在某人与自我同一的完全意义上,视他人为人是指什么?首先,某人必须有允许这种意义上的人的观念。

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有可能谈论关于他人的任何东西,也能够谈论自我,而且是与之相同的意义上。此断言不必为真,但是必须有意义。人称的语法规则的改变,就像时态的改变,并不允许改变涉及陈述主体的环境所断言的意义。它们只代表了所提供的观察视角的改变。因此某人能有意义断言自己的任何东西——此人思考、感觉或者做的东西——必须与他人同样意义上有意义地得到描述,不管其方法是通过他们自己第一人称还是通过与他们自己不同的第二或第三人称。如果我谈论另一个个体,他感到快乐,我谈论他的时候就必须有某种东西,与谈论自己“我感到快乐”的时候的东西相同一;或者再次,与他谈论他自己同一句话的时候的东西相同一。不管这种情形是某人自己的还是另外其他人的,从几个视角出发通过使用不同的人称的语法规则,都可以表达同一个事实;并且尽管这些陈述对它们含义的确信是不同的,它们还是断言了某些共同的东西。正是那个共同要素可以由无人称立场辨识出来。无人称的立场,就像时间上中立性的立场,从言说者和被说的东西之间的关系中抽象出来,并且只断言了在给定任何这种关系的情形下可以被断言的东西。

我并不希望降低这些关系的重要性。当我说“我在生气”的时候所说的或所表达的东西与在同样场合中我谈论其他人“他在生气”的时候所说的或所表达的东西,可能是非常不同的。仅仅在我自己和他之间做区分来证明人称的语法规则变化,是仅有的不同之处。由于这一不同之处,无数与陈述的基础有关的其他不同之处随这一不同而产生了结果,等等。但是所有这些应该不会混淆这个事实:同一陈述的不同人称(就像不同时态)可以恰当地从不同立场来谈论涉及给定情境的某些共同东西。

3.从各个方面把自我看作仅仅是其他人中一员,此人就必能从各个方面无人称地来看自我。因此我主张下述的原则。无论谁从人称化立场下任何判断,不管是涉及他自己还是其他人,或者完全与任何人无关,都得承诺两个深层的判断:(1)在同样情境和特征中对同样效果的无人称的判断;(2)在无人称描述的情境中,谈论他是谁的基本人称化的判断。后者会证明在原初判断中所使用的标记性反思。我并不提供把这两判断作为分析人称化判断,或者作为报告什么考虑通常与之相关。如果某人把自我只看作是其他人中的一员,我只是坚持认为此人通过人称化判断而承诺接受这些信念。

现在当然这是真的,面对同样环境的独特人称化立场产生了完全不同的判断和期待。给定有几个特征的情境,即使我知道从无人称的立场而言它是什么,我也不知道能期待什么,除非我还知道我在这情境之中的位置。就像我不能知道对于火灾的证据将是哪种形式,除非我知道火灾发生在过去、现在还是未来,那么我也不可能知道可以期待哪种证明的方式,一群人中有一人已经被下毒,除非我知道那个人是我还是其他人。而且在某种心理属性看来好像是,在其他立场和第一人称之间的不同会产生需要证据和不需要证据之间的不同。

但是这些立场之间的每一个差异本身都是关联、原则以及规则的结果,这些结果都可以在无人称立场范围内被理解。在这种情境中的所有人,以及所有与他们相联系的视角、期望以及证据的条件,都应该列入到单一的无人称观念之中。这将会包含那些心理状态和行为(无论它们会是什么)之间关系的无人称说明,这个关系允许把心理状态归属到行为的证据之中。它还会包含第一人称心理归属的条件的无人称陈述,包括没有引发行为或观察证据的有些条件。甚至在他自己的经验有系统地不同于他人的经验的方面,也能接受无人称的描述,因为如果此人只是他人中的一员,就能够无人称地辨识此人,他的偏好及其全部。

