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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与犯罪:社会学习理论及应用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罗特认为,一个有着自己的行为经验的人在面临一种特殊的社会情景时,将会进行行为选择。人类的人格是习得的。罗特的预期理论的价值在于其关注行为人对于行为结果的期望值。罗特特别强调,行为潜能与特定的心理情境密切联系。[25]阿尔伯特·班杜拉于1952年提出的社会学习理论,在传统的行为主义人格理论中加入了认知成分。人当然会对环境中的事件作出反应,人也会因为外界的奖励或惩罚而学会各种行为。

人格与犯罪:社会学习理论及应用

基于行为主义的断言——人类的所有学习都是经典或操作条件反射的结果——那么,似乎人类的学习只来自于试错,这样,教育还有作用吗?虽然传统的行为主义认为思维和态度这样的“内部”过程不能像外显行为一样被控制,但是某些人拥有的“错误”或者偏执的想法在特定条件下得到了强化。在复杂的人性面前,虽然人被外界所条件化,也就是会对奖励和惩罚作出相应的反应,受外界的影响这一点更易于科学的研究,但是轻视人本身的作用,也是传统行为主义的缺点。如果能够从另一个层面来看待这个问题,考虑到“那些乐于对外界进行观察、过滤、整理并提出建设性假设的人一般都是积极的问题解决者”,那么,不可否认,个体的内在因素和外界因素一样,都是非常重要的。这就是社会学习理论(social learning theory)的观点。其中以心理学家朱利安·洛特和阿尔伯特·班杜拉的研究最为重要。

朱利安·罗特(Julian Bernard Rotter,1916~)认为,人类行为的原因要远比那些低等动物复杂得多。比如对于侮辱,个人的反应是不同的。可能有的人会说一些急智、幽默的话来化解,也可能有的人会平静地说这很不礼貌,并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还有的人可能会很气愤,以同样的方式还击他,还有的人选择走开。所以,罗特认为,一个有着自己的行为经验的人在面临一种特殊的社会情景时,将会进行行为选择。这种选择的可能性的前提是人已经通过学习和经验已经积累了大量可供选择的行为方式,并且人们建立了一套如何面临特定社会情境确定哪个是最合适的行为选择机制。而且,这种选择的结果并不完全取决于强化是否高强度(行为者认为它所能够带来多少回报),还取决于行为者认为他实施该行为能带来该回报的可能性(即有多大的成功率)。他的理论建立在五种基本假说的基础上:(1)人与他富有意义的环境相互作用。强化并不仅仅与外界刺激有关,也受到个体的认知能力的影响。认知的重要内容是人某一事件的意义或重要性。(2)人类的人格是习得的。即使早期经验的积累会使人格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只要人有学习的能力,人格总会随着新的经验发生某种改变。(3)人格基本上是统一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种相对的稳定性来自于人会依据先前的强化来评价新的经验。(4)人受目标的影响。人的行为是被期望所激发的,期望是推动人朝向目标努力的原因,而不是简单地趋利避害。(5)人具有预期各种事件的能力。在此基础上,罗特提出了行为潜能(behavior potential)这一核心概念。行为潜能是指某一个体的某种行为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下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行为潜能的大小由期望(expectancy)与强化值(reinforcement value)决定。预期是一个人认为自己在某种特定情境下选择了某种行为所带来的某种相应的强化的可能性。是一种成功的预测,而不是成功的真实可能。强化值是行为人认为某种行为所带来的强化结果或相对价值的大小。所表示的亦是心理价值而非实际价值。罗特还提出了心理情境(psychological situation)的概念。指个体对特定情境的解释和定义,亦是一种主观解释而不是外部情境。因此,罗特的理论被称为预期理论(expectancy theory)。

