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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研究:应对ACTA的策略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洲委员会认为,在知识产权执法的国际标准方面的密切协作,能够强化对中国等国家的压力,使其完善打击假冒产品的立法,更为有效地处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鉴于ACTA可能造成的重要影响,以及其谈判方对我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加入的期待,我国应当对这一协定保持持续的关注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应对策略。因此,我国的立场自然是反对ACTA这个缺乏谈判透明度和开放性的多边协定。

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研究:应对ACTA的策略

ACTA的谈判一经启动就受到了各方关注。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利益团体对其表示了积极的支持,并就协定的内容提出了一些建议,例如,美国唱片公司协会(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RIAA)认为,ACTA的谈判可以借鉴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的相关规定。[55]相对的,一些利益团体或国际非政府组织,例如电子前沿基金会、知识产权正义(IP Justice)、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FSF)表示了对该协定谈判的反对,尤其是透明度问题。[56]一些知识产权学者也对谈判的透明度提出了异议。[57]自由软件基金会还指出,ACTA会制造一种监视和怀疑的文化。有学者也认为,ACTA将产生过分严厉的法律标准,它们没有反映民主管理、自由的市场交换或公民自由(civil liberties)的原则。从泄露的谈判文件来看,其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关于商标和版权权利人权利的条款建议等会损害公众的隐私权。有学者还对其提出了锐利的批评:这种“诸边”途径是一种过时的国际条约立法模式。这种公然置全球共识和发展中国家需要于不顾的做法是对世界繁荣、安全和健康的威胁。不是促进合作,ACTA的谈判方是在寻求对其他国家强加一种单方面决定的知识经济的模式(onesided vision of the knowledge-based economy)。它们根本没有考虑其他国家履行这一协定的成本。目前,协定的谈判方只包括少数发达国家,它们狭隘的政策观点绝不代表其他广泛的关于知识产品(knowledgebased goods)贸易的观点和研究。它们忽视了过分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社会成本。这种制度限制了知识的获取,给后继创新造成了壁垒,推动了反竞争的行为,扼杀了市场竞争,损害了社会共同利益。在不计算一个含糊的权利主张的经济和社会成本,或者这种权利的不适当的或滥用的行使的情况下,所谓的侵权数据并不能提供有效的决策基础。[58]

在谈判中,欧洲委员会提出希望中国、俄罗斯、印度、巴西以及南方共同市场、加勒比共同体、东盟等区域经济组织能够参加这一协定的谈判。欧洲委员会认为,在知识产权执法的国际标准方面的密切协作,能够强化对中国等国家的压力,使其完善打击假冒产品的立法,更为有效地处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59]

显而易见,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完全主导了ACTA的谈判,制定出标准更高、更严格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然后利用各种手段将之多边化。鉴于ACTA可能造成的重要影响,以及其谈判方对我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加入的期待,我国应当对这一协定保持持续的关注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应对策略。我国应当注重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沟通,争取它们更多的智识支持,深入分析该协定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的影响,以及可能对我国带来的不利影响。

有学者提出,我国是全球众多产品生产链上的加工制造国,作为技术进口国、自主知识产权缺乏又使我国成为假冒商品的重要来源国。ACTA不排除善意第三方的侵权,成员国对于善意第三方侵权是否采取措施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国出口贸易型企业在OEM、ODM的商业模式下面临更大的商标侵权风险。[60]而且,无论中国是否加入,缔约方将在转口贸易环节根据ACTA的标准(即高于我国的标准)对来自第三国的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执法,这可能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重挫。[61]一旦被ACTA缔约国采取边境措施,面临的惩罚也可能比《TRIPS协定》下的要求更为严厉,除了被扣押销毁以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62]

ACTA设立的执法标准体现了发达国家就知识产权执法问题达成的“TRIPS-附加”的共识,利用国际贸易中各国紧密联系的贸易关系,通过多个不同的诸边贸易协议、自由贸易协定互相配合的方式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推行严格的执法标准。今后我国在选择加入这类条约可能面临的压力将是巨大的,可以谈判的空间也将大大压缩。[63]无论中国是否加入,ACTA的主要成员都将努力通过与第三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将ACTA的标准引入双边关系中,这将使得我国在与这些国家签订双边贸易协定时在知识产权方面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64]可以预见,ACTA将会以各种方式输送给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今后将持续地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促使后者尽早加入ACTA。即使它们不加入这个协定,美欧等发达国家也将通过双边协定、自由贸易区域协定、外交谈判等方式,以ACTA作为参照标准,强制“分享”ACTA的谈判成果。发达国家通过ACTA谈判的“场所选择”,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多边谈判中置于被抛弃和冷落的境地。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话语权被选择性回避。[65]