因此,仅有的人称化的剩余物(这一剩余物并不包含于人称化判断承诺于我的无人称信念的体系中)是根本的人称化前提本身,这前提是在无人称描述的世界中来界定我的。这个额外的前提使得如何设想这个世界,变得非常多姿多彩,但是在这情形中所设想的东西却没有什么不同。我可以无人称地设想我的房子被火烧了,而且托马斯·内格尔这一个体站在房子前面,感受到热和痛苦,并且看着旁观者也感受到热以及痛苦,并且看见他们同情的表情,等等。如果我把下述所有这些前提添加上去:我是托马斯·内格尔,我将想象感受到热和痛苦并看到同情的旁观者,等等;但是这并非在想象发生不同的某事。我能够想象感受到的任何东西,我都能够想象被无人称描述的那个人感受到,而那个人事实上就是我。我能够判断或相信关于我自己的情境、经验、行动的任何东西,我都能够判断或相信关于他的,而无需任何改变相信会发生的东西。

4.上述主张并非毫无争议,因为它们是与唯我论相对立的,而各种有吸引力的具体学说中都出现了这种观点。比如,第一和第三人称心理归属具有同样的意义,或者在断言共同的东西,这并没有获得普遍认可。部分是因为,在它们所应用的领域中,以及在它们相关的结果、期待和行动中,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是极为不同的。已经表明的是,第三人称的主张具有行为主义的意义,而相应的第一人称主张则只表达了它所报告出来的心理状况。

但是对于这个意义分歧的深层来源,来自于唯我论以及这种观点:由第一人称心理归属所意指的东西不能被认为是其他人的。这里的关系如下。作为形而上学的而非认识论的立场,唯我论否定了在自我之外还有他人这一假设的意义[1]它是基于下述这点来否定的:某人在他自己经验中应用的概念,并不包含同等意义上在不是他的经验中应用的可能性。而且,我们并不认为这是某人所具有的概念的偶然特征;而是认为,能够同时无歧义应用于自我以及自我之外东西的任何概念,必然不能是应用于此人自己经验中的概念。

在《蓝皮书》[2]中维特根斯坦把唯我论者表述为这个问题:“如果我所感觉的东西仅仅总是我的痛苦,那么其他人感觉痛苦这个假设是什么意思呢?”这是一个关于经验的一般问题;痛苦只是一个例子。唯我论者的观点是:痛苦的观念是某些感觉或者经验的观念,这个观念来自于他自己的经验。“痛苦是某些像这样的东西,”他可能会说,把注意力集中到他的关节炎上,“任何我没有经验到的东西是如何能以这种方式发生?”痛苦可能是由其他人所经验,这回答对那个问题并没有帮助:因为这个回答预设了这样一种理解:对于同样的东西,不是由他经验而是由另一个人经验。这种理解恰恰是欠缺的。他的观点是脱离与他自己意识的关系,痛苦(他所熟知的东西)是不能被设想的。唯我论者可能会保留全部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心理语言,但是当他把“经验”归属于“他人”的时候,他必须把自己当作是在不同的意义中(可能是在行为主义的方式中)使用,这样的使用在当他描述他自己的经验时是有效的。

人称化和无人称立场之间的区分与唯我论的关系是相当清楚了。根据唯我论者,对他发现自己的情境和对他的状况的无人称描述,不可避免是极度不完整的。它是不完整的,不仅仅因为它不能指明他是谁,而且因为它不能如实描述发生的事情。他或许会做下述的理解:“我完全知道某人的头痛会是怎么样的,并且我可以从他的行为中告诉什么时候它是真的,等等;但是如果这头痛的人是,那么这就是发生。”(并且这里他会想象具有头痛。)“这是非常不同的发生类型,是一种内在的发生,不完全只是像某人所具有的头痛。”

在说这些的时候,唯我论者必须小心不要依靠通常的心理学术语来说明当头痛时发生的事情;因为那些术语——就像“隐隐作痛、搏动性痛”这种术语——可以应用于他人的经验中,并且也可以应用于他自己的经验中,而且可以无人称的被设想。因此,它们并不辨识出具有的诸如隐隐作痛、搏动性痛的特殊发生。因此,唯我论者必须有人称化体系转换原则,可以说,当头痛是属于他的头痛时,这些原则指明了某人头痛是怎么样的,对于每一个其他各种心理状况,这体系把无人称的可归属状态与他的头痛是怎么样的状态联系起来。这些可以被认为是私人语言的规则,或者关于唯我论者语言的私人组成部分。(确实他的语言和思想会在这个私人的方面渗透,因为从人称化立场出发,不管他在谈论直接的经验还是只谈论其他的东西,它都会进入到语言和他的经验之间的每一个接触点之中。[3]