罗特的预期理论的价值在于其关注行为人对于行为结果的期望值。根据罗特的观点,一个具体行为的发生依赖于个体的期望和对可能结果的价值评价,即“行为潜能=预期+强化值”。所以,预期某人是否会做某种行为时,需要考察他的预期和行为结果对他的重要性。与传统行为主义者的解释不同,如对于考试开夜车行为的分析,罗特认为这取决于行为者对于开夜车能使自己考试成绩提高多少的判断。而分数的高低预期这是一种依赖于个体过往经验的判断,是十分私人的体验,而不是一种反复适用的强化。如果通宵学习然后成绩提高明显,那么以后行为人再次被强化的期望就越会更强烈。如果行为没有被强化,通宵学习而没有得到预期的分数,那么以后再通宵学习的选择可能性就会降低。对于第一次遇到的情境,罗特用泛化或类型化的预期来解释。一般来说,人们总会根据类似情况的积累和归纳,来形成一个稳定的并和环境一致的“类化预期”。[22]如系列杀人案的凶手在行动后通常会总结出对他来说“最有效”的犯罪方式,因此在被害人和犯罪地点、犯罪方式的选择上,会逐渐出现相对稳定的特征。这样就可以对其行为进行预测。对于那些在不同情境中总是表现出相似行为的个体,罗特的解释是:个体对于强化值的赋予也有相对稳定的个体差异,某些总是赋予预期以很高的强化值。罗特特别强调,行为潜能与特定的心理情境密切联系。在特定情境中,行为的强化值和成功预期都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在此基础上,罗特将人格特质分为两类,外控者和内控者。前者相信行为结果是运气、命运或其他外部力量的产物,后者则归因于自己。所以面临问题时外控者往往听天由命,内控者更倾向于主动解决。对于行为适应不良,罗特则总结出五种典型类型:低预期+高强化、高强化冲突、缺乏能力、不适当的最低目标水平、无法区辨情境。若消除行为适应不良,则需要改变个体的强化值和行为预期。

可以说,这是犯罪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假设:人们总是通过类化他们行为结果的期望来应对刺激。[23]这种对于结果预期的泛化可能来自于过往的成功经验。也可能来自于对别人行为的观察学习。如受虐女杀夫的典型案件,多是经常遭受家庭暴力,因不堪忍受而杀害施暴人。[24]不管怎样,“违法者在感知和解读周围环境后,选择了他们自认为适应该情境的最有效的行为。”[25]

阿尔伯特·班杜拉(Albert Bandura,1925~)于1952年提出的社会学习理论,在传统的行为主义人格理论中加入了认知成分。他抛弃了激进行为主义认为人是由外界刺激塑造的被动接受者的观点。人当然会对环境中的事件作出反应,人也会因为外界的奖励或惩罚而学会各种行为。但是,人拥有使人类与动物截然不同的其他能力。严格意义上的行为主义者把人发展变化的过程降低到与老鼠学会压杠杆来获取一粒食物一样,这忽视了人类行为的最重要原因和人格的重要来源。由于这些被忽视的东西一般都与思维和信息加工有关,所以班杜拉称自己的理论为社会—认知理论。[26]按照班杜拉的观点,以往的研究者都忽视了社会变量对人类行为的制约作用。如果用物理的方法对动物进行实验,并用其来解释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的人的行为,很难令人信服。应该在自然的社会情境中,而非实验室中研究人的社会行为。以往的行为主义用刺激—反应理论来解释人类的观察学习现象,但是它根本无法解释个体为什么会表现出新的行为,以及该个体在观察榜样行为后,却可能在数天、数周甚至数月之后才出现类似行为。假设社会学习完全是建立在奖励和惩罚基础之上的,那么大多数人都无法在社会化过程中生存下去。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包括了如下的基本观点:

1.交互决定论。对于行为到底由内因决定的,还是由外因决定的这一争议,班杜拉的主张是:行为由内因和外因共同决定。但是,并非由单一力量决定了行为,也不是由两种力量简单叠加决定了个体的行为。他认为:奖励和惩罚之类的外因和观念、思维和期望之类的内因都是一个相互作用的影响系统中的一部分,该系统不仅影响行为,也影响系统中的其他部分。简单说,系统中的每一部分——行为、外因和内因——彼此互相影响。此即交互决定论(reciprocal determinism)的观点。这与激进行为主义不同,激进行为主义只用一个二因素的单向模型来解释人类行为,认为行为是外因决定的。交互决定论则认为交互决定论模型中的每一个变量都可能影响其他两个变量。我们怎样预测在交互决定论模型的三部分中什么影响什么呢?这取决于每一变量的强度。有时环境力量最强,有时内因起决定作用,有时外因会战胜内因。有时,我们会改变环境以满足我们的需要,但另一些时候,我们是无法控制所面对的环境的。我们经常会为自己制造机会和制造失败,而机会和失败反过来也会造就我们。[27]

2.想象与自我调节。在人类特有的机能中,班杜拉提出人和低等动物不同的特点在于,人用符号和预见来指导自己未来行为。与试错理论的主张不同,班杜拉认为人的行为表现为在面对新的情境时,有可能在头脑中事先想象可能的结果,估计结果的可能形式,并依据此设置目标和提出解决的方法。这些都是在头脑中进行的,而非如经典条件反射所主张的,人会随机行动,然后根据得到的是奖励或是惩罚来修正自己的行为。虽然人未必要亲身体验每一个事件,仅仅在想象中就可以完成期望的过程。当然他并不排除过去的强化或惩罚的经验会影响人的判断。但是,大多数的结果的可能性是在想象中完成的。班杜拉还认为,人的大部分日常行为都是由自我调节的机制所控制的。虽然每一次行动未必得到外部的强化,可能没有任何惩罚或者奖励,但是人会追求内部奖励,自己制订目标并为此努力。自我调节的机制包括内部奖励,如成就感和自我价值感的实现,也包括自我惩罚。自我调节由自我观察、自我判断和自我反应三个过程组成。这里的自我调节,从广义上来说,是指人们给自己制定行为标准,用自己能够控制的方式像奖赏或惩罚来加强、维护或改变自己行为的过程。从狭义来说,实际上指自我强化。班杜拉认为,人的社会化,其实就是建立起自我调节机制的过程。[28]除了前面提到的实验之外,班杜拉还做了一系列实验以证明自我调节的存在。如将被试儿童分为四组,要求这些儿童做手工,做得越多的组得分越高。第一组为自我强化组,该组儿童自己制定行为标准,在达到标准时给自己颁发奖励。第二组为外来强化组。该组儿童的奖励标准是外来者制定的,达到后所得到的奖赏也由别人给予,其他与第一组相同。第三组做同样的工作,可以得到奖赏,但没有奖励标准。第四组则没有奖励。实验中,各组儿童分开进行,直到儿童不想继续工作,实验才算结束。实验结果表明,受到自我强化和外来强化的两组被试儿童所完成的工作量,是无标准组和无奖励组儿童的两倍。这就说明,强化可以调节人的行为,强化不仅是外在的,也有内部的自我强化,即社会学习理论所称的自我调节。并且,自我调节机制的作用说明,人可以自我加强、维持或中止自己的行为。这就与激进行为主义的观点大相径庭。激进行为主义认为,如果环境的改变是“适当的”,人们就能表现出任何行为。而班杜拉的相关研究表明,人的内在调节机制的作用是如此强大,“任何人如果试图把一个和平主义者变成一个侵犯者,或者把一个虔诚的教徒变成一个无神论者的话,他都会意识到,存在着行为控制的个人源头。”[29]

