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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通史:经权观与《春秋》决狱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春秋》决狱是董仲舒经权观在政治哲学中的卓越运用。董仲舒用《春秋》微言大义决狱,将经权思想运用到政治分析和法律判决,成为西汉政治、法律实践的一大特色。《春秋》决狱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原心定罪。《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宋艳萍认为,《春秋》决狱是对“汉承秦制”遗留的严酷法律的自觉抵制,是汉代士人对严刑酷法有效的调节方式,也是对王权的自觉抵制。

中国哲学通史:经权观与《春秋》决狱

孔子损益周礼,即为行“权”,如对具体礼节的态度,以仁义的精神实质为经,根据时势通权达变,而不拘泥于刻板的外在形式。譬如,“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吾从众”(《论语·子罕》),“礼与其奢也,宁简;丧,与其易也,宁戚”(《论语·八佾》)。而行权是非常高明的境界,孔子不轻易许人:“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论语·子罕》)孟子认为:“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孟子·尽心上》)原则性(执中)和灵活性(权)要兼顾。“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孟子·离娄上》)在具体情境中发生礼与义的冲突时,要适度行权以维护“义”。“夫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上》)。把握了义的根本行权,才可谓贤者。“夫道二,常之谓经,变之谓权,怀其常道而挟其变权,乃得为贤。”(《孟子·尽心下》)

董仲舒继承发展了孔孟经权思想,贯穿整个新儒学体系,尤其体现在政治哲学之中。在董仲舒看来,王道之经是天命和先王之法,是不可更易的,“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60) 。道是千古不易的,出问题的是因为道的缺失或失落。“臣闻乎乐而不乱复而不厌者谓之道;道者万世无弊,弊者道之失也。”所以王者没有变道的事实。“王者有改制之名,无改道之实。”同时,董仲舒又认为即乱世之君可以改前朝之迹,恢复天命之道。“圣王之继乱世也,扫除其迹而悉去之,复修教化而崇起之。”(61) 不仅可改前朝之恶道,甚至如果本朝无道或有受命之符瑞出现,也要通过禅让转移天命。“先师董仲舒有言:虽有继体守文之君,不害圣人之受命。”(62) 由此看来,作为大纲大法的道、经、常,是神圣而不可轻易变动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但经与其本来的精神相冲突的时候,在某些适当的范围内可以行权。“夫权虽反经,亦必在可以然之域。不在可以然之域故虽死亡,终弗为也。……故诸侯在不可以然之域者,谓之大德,大德无逾闲者,谓正经;诸侯在可以然之域者,谓之小德,小德出入可也;权谲也,尚归之以奉钜经耳。”(《春秋繁露·玉英》)权在表面上背离了经,但实际上权考虑到经所考虑不到的特殊情况,通过适当调整做法,在更高的层次上奉行了经的精神。所以董仲舒说:“《春秋》之道,固有常有变,变用于变,常用于常,各止其科,非相妨也。”(《春秋繁露·竹林》)

尽管经权常变都可以合法运用,但经为本,权为末。“阳为德,阴为刑,刑反德而顺于德,亦权之类。虽曰权,皆在权(当为‘经’)成……是故天以阴为权,以阳为经。……经用于盛,权用于末。以此见天之显经隐权,前德而后刑也。”(《春秋繁露·阳尊阴卑》)所以凡事首先要遵照经的要求去做,只有不得已的时候才去行权。“先经而后权,贵阳而贱阴也。”(《春秋繁露·王道通三》)“明乎经变之事,然后知轻重之分,可与适权矣”(《春秋繁露·玉英》)洞明通经达权的深刻道理,才能在关键时刻迅速判断事物的性质,寻求解决问题的适当办法。董仲舒立足当时问题意识吸收转化各种思想资源阐发春秋微言大义,应对汉武帝的政治问题解决方案,以及他与后学用春秋大义决狱的方法,无不贯穿了这些经权之辨的智慧。

《春秋》决狱是董仲舒经权观在政治哲学中的卓越运用。董仲舒用《春秋》微言大义决狱,将经权思想运用到政治分析和法律判决,成为西汉政治、法律实践的一大特色。董仲舒开启以《春秋》“微言大义”作为判断罪之有无、罪之轻重的依据,“原心定罪”成为西汉的一种政事和法律案件的处理原则。

《春秋》决狱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原心定罪。董仲舒总结了很多《春秋》褒贬义例,可以作为法律案件处理的依据,就如英美的判例法。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是故逢丑父当斮,而辕涛涂不宜执,鲁季子追庆父,而吴季子释阖庐,此四者,罪同异论,其本殊也。俱欺三军,或死或不死;俱弒君,或诛或不诛;听讼折狱,可无审耶!故折狱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而非也,暗理迷众,与教相妨。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不可不以相顺,故君子重之也。(《春秋繁露·精华》)