这里并非单独讨论唯我论之处。我把它当作是一种严肃的观点来对待;我相信在它里面正确的是,如果有人先从单一的自我观念和他自己的经验的模式开始,他就不会有充分的材料来推断他人自我和他们经验的重要观念。我将不论证这个观点。如果它是正确的,那么避免唯我论就要求像自我(并不必然存在一些信念)一样的他人的观念,这个观念包含于从一开始就有的某人自己经验的观念。这是在不丧失内容的情形下,从无人称立场出发来描述的某人自己情景和经验的每一个特征,通过这样的方式而达成这一观念。如果可以表明成为某人自己经验的观念的一般条件,那么在那个观念和他人的观念之间就不会有分歧,并且因此把同样的概念应用于这两者时就没有不能克服的困难。维特根斯坦和其他人已经捍卫这种一般的解决方式。我并不知道他们之中有谁成功了。因为对我们的目的而言,这个问题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我们不是唯我论者,并且对唯我论的拒绝包含了一种无人称地看待我们自己和我们环境的能力。对于无人称视角出发的相同环境,所有我们的人称化判断(包括第一人称的心理陈述)都给我们承诺与无人称判断相符合。否则,就不可能把有效的概念在同等意义上应用于他人上,并且存在像自我一样他人的这一假设将是不可理解的。如果只有某种的人称化判断,而我们不能承认与此相关的无人称判断,那么我们会面临一种选择性的唯我论形式,或者会面临分裂;因为这种主张会从自我仅作为他人中的一员的观念中分裂。

5.上述并没有充分的处理唯我论和他人心灵的问题,前面讨论中的时态和无时态更充分地处理了时间的形而上学。但是关于人的概念的某种普遍条件已经出现了,这条件用前面与时间的可能观察的非常相同的方式,可以应用于实践判断的范畴中。这是因为某人可以想象在实践领域中唯我论的类似物:某人能够在自己的情形中做出判断,但不可能在与此同等意义上做出关于他人的实践判断。我们已经考虑了必须由心理学概念来满足的条件,如果这些概念可同等意义上应用于自我和他人。我们现在必须追问相类似的条件是否为了实践判断而存在。在承认一个行动的理由,或者得出对某人应该怎么做的结论中,此人接受对自我的判断,那么是什么使得他接受了对另一个人的与之相同的判断?

为了在同等意义上把判断应用于他人,此人必须首先能够把判断应用于自我,这一自我被设想为只是他人之中的一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判断的东西不是仅仅从人称化立场出发的应用,并因此只是应用于自己的情形中。因此,无论他在何时做出人称化的实践判断,就像“我应该在炸弹拆除之前逃离大厦”,就必须包含一个无人称实践判断的承诺,这一判断在效果上与他同一的这个人的人称化判断等同。同样地,对于相同的情境,他人的判断在相同效果上也包含那个无人称判断。并且如果实践断言从某种情景的特征推衍出来,那么支配那个推衍的原则必须是无人称的陈述,并且相关的条件也必须如此。比如他必须能够从炸弹可能造成的效果、个体的脆弱性以及人们应该做使得他存活的原则的详细说明中,推衍出个体应该逃离大厦这个结论。(www.xing528.com)

这就产生重要的结论,也即,某人的基本实践原则必须是普遍的。这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主张;因为为何应该有必要承认(作为某人自己行动理由的来源)应用于所有人的原则,这并非显而易见。为何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只满足于那些规定应该做的事情的原则(诸如“我应该总是在我自己的利益下行动”的原则),而是把它们扩展到那些产生对每个人的理由的原则中?回答是,前面这些原则不能有意义地从无人称的立场出发应用于自我;因此它们包含了分裂。为了把一种原则无人称地应用于自我,从那个人就是自我的事实中抽象出来,他必须能够把它应用于与他同一的那个人上。并且这不能用只能应用于自我的实践原则来完成。

这就有必要解释为何如此,因为某些原则乍看起来像是回到在无人称形式下那种私人的、一个人的准则。考虑到非普遍的但却只关于一个人的无人称原则:无人称地自我认同。这种原则的一个例子是“托马斯·内格尔应该做使得他存活的事情。”这看起来是“我应该做使得我存活的事情”这个判断背后的无人称原则的似乎合理的版本,但它却是不合理的。因为成为托马斯·内格尔不是我的人称化实践判断的推衍中的相关条件。也即,如果我相信我应该快速逃离着火的房间,那么我一般相信不管我是不是托马斯·内格尔,都应该逃离——比如,即使我只是处于我是托马斯·内格尔的错觉之中。作为无人称实践判断相应的前提,增加这个认同就会改变实质性判断的理由,并且不只是通过把它们从人称化的形式转换到无人称的形式。[4]