在发达国家看来,中国是盗版和假冒产品的重要来源,ACTA指向中国的意图非常清楚。如果中国加入谈判,很有可能利用自身的政治影响力使得这一谈判延缓或偏离预定目标。既然被刻意排除在谈判之外,中国可能无法坦然面对协议的最终文本。选择反对,中国可以明确地表达自己的不满。从政治权谋的角度看,即便是“为反对而反对”,这一策略也是必要的。中国借此告诉世界,在今后的类似场合,企图绕开中国的做法是要付出代价的。不仅如此,反对ACTA本身就可以做成中国国际贸易谈判中的有效筹码。在经历一番讨价还价之后,中国可以改变其反对立场,以获取更大利益。在短期内,中国加入ACTA并不能给中国带来现实的利益。中国自身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但是中国可能更倾向于按照自己的步调,而不是被外部世界牵着鼻子走。[66](www.xing528.com)

总之,发达国家不顾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况和国家间的利益平衡,秘密谈判制定出新的国际规则,缺乏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参与和利益考虑,将会严重威胁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甚至对合法的国际贸易造成障碍。因此,我国的立场自然是反对ACTA这个缺乏谈判透明度和开放性的多边协定。不过,面对发达国家可能利用ACTA向我国施加的压力,我国应该做好心理准备和应对措施:(1)避免ACTA进入WTO框架。一旦进入WTO,WTO各个成员不可避免地要承担ACTA所带来的新的知识产权义务,而且可能成为强制性义务。届时我国的政策、法律、执法以及经济贸易都将面临挑战。(2)继续联合发展中国家抵制ACTA。只有联合发展中国家,大家协调一致,充分发挥发展中国家在WTO和WIPO的作用,在WIPO、WTO会议上寻求表达机会,增加自己的话语权,与发达国家周旋质疑ACTA的透明度、诸边性问题,共同抵制ACTA,才能为自己赢得过渡的时间和发展的机会。(3)双边谈判时拒绝讨论或拖延时间。如果美欧等发达国家在双边谈判中直接向中国施以加入或执行ACTA的外交压力,中国相关部门应当利用ACTA的诸边协定属性,拒绝单独讨论ACTA或表达不加入的态度。同时申明应当在WIPO和WTO的框架下讨论知识产权的执法问题,并务必申明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标准已经完全符合甚至还在某些地方超过了TRIPS等条约的要求。如果无法回避讨论,中国应当以ACTA缺乏透明度为由,要求对方提交报告,对ACTA的条款的立法背景、术语含义和可能影响等,进行逐一的、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以便利中国理解和讨论ACTA。[67]

ACTA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全面审视、评估、反思和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制度的机会。应当对其进行客观、审慎的评估,判断其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制度是否有积极的意义,然后决定在以后的法律修改中是否加以补充和吸收。此外,当我们在吸收、借鉴这些国际规则的时候,应该考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防止权利人滥用救济措施这些更为精细的平衡机制,构建起一个全面、有效、平衡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68]

ACTA已经成为既定事实,在无法改变其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如何发挥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影响在《TRIPS协定》与WIPO框架下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体系,如何在与发达国家博弈中提高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谈判能力,如何将知识产权执法问题重新拉回到多边体系之中以确保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如何在后《TRIPS协定》时代重塑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是我们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69]例如,我国应当继续与印度、巴西等发展中伙伴加强协同,利用TRIPS、WIPO等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多边体系表达对于ACTA的质疑和担忧;在TRIPS、WIPO等多边体系中,对于发达国家所关切的知识产权执法问题需要展示出一定的灵活性,以力求避免知识产权多边体系的崩盘而最终损害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70]

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主管部门,以及《电子知识产权》等少数媒体已经开始强烈关注ACTA,但总体上看,国内相关专门研究才刚刚起步。主管部门和学界都应当高度重视,加快相关专题研究,比如关注ACTA的发展动态跟踪、ACTA与国内立法的比较、ACTA与《TRIPS协定》的比较、ACTA的国际影响、ACTA对我国贸易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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