3.观察学习。班杜拉的社会—认知理论的最重要贡献在于其创立了替代学习或称观察学习的概念。在经典条件反射和操作条件反射中,存在着学习。这种学习通过直接经验获得行为反应模式的过程,班杜拉称呼这种行为习得过程为“通过反应的结果所进行的学习”。而学习还有另外一种模式,即通过看、读或听说别人是怎样做的来学习,以获得示范活动的象征性表象,并引导适当的操作,即间接经验的学习。班杜拉认为这是一种通过观察示范者的行为而习得行为的过程,并称其为“通过示范所进行的学习”,即观察学习(observational learning)和模仿学习(imitational learning)。班杜拉的社会—认知理论所强调的即是观察学习。在观察学习的过程中,人们首先对示范者行动本身的特征、观察者本人的认知特征以及观察者和示范者之间的关系等诸多因素进行认知,认知的效果会影响学习的效果。在观察学习的保持阶段,示范行为在观察者的记忆中保持,这种保持是以符号的形式表象化的。这样,即使示范者不再出现,但他的行为仍在给观察者以影响。第三个阶段,观察者把记忆中的符号和表象转换成适当的行为,再现以前所观察到的示范行为。其中涉及运动再生的认知组织和根据信息反馈对行为的调整等一系列认知操作和行为操作。示范行为能够再现的情况下,观察学习者是否经常表现出示范行为,则受到行为结果的影响。

在班杜拉的其他实验中,还发现了榜样作用(modeling)对于观察学习者的影响。在人的观察学习中,榜样是否具有魅力、是否拥有奖赏、榜样行为的复杂程度、榜样行为的结果和榜样与观察者的人际关系都将影响观察者的行为表现。可以简单地说,榜样在模仿者的心中的地位越重要和越受尊敬,模仿者受到的影响就越大。如果榜样因此受到了嘉奖,模仿者就会更倾向于模仿这一行为。如果榜样受到惩罚,模仿者则会较少倾向于模仿这种行为。根据Curt R.Bartol和Anne Bartol的分析,大量的实证研究已经为班杜拉的理论提供了丰富的证据。例如,观看成年人殴打橡胶娃娃影像的学龄前小孩比观看积极行为影像的小孩,在观看影像后模仿出更多的攻击性行为。不少研究模仿了这项实验的基本步骤,使用相似的变量得出了与前者相差无几的结果,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证实这样一个假设,即无论是小孩还是成年人,通过观察攻击性行为都能导致他们的敌意。最近几年,该项研究的范围已经扩大到考察媒体暴力和暴力电子游戏对大众行为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这一领域中,研究结论还没有完全确定;但是,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观察攻击性行为不仅能让个体表现出更多的相似行为,而且他们的态度也会变得更加敌意和充满攻击性。[30]

班杜拉因此提出,一个人对自己应付各种情境的能力的自信程度,将决定一个人在面临困难的情境中的意愿和应付程度及持久性。若某人对自己的能力预期较高,在面临困难的情境时往往会勇往直前,愿意付出较大的努力并坚持较久的时间;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能力缺乏自信,则在此情况下往往会产生焦虑、不安和逃避行为。因此,欲改变人的行为,发挥更高的能动作用,需要建立较高的自信心,应该奖励较高的自信心。

可见,社会学习理论揭示了人在开放性环境中如何通过转换内在信息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整,这就是间接学习的过程。虽然有批评者称,班杜拉在探索人的行为背后的原因时,低估了情境和个人人格特质的影响力。但是学习是行为人的行为选择中重要的一环。学习不仅是对外部环境的反应,也是人在塑造自己的内部环境的过程。社会化的人,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行为方式和内部过程。后来的萨瑟兰所提出的差异交往理论,认为大多数人之所以选择犯罪这种行为方式,是因为他们具有小群体或帮伙成员的身份,这样他们与其他人比较而言更可能接触到更多学习新犯罪行为和技巧的机会。