因此,避免分裂要求接受普遍实践原则,这些原则在同样意义上应用于每个人,并且是无人称地系统阐述的,以至于某人能得出在一个情境中那些人应该做的或者有理由做的事情的任何真正结论,而无需知道在这情境中此人自己的位置,或者甚至根本不管此人是否占据位置。

但这只是开始,因为我们接下来必须追问:这些原则允许某人从无人称立场出发得出的结论的本质是什么?如果它们没有留下不可还原的人称化实践判断的剩余物,那么这些结论必定是什么样呢?我想坚持认为仅仅只有普遍性是不充分的。此外,伦理判断的动机内容必须都能出现在判断的无人称和人称化版本中。只能够在无人称的基础上谈论其他人他们应该做什么,这还不够。某人必须能够通过断言而意指,当其他人做同样断言时他们意指的东西。这是客观理由解释的基础。

6.在第八章中,我说明了第一人称现在时态实践判断具有的动机内容的意义;这种判断的接受对于依据它来说明行动或欲望本身是充分的,尽管它还与这种行动或欲望的非发生相一致。我已经指出这个动机内容是作为做什么或想要什么的证成的接受。我论证了,动机内容必须在第一人称实践判断中出现,从时间上中立性的立场产生,并且因此也在现在时态之外运用的判断中出现。我现在试图用相似的论证来表明,动机内容必须在无人称实践判断中出现,并且因此在他人应该做什么的判断中出现。

如果对某人自己情形的实践判断,只是由他情境中某个特征碰巧落入所谓“理由”的范畴中这一考察所构成,那么这些范畴的普遍性应用给每一人称化实践判断充分提供了无人称关联,这判断不同于只是从所提供的相同类别的视角出发的判断。但是第一人称的实践判断不仅仅是分类:它们是关于做什么的判断;它们有实践的结果。如果它们只是分类,那么关于他应该做什么的结论本身就不会与要去做什么的结论相关。即便如此,关于他应该做的事情的合理性,后者只有在深层原则的帮助下才可以从前者推衍出来。但是关于他应该做什么或者有理由做什么的原初判断,根本不会成为实践判断,而只会成为真正实践判断的前提之中的一种类别。

第一人称实践判断和动机之间的关系似乎有三种可能的观点。(1)关于他应该做什么的判断在动机的证成中没有任何作用,因为动机不能被证成。这样,尽管所谓的实践判断与动机是因果相连的,它们将不会真正是实践的;比如,当一个人判断他应该做什么的时候,他常常发现他想要做什么事情或在做什么事情,这种情形是可能发生的。这就意味着动机的理性评价是不可能的,就算是唯我论者不承认这点。(2)当判断本身没有动机内容时,关于他应该做什么的判断为真正实践判断提供了前提。这实践判断给定了关于他应该做什么的信息的情形下,取决于关于要做什么的原则。这只是把所有我们的问题转移到关于要做什么的原则的范畴中,并且在它们的帮助下能够做出这个判断。那些原则是如何与两种立场之间的一致性要求相符合的?以及它们第一人称应用的动机内容是如何可能包含于相同判断的无人称版本之中的?从原初第一人称实践判断中排除动机内容,这似乎没有什么意义,不曾料到动机内容又再次当作是进一步实践推理的结果而被引入。但是假如这种说明出于某种原因自荐,那么同样的对无人称说明的论证也将适用,这论证适用于假设(3):通常第一人称实践判断已经具有动机内容。我认为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关于理由的第一人称判断是与做什么的决定内在相关的,并且它们为行动欲望的证成和批判提供了基础——不只是关于行动和欲望的判断。

我认为,承认做某事的第一人称充分理由是承认做此事的证成,并且是充分说明了某人做此事。我并不想要在这必然的关联中做更强的主张。并没必要坚持“X承认做A的理由”蕴含了“X在做A,或者想要做A”,或者后面这陈述是前面这陈述的意义的一部分。也没有必要坚持承认第一人称理由会产生动机,除非其他相反的影响来干涉。所有我想主张的是这种承认本身是有能力在恰当的方向上提供动机——并没必要去追求另外的或补偿性的行动说明,当它是有用的并且在缺乏相反的影响或干涉时,这种影响通常就变得有效了。

