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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普通市民的人格与犯罪:学校,性格,社会环境的归因倾向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75年班克斯·马洛尼与威特罗克以英国普通市民为对象,用比较文化的方法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死刑制度进行了研究。根据2001年日本总理府的调查,20岁以下的人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归咎于学校生活,30岁的人主要归咎于青少年自身的性格,40岁的人则归咎于社会环境。在将犯罪原因归因于犯罪人自身原因或外部环境时,他们往往受到自身身份的影响。

英国普通市民的人格与犯罪:学校,性格,社会环境的归因倾向

1975年班克斯·马洛尼(Banks Maloney)与威特罗克(Wittroek)以英国普通市民为对象,用比较文化的方法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死刑制度进行了研究。结果了解到,年长的人比年轻人更强烈地认为,素养的高低、学校教育的优劣、宗教信仰的有无影响着青少年犯罪率。1978年,路透曼以美国普通市民为对象,分析了青少年的犯罪原因与人口动态特性上的关系,结果发现女性比男性更强烈地认为家庭瓦解、家庭功能不全是青少年犯罪的原因。1974年,哈蒂克尔(Hardiker)与韦布(Webb)以在美国少年院工作的看护人员为对象,调查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动机问题。结果发现,这些接触青少年机会多而且了解少年法的看护人员多数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归咎于其自身人格的缺失。1980年,卡恩(Cann)、卡尔霍恩(Calhoun)和塞比(Selby)在以英国的成人为对象进行的调查中发现,重视青少年重复犯罪及有前科经历的人认为青少年自身性格的扭曲是犯罪的原因,而重视青少年犯罪特殊性及孤立性的人认为青少年犯罪是诱导犯罪的环境造成的。根据2001年日本总理府的调查,20岁以下的人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归咎于学校生活,30岁的人主要归咎于青少年自身的性格,40岁的人则归咎于社会环境。而年长的人主要把目光放在青少年的交友方面。从性别上看,女性更重视家庭的原因,男性更重视青少年自身的性格。[54]

关于对犯罪原因认识的这些研究似乎都指向某一特定的问题,即在对犯罪归因时,评价主体对于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代入性会影响他们的归因方式。在将犯罪原因归因于犯罪人自身原因或外部环境时,他们往往受到自身身份的影响。来自社会学家的观察经历告诉我们,“他们(受访者)表述的真实性问题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在文本的底层涌动的是他们的身份伤痛和社会正义的缺失,以及竭力从压抑的身份历史中解放修辞、解放人质的努力。”[55]那么,调查也不仅仅应该被视为调查本身,而是反映了另一种公众叙事的方式。在宏观、客观的社会调查里面,其实渗透了每个被调查者的个人立场和个人经历。戴伸峰和大渕宪一在2001年对日本仙台地区进行的调查结果也发现,面对当时严重的青少年犯罪形势,年长的人比年轻的人更重视人格、家庭、学校、社会等领域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重视“家长的修养”“家长的人格”的男性的比例高于女性。对此,作者的解释是:“因为日本的育儿等家庭养育功能主要由母亲承担,如果承认青少年犯罪问题是家庭功能欠缺,女性就会认为自己负有责任。”[56](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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