在犯罪行为到底是天生的还是后天习得的这一问题上,生物学流派和社会学习流派曾经深入探讨过遗传与犯罪、环境与犯罪的课题。听起来,它们似乎忽略了人这一中介,在事物发展的因果链条中抽取出两个因素来考察其因果关系,似乎是不那么“正确”的做法。因为这种做法似乎没有究竟彻底地探究因果关系。通常的科学研究似乎是这样展开的:首先,假设没有吃到早餐会影响法官心情,法官心情不好就会影响审判的效果,这样就会导致更高的上诉率。于是,研究吃到早餐与否与上诉率高低的相关性。结论是,应该为法官及时配备搭配合理、营养丰富、色泽诱人的早餐以及这一措施有多大的可能降低上诉率。这似乎是当今社会中“专家”饱受诟病的原因。更多的民众可能认为,最为根本的解决之道是提高法官素质,从思想层面入手,使法官做到在任何条件下都能不带任何私人色彩地、公正地司法,专家的思路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甚至有些荒诞不经,难以担负“专家”之名。而在科学家看来,民众的想法虽然没错,但是却更多地带有了价值评价和不可能实现的理想色彩。根据心理学家的研究,大多数人很难容忍问题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人们明显需要得到更为直接的答案。只是提供预测可能性的科学结论,并不能为大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此处无意界定何为“科学的”犯罪学研究,只是想指出一点:在不了解因果流程时,想找到相邻的因素而不是相近的因素,是几乎不可能做到的。在确定假定这一环节,大多数的研究者都只是发现了两个变量间饶有趣味的关系,从而开始科学研究。这样的例子如城市规模犯罪率的高低、年龄与某种特定犯罪的被害可能性大小之间的关系。而且,在犯罪学研究中,虽然有很多例子已经验证了一些常识,如校园学习与犯罪呈现出某种关系。但是确实有很多例子表明,人们的直觉、过度自信和简单常识思维并不等于真理本身。非科学大多提供了一些猜想,其结论完全有可能在常识意义上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在预测上却是失败的。科学研究借助批判性思维,通过一系列的科学研究方法,从而逐渐剥离了人们的直觉、过度自信和简单常识思维,逐渐到达真理本身。随着进一步接近对真理的认识,结论的预测性也逐步加强。在此意义上,承认科学研究成果的科学性,也就是承认现象的客观性,与对其进行与原研究者不同的另一番解读,并不矛盾。

承认科学的结论,在此处应该客观地承认遗传、学习和媒体在犯罪人获得犯罪观念和犯罪行为模式方面的作用。当然,所有的遗传因素和学习因素都要通过人这一中介才能完成。在“人—犯罪”这一因果链条上,如果没有获得犯罪观念和犯罪行为模式,就只能将犯罪人的行为视为本能行为。现有的犯罪学研究成果存在着主体缺失的不足,对人的理解仅限于承继于特定时代的“自由意志”本质说,而这并不能反映我们这个时代中对人的理解深入和对人的关怀提升。如果抛去人这一主体和中介,只是单纯地揭示个别两个现象之间的关系,必然陷入越研究越混乱的局面。原因很简单——不关注人这一主体和中介,而被人的创造物牵着走,难免左支右绌、舍本逐末。

任何理论其实都是事后的解释,都是对犯罪现象诸多解释的一种,任何理论都不能全然、完全准确地解释一个犯罪行为。但是在解释的效果上,却存在锚定是否准确、是否更适合的问题。回到本节最初的例子,相比将M某的行为视为“人际沟通的匮乏导致心灵扭曲、长期压抑而形成强烈的情绪体验、严重的自卑导致极强而又脆弱的自尊心、严重的人格障碍”[31]或“犯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错误地选择、吸纳了外界的大量消极因素,并将其内化为人自身的精神世界,使自己的心理品质发生异化,犯罪人具有与社会规范和要求相悖的‘魔性’”[32]的做法,曾经参与该案咨询并与犯罪人深入交流过的李玫瑾教授解释的方向显然更为恰当。在“‘观念’缺失——高材生犯罪的重要心理背景”一文中,李玫瑾教授不无遗憾地指出:“我们研究犯罪学,有一类犯罪人特别遗憾。他们身怀天赋之才,有大好的前程,他们只要认真生活,不仅能让自己和家人衣食无忧,还可以为社会做出很大的贡献。但是他们却在最好的年华成为犯罪人……做与不做就在人的一念之差,或一念之间。这个念是什么,就是观念。观念往往不需要认识学习的过程,观念需要的就是一个事件、一个场景、一个画面、一个心象。人在感知的同时形成的一种心象或画面。但这种心象与画面会影响到人以后许多事情的反应和态度。人成长中要经历并需要学会如何与不同的人相处,如何适应不同的人,如何面对完全不同个性的人。建议所有的父母读读《傅雷家书》看一位父亲如何对远在他乡异国的孩子进行观念的教育。唠叨,书信,心灵的沟通与事件的议论、讨论都是建立孩子观念与信念的绝佳方式。”[33]