必须坚持的是,当这种判断的动机效果不是永恒不变时,它们是相当重要的,并且并不只是意味着对情感的苍白修正。可能有某种评价性原则,其动机内容比实践判断的原则要弱得多。可能会有(尽管我怀疑这点)原则,仅仅导致赞成或不赞成的动机上没有效果的感情,不管是应用到他自己的情形还是其他人的情形。但是这对于我们考虑的情形是不相关的,因为我们考虑的行动理由不仅仅是审美评价的原则;并且这些说明不仅仅是理性的谈论或感觉某种关于他行为的东西的条件,而且还是理性的以某种方式激发行动的条件——去想并且去做什么。第一人称这种理由的承认具有重要的动机内容。

因此,除非这个动机内容的某个版本也可以在同样情景的无人称实践判断中被发现,否则产生第一人称判断的原则只能是从无人称立场中分裂为代价而得以运用。

7.这仅仅是对我们实践判断的直接应用,这些判断是前面所观察的对其他人称化主张的判断:除了仅有的人称化前提之外,这些主张所包含的一切都可以在同样环境的无人称的视角下得到理解。那么“坐在我右边的人他的左脚疼痛”给我承诺了对于与特定个体相关的我的位置的判断,对于如果我重重地踩在他的左脚上会发生什么的判断,对于我可以期待听到什么的判断,等等。但是同样的情景也可以认为是无人称的,通过描述两个人一个紧挨着一个坐着,并且如果后者踩了前者的脚,他会感觉到什么以及另一个人会听到什么,等等。不能被如此转换的仅有的人称化判断是这个信念:我就是那个左边的人。这一人称化因素使得在所相信的或所期待的情形中没有什么不同,而只是在它是被如何相信或期待上有所不同。(确切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不同;比如,在期待一个特定的人会感到极大的痛苦和期待感到极大的痛苦之间的不同。但是在被期待发生的事情上并没有什么不同。)

如何把这个应用于第一人称现在时态实践判断中?如果我就是那个脚痛的人,并且我见到我左边的这个人把他的脚后跟放到我的疼痛的脚指头上。我断定,我最好是把它们挪开以避免如果不这样而导致的剧痛,而且我就这么做了。这点至少是非常清晰的:托马斯·内格尔有理由挪开他的脚这个判断可以在这些无人称的环境中作出;另一方面,挪开脚的行动依靠人称化的立场,这立场允许在挪开脚的决定形式中下断言,而不是它应该被挪开。还不够清晰的东西,以及我的论证想要解决的东西是:任何动机内容是否与托马斯·内格尔有理由挪开他的脚这个无人称判断相关,或者动机内容是否只是添加“我是托马斯·内格尔”这个基本人称化前提而引入。

提供这理由的所有条件,以及支配那些条件运作的所有原则,都可以无人称地被说明。假如他做出了在这个基础上的情境的最终的无人称实践判断。并且假如所引发的无人称判断不管怎样都没有动机内容。我们仍然知道一旦添加人称化前提,动机内容就会出现。那么这动机内容是从何而来?如果“我应该挪开我的脚”这个判断得到证成,全部动机内容和行动本身由于同样的理由也得到证成,那么我就必须坚持一个确保动机采纳或证明接受的原则。但是通过所考虑的假定,它不能在无人称的基础上被确保(尽管确保某动机的无人称陈述可以完全基于无人称的基础)。因此,用无人称术语完全经历并完成证成和实践推理的程序之后,我必须用更深层的人称化的实践原则,这原则或多或少告诉我在属于我的理由的情形中去关注发生的事情。换言之,为了做出有动机内容的第一人称判断,要求一系列的原则,这些原则在给定了所添加的前提是我就是那个人的情形下,联结了一个人做某事的每一个理由和一个去做此事的理由。在添加了我就是那个某人的基本人称化前提之后,原初的无人称的理由并不必然具有动机内容,使得从某人应该做某事的这个理由转换到去做此事的理由。

