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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春秋决狱概述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春秋决狱”指的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遇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按照法律断案将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对相关疑难案件根据从《春秋》等儒家经典中归纳总结出来的原则进行断案的一种审判方式和制度。当然,在中国古代以皇权至上且人治大于法治的社会里,“春秋决狱”不仅仅只用于法律层面,其也被用来处理与皇权相关的某些政治事件。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春秋决狱概述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春秋断狱,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称之为春秋折狱、经义折狱,在西汉之前便已存在,汉武帝时开始兴起,于魏晋南北朝时形成法律制度,至唐朝之时逐渐由盛转衰,其余波延续至南宋,[5]并始终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产生影响。“春秋决狱”指的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遇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按照法律断案将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对相关疑难案件根据从《春秋》等儒家经典中归纳总结出来的原则进行断案的一种审判方式和制度。由于其处理的多为刑事案件,因此更贴切地说,“春秋决狱”乃为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经文与事例,作为刑事判决的法源根据,尤其在遇到疑难案件时,以《春秋》等儒家经义来比附论罪科刑。根据《春秋繁露》的说法,观其本意,其志在“原心定罪”,乃以行为人的主观犯意来决定其罪责的刑事断案方法。当然,在中国古代以皇权至上且人治大于法治的社会里,“春秋决狱”不仅仅只用于法律层面,其也被用来处理与皇权相关的某些政治事件。此外,“春秋决狱”并不以援引《春秋》为限,《诗经》《尚书》《礼记》《易经》等其他儒家经典均在其列,故有学者将其称为“经义决狱”或“引经决狱”,[6]名称虽异而实同。然而,一因《春秋》集儒家礼义之大宗,二因《春秋》本身富于微言大义,文寡而义繁,三因孔子对其的高度重视:“吾志在《春秋》,行在《孝经》”,故《春秋》仍作为“引经决狱”的主要来源,所以学界多以“春秋决狱”来对“经义决狱”等相关概念统而论之。

“春秋决狱”虽在汉朝以前便已产生,但从汉武帝起才逐渐兴起,[7]尤其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援引《春秋》等儒家经典判决案件的现象越来越多地出现。与此同时,中国古代的法律学,在两汉时代已颇为可观。程树德在其《九朝律考》中曾作如下叙述:“秦焚诗书百家之言,法令以吏为师,汉代承之,此禁稍弛,南齐崔祖思谓:汉来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至数百人。其可考者,《文苑英华》引沈约《授蔡法度廷尉制》,谓汉之律书,出于小杜,故当时有所谓小杜律,见《汉书·郭躬》传。晋志亦言汉时律令,错糅无常,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亦繁,览者亦难,汉时律学之盛如此。马、郑皆一代经学大儒,尤为律章句。文翁守蜀,选开敏有才者张叔等十余人,遣诣京师,学律令,是汉人之视律学,其重之也又如此。”[8](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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