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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作用-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上可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缔结的区域贸易协定,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其重要内容,其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缔约主体的广泛性,加之协定发展的趋同化,使得区域贸易协定无疑对知识产权的多边谈判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同时,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有利于保障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

区域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作用-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综上可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缔结的区域贸易协定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其重要内容,其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区域贸易协定下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效果

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区域贸易协定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也在不断地提高,出现了一些“TRIPS-附加”标准。不过,在发展中国家的争取下,《TRIPS协定》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目标和原则也成为协定的内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公共利益的维护得到了明确的肯定。只要协定知识产权条款协定能够真正地体现公共利益原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相对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就会受到遏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会日趋理性发展。

与亚太经合组织开放的地区主义的非制度性相比,[29]区域贸易协定下的条约义务更能保障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从争端解决实践方面来看,20世纪90年代,作为国际投资重要主体的跨国公司,开始考虑利用区域贸易协定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保护其知识产权。1994年,加拿大政府卫生部官员考虑制定新的香烟标签法案,对香烟包装加以限制。美国雷诺烟草控股公司(R.J.Reynolds Tobacco Company)威胁将利用NAFTA中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以下简称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因为该公司认为,新拟议的警语标签损害了其有价值的商标和商誉,构成对其商标的间接征收,而且,新标签要求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投资待遇标准,香烟公司只能销售低产量的香烟。[30]在美国烟草公司的威胁和游说之下,加拿大的相关控烟立法推迟了。在前述菲莫公司的瑞士子公司香港子公司等以乌拉圭政府、澳大利亚政府实施控烟法案对其香烟产品商标权构成间接征收为由,依据瑞士与乌拉圭之间、香港与澳大利亚之间缔结的BIT,提起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之后,有学者认为,上述国际投资争端可能对澳大利亚、乌拉圭的公共健康立法产生寒蝉效应(chlling effect),换言之,可能限制其通过制定保护公共健康的法律而影响其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因为菲莫公司对乌拉圭提起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之后,乌拉圭正考虑放宽其控烟措施法律的要求。乌兹别克斯坦也曾经为外国烟草公司而放宽了其控烟措施的要求。[31]

由此可见,一方面,自由贸易协定和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确发挥了保护投资者知识产权的作用;另一方面,上述情况中反映出的投资者私人利益和东道国公共健康等公共利益的冲突,也使得国际投资仲裁机制面临着国际社会的质疑和批评。

(二)区域贸易协定下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发展趋势(www.xing528.com)

有学者曾经提出,就晚近出现的一些冠之以自由贸易协定,而实际上也是投资保护和投资促进性质的条约而言,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这些自由贸易条约开始采取三位一体的立法方式,即,在一个条约中同时规定缔约国之间多边贸易纪律、多边投资纪律和多边知识产权保护等重大问题,从而大大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多边的基础上同时推动了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为知识产权投资和知识产权贸易创造了良好的多边环境。这种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投资、贸易自由化规则并重立法的立法模式,可能对未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甚至对日后的全球性贸易投资条约产生影响。[32]实际上,这种立法模式也导致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区域一体化及其研究。

西欧是知识产权法制区域化的典型。欧盟依靠一整套从立法、判例到实施的有效机制,使得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基本趋于一致,从而为欧盟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奠定了法律技术上的基础。欧盟早已创设了效力及于欧盟整体的“共同商标”的规则,在专利和外观设计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也有了相当完备的法律草案。不仅如此,欧盟还在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合作等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和进展。可以说,欧盟知识产权实体的协调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统一。[33]

其他区域经济组织也都重视和推动知识产权法制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北美自由贸易区依靠《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了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极大地推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一体化。20世纪60年代,一些新独立法语非洲国家为了加强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于1962年9月在加蓬缔结了《建立非洲-马尔加什工业产权局协定》。该协定的成员国于1963年通过并实行了《统一商标条例》,依该条约获得的商标注册,不仅在全部成员国中有效,而且全靠它维护有关权利。这个条例中的基本内容后来都纳入了《班吉协定》中,并沿用至今。《班吉协定》是世界上第一个产生跨国工业产权和版权的地区性公约。[34]此外,如前所述,安第斯共同体从20世纪90年代初就通过了第351号决议《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共同制度》。为了与自由贸易区对商品的自由流通要求相适应,东盟国家也谋求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和统一。1995年《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定》的宗旨,就是东盟国家加强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合作,以提高和增强地区和全球性的贸易自由;各成员政府以及私人部门和个体应当加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各成员政府应当作出适当的加强知识产权协调保护的努力,以增强东盟的凝聚力,提高技术的转移和扩散;探讨建立统一的东盟专利体系和商标体系的可能性;采取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等措施。不过,相较而言,东盟或东亚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制区域一体化的发展相对滞后了。

(三)区域贸易协定对知识产权多边保护的影响

晚近缔结的区域贸易协定日益呈现出“区域间性”的特征,不少协定的缔约方并不是地理位置毗邻的国家或地区,而是跨大陆或大洲的。缔约主体的广泛性,加之协定发展的趋同化,使得区域贸易协定无疑对知识产权的多边谈判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同时,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有利于保障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总之,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的地方主义性质,是谋求全球普适性标准遇到阻碍时,在区域范围内更具针对性地解决特定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途径,从而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过来,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安排的地域特征对维持知识产权强国的市场优势地位具有局限性,为谋求高水平、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利益维护,知识产权强国主导的区域贸易安排中的知识产权协定也积极推行国际延伸,适用范围意指全球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从而推动着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趋势的提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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