在实践推理的领域内这是与唯我论相等同的。因为它意味着第一人称判断的本质方面(也即,接受证成)并不在相同判断的无人称关联中出现。某种无人称指定的人会感受到他的脚的痛苦,对此的期待在添加了他就是那个人的前提之后,转换到对他自己脚的痛苦的期待,对于这样的一个非唯我论者,并不因此而改变他对于将要发生的事情的期待,而只是改变了他期待同样事情的发生的视角。[5]但是某个无人称的实践判断缺少动机内容的人,在纯粹无人称的基础上,不能接受对于想要或促成任何无人称设想的证成,并且因此不能从接受这样设想的东西的证成,转换到接受对同样的人称化地设想的东西的证成。在个体X应该做Y这个无人称实践判断之中已经出现的东西,在给定了他就是X的信息情形下,并不允许实践的唯我论者把它转换到接受为了做Y的证成。在非实践的情形中,这就好像是只是给定添加了他就是X的信息的情形下,某人不能从X将立刻感到他的脚剧痛的期待,转换到对这只脚剧痛的期待。这好像是要求一个额外的特殊转换原则,那个某人就是我自己的话,把某人的脚的剧痛的期待与特殊种类的事件的期待关联起来。但是如果原则本身不易于受到无人称的重新系统阐述所影响,那么这样的原则就是唯我论的本质,并且其实践的类似物就是实践的唯我论。

我称之为实践的唯我论,因为它不能得出完全成熟的无人称的视角的情景的结论。如果某人的第一人称实践判断的相类似无人称判断缺少动机内容,那么他就不能从无人称立场的情境中做出与从人称化立场的情境中所做出的相同的判断。如果他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那么就有可能在没有改变判断内容的情形下,从无人称转换到人称化的形式,而仅仅改变其观察角度而已。比如,仅仅引入了基本的人称化前提之后,他可以从接受想要无人称描述的行动发生的证成转变到接受想要做这个行动的证成。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变,但这不是对行动做出的判断的转变——只是对行动的观察角度的转变。另一方面,如果无人称判断不具有动机内容,那么仅有附加的基本人称化前提也不能产生真正的第一人称实践结论,因为转变所要求的要远为根本;这对情境的判断内容是有帮助的,而不是对情境的观察角度有帮助。在添加了基本人称化前提之后,动机上无影响的无人称判断只能转换为动机上无影响的人称化判断。为了证成结论中动机内容的出现,他需要更深层的实践原则,只容许对人称化的系统阐述。

另一选择是什么呢?如果任何可以从人称化立场来陈述、断言、期待、相信、判断的东西都可以从无人称立场来相似地看,我们就可以在非实践领域中避免唯我论。在实践领域,通过与所有我们人称化判断相符合的无人称实践判断的理由体系,我们都可以得出相对应的结论——对于无人称的而不是人称化的设想同样事情,在效果上与非实践领域中相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实践推理必须用无人称术语来断定,并且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首先达到无人称判断然后转换到人称化的立场这样的方式,达到人称化结论。(这可能会发生,但是显然是不正常的发生)只要我们可以用无人称的形式进行我们的实践推理,那么这是必然的。在实践的情形和其他的情形之间,在这个方面是没有什么不同;我们一般并不能通过用无人称术语来推理然后在最后一步中转变到第一人称的方式得出人称化的实际结论。但是,不管我们是否有意地运用它们,我们都承诺了相关无人称原则是真的。并且在实践的情形中,这是一个足够强的排除纯粹的主观理由的要求,正如我将在下一章说明的。

[1] 我觉得唯我论的认识论版本,也即,我们永远不能知道或者甚至拥有他人心灵的存在的证据,最终得依靠形而上学版本;但是我们不必在此提及。

[2] The Blue and Brown Books (Oxford:Blackwell,1958),p.56.

[3] 这一段的考察是来自Wittgenstein的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Oxford:Blackwell,1953),第258—261页。

[4] 在反驳像“每一个人应该做使得托马斯·内格尔存活的事情”这样的无人称原则,类比论证会起作用。这个原则尽管同时是无人称的和普遍的,在它把理由赋予每一人的意义上,这原则作为对人称化判断(我应该逃离这个房子)的无人称类比的基础是不可接受的。它引入了人称化判断认为重要的不相关因素。

[5] 即使关于这个发生,所添加的前提给了他更多的信息,就像这个痛苦会被一位美国的一百四十磅重的男性公民感受到,这本来也可以在一开始就整合进无人称的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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