【注释】

[1][美]Curt R.Bartol、Anne Bartol:《犯罪心理学》,杨波、李林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65页。

[2][美]Jerry M.Burger:《人格心理学》,陈会昌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161页。

[3]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385页。

[4]Fink AE,Causes of Crime:Biological Theories in the United States,1800~1915,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38,pp.179、182.

[5]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389页。

[6][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吴鑫涛、马君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1~421页。

[7][美]Curt R.Bartol、Anne Bartol:《犯罪心理学》,杨波、李林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74页。

[8]具体实验数据请参阅[美]Curt R.Bartol、Anne Bartol:《犯罪心理学》,杨波、李林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75页。

[9][英]Peter B.Ainsworth:《犯罪人特征剖析》,赵桂芬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27、76~78页。

[10][美]Curt R.Bartol、Anne Bartol:《犯罪心理学》,杨波、李林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126页。(www.xing528.com)

[11][美]Jerry M.Burger:《人格心理学》,陈会昌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17页。

[12][美]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里·B.斯普奈斯:《理论犯罪学》,方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6页。

[13][美]B.F.斯金纳:《超越自由与尊严》,王映桥、栗爱平译,陈维纲校,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125页。

[14][美]Jerry M.Burger:《人格心理学》,陈会昌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128页。

[15][法]加布里埃尔·塔尔德:《模仿律》,何道宽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154、265页。

[16]See Elijan Anderson,Codeof the Street:Decency,Violence,and theMoral Lifeof the Inner City,w.w.Norton,Philadelphia,1999.

[17][美]Curt R.Bartol、Anne Bartol:《犯罪心理学》杨波、李林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297~298页。

[18][美]Jerry M.Burger:《人格心理学》,陈会昌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21页。

[19][美]Jerry M.Burger:《人格心理学》,陈会昌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22页。

[20][美]Curt R.Bartol、Anne Bartol:《犯罪心理学》,杨波、李林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129页。

[21][美]Curt R.Bartol、Anne Bartol:《犯罪心理学》,杨波、李林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130页。

[22][美]Curt R.Bartol、Anne Bartol:《犯罪心理学》,杨波、李林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页。

[23]或者,这只是哲学中的古老话题“自由意志”的一种现代的科学解释。但是,预期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主张的不是一种虚幻的普遍的自由意志,而是个体的情境的分析,并提出了控制点理论,以进行归因分析。虽然罗特本人的观点是若消除行为适应不良,则需要改变个体的强化值和行为预期,更关注个体差异。但是这一理论框架也支持这一理论——改变情境变量以提高或者降低个体的动机。这样,就提高了对策的跨情境的普遍性。

[24]邢红枚:“家庭暴力受虐妇女杀夫犯罪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25][美]Curt R.Bartol、Anne Bartol:《犯罪心理学》,杨波、李林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页。

[26][美]Jerry M.Burger:《人格心理学》,陈会昌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26页。

[27][美]Jerry M.Burger:《人格心理学》,陈会昌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26页。

[28]车文博主编:《当代西方心理学新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74页。

[29][美]班杜拉:《思想和行为的社会基础:社会认知论》,林颖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3页。

[30][美]Curt R.Bartol、Anne Bartol:《犯罪心理学》,杨波、李林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133页。

[31]吴慧东:“马加爵犯罪动机心理分析”,载《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4年第3期。

[32]邓丽亚、杨静:“‘魔鬼附身’者的内心世界:犯罪心理结构解析”,载《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33]李玫瑾:“‘观念’缺失——高材生犯罪的重要心理背景”,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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