“春秋之义,原心定罪。”(《汉书·薛宣传》)《春秋》听狱与决狱同,都是原心定罪。“君亲无将,将而诛。”(《春秋繁露·王道》)如果“志邪”,即有谋逆的意图,不等谋逆行为败露,就要诛灭。“首恶”即主犯,因为主犯是罪恶发生的开始和源头,论罪特别加罪于首恶,只诛首恶,是董仲舒反对连坐之法的思想。“闻恶恶止其人,疾始而诛首恶,未闻什伍之相坐。”(《盐铁论·周秦篇》)“本直”,即其意图是仁义善良的,这样的反经,论罪轻微,甚至赦免和嘉奖。何休注《春秋》经文“及,我欲之。暨,不得已也”,释曰:“举及、暨者,明当随意善恶而原之。欲之者,善重恶深;不得已者,善轻恶浅,所以原心定罪。”(《春秋公羊传注疏·隐公元年》)

《春秋》决狱就在这样的西汉政治法律背景下由董仲舒发明。宋艳萍认为,《春秋》决狱是对“汉承秦制”遗留的严酷法律的自觉抵制,是汉代士人对严刑酷法有效的调节方式,也是对王权的自觉抵制。“礼与刑相结合是汉代经学史及法治史的一大特色,这一思想起源于董仲舒。”(63) 汉初政坛流行黄老刑名之学,后来汉政也一直带有这一特点,“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董仲舒顺应这一时代背景,在创建的新儒学体系有所吸收和通融,《春秋》决狱的用语也带有刑名之学的印记。“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故其治狱,时有出入于律之外者。”(《盐铁论·刑德》)但其《春秋》决狱判断事物性质的原则不再是黄老刑名的主张,而是置换为儒家仁义精神。

董仲舒只诛首恶、反对连坐的思想,也被用到“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之中,是《春秋》决狱以仁义精神缓解秦法酷急的一个明证。汉武帝时制定的这一法律规定,见知而故纵是重罪,见知非故纵而不报是轻罪、不见不知则无罪。而按照秦律,三者都是重罪。“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胜任、不智也。智(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也。此皆大罪也。”(《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魏律序》云:“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约而例通。”(《晋书·刑法志》)曹魏后来据以发展为《免坐律》。尽管司马迁认为《春秋》决狱仍为酷急:“自公孙弘以春秋之义绳臣下取汉相,张汤用唆文决理为廷尉,于是见知之法生,而废格沮诽穷治之狱用矣。其明年,淮南衡山江都王谋反迹见,而公卿寻端治之,竟其党与,而坐死者数万人,长吏益惨急而法令明察。”(《史记·平准书》)但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按董仲舒《春秋》决狱思想缓解了汉承秦法带来的酷烈,其功绩是不可磨灭的。

(1) 参阅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第25、79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2) 《史记》,第3127—3128页。

(3) 《汉书》,第1317页。

(4) 《史记》,第3296—3297页。

(5) 《汉书》,第2525—2526页。

(6) 同上书,第1714页。

(7) 同上书,第1727页。

(8) 同上书,第1315—1523页。

(9) 同上书,第1139页。

(10) 同上书,第3831—3832页。

(11) 《后汉书》,第1612页。

(12) 《隋书》,第930页。

(13) 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第504页,北京,中华书局,1992。

(14) 桂思卓:《从编年史到经典——董仲舒的春秋阐释学》,第8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15) 同上书,第97—98页。

(16) ②冯达文:《中国古典哲学略论》,第53页,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

(17) 《春秋繁露·五行相生》。

(18) 《春秋繁露·五行之义》。

(19) 《春秋繁露·同类相动》。

(20) 《春秋繁露·同类相动》。

(21) 《汉书·董仲舒传》。

(22) 《春秋繁露·观德》。

(23) 《春秋繁露·郊语》。

(24) 《汉书·董仲舒传》。

(25) 《春秋繁露·阴阳义》。

(26) 《春秋繁露·阴阳位》。

(27) ③《春秋繁露·五行之义》。

(28) 《春秋繁露·天辨在人》。(www.xing528.com)

(29) 《春秋繁露·同类相动》。

(30) 《春秋繁露·天地阴阳》。

(31) 《汉书》,第2498页。

(32) 同上书,第2500页。

(33) 《春秋繁露·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

(34) 《汉书·董仲舒传》。

(35) 《汉书》,第2502页。

(36) 《汉书》,第2515—2516页。

(37) 《汉书》,第393页。

(38) 同上书,第394页。

(39) 同上书,第395页。

(40) 《史记》,第2561页。

(41) 同上书,第2553页。

(42) 《汉书》,第1096页。

(43) 同上书,第3117页。

(44) 《汉书》,第1099页。

(45) 参阅钱穆《秦汉史》,第197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46) ④《汉书》,第2520—2521页。

(47) 《汉书》,第2512页。

(48) 同上书,第2513页。

(49)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27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

(50) 陆贾:《新语校注》,王利器校注,第29页。

(51) 贾谊:《新书校注》,阎振益、钟夏校注,第3页。

(52) 《史记》,第3291页。

(53) 《史记》,第2525页。

(54) 《史记》,第2510页。

(55) 同上书,第2505页。

(56) 同上书,第2523页。

(57) 《史记》,第2505页。

(58) 同上书,第2502页。

(59) 同上书,第2502—2503页。

(60) ②③《汉书》,第2518—2519页。

(61) 同上书,第2504页。

(62) 同上书,第3154页。

(63) 宋艳萍:《公羊学与汉代社会》,第226页,北京,学苑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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