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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区域协议与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较双边投资协定的快速增长而言,区域投资协定的发展较为缓慢。一般来看,区域投资协定的“投资”定义中包含了知识产权。因为其投资规范的标准较高和涵盖范围较为广泛,使其与其他区域性投资协定相比而独树一帜。该协定第1条投资定义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并在第9条对知识产权做了专门规定。从以上区域投资协定的内容来看,未来的区域投资协定将很有可能采取BIT的内容体系。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区域协议与知识产权保护

相较双边投资协定的快速增长而言,区域投资协定的发展较为缓慢。一般来看,区域投资协定的“投资”定义中包含了知识产权

1991年3月,安第斯共同体委员会通过了第291号决议《关于外国资本待遇和商标、专利、许可证以及特许权费用的安第斯法典》(Regime for the Common Treatment of Foreign Capital and Trademarks,Patents,Licensing Agreements and Royalties,Decision 291)。[58]与第220号决议相比,[59]在安第斯共同体的这一共同投资体制中,对外直接投资包括商标、专利等无形的技术投资。

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不是专门性的区域投资协定,但其投资规范却被认为是发达国家加强投资保护的典范,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简称经合组织)倡导的《多边投资协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MAI)的范本。因为其投资规范的标准较高和涵盖范围较为广泛,使其与其他区域性投资协定相比而独树一帜。[60]而且,《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将投资与贸易的规则统一在一项协定中,调和两个发达国家与一个发展中国家间的利益,以及建立有效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尝试等方面,取得了有限成功。[61]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39条中,投资定义是“企业、企业的资产组合、债务组合和贷款”,其中包含无形财产。

1991年12月17日欧洲能源宪章代表大会在海牙召开,来自欧洲和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日本、土耳其的53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欧洲能源宪章》。为赋予欧洲能源宪章这一政治宣言法律效力,并为形成开放、竞争和有效益的能源市场建立法律框架,能源宪章条约的制定被提到议事日程。1994年12月17日《能源宪章条约》开放签署。[62]该条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鉴于认识到创造和维持对个人或公司投资有利的条件对于加深彼此的经济合作、加快4国之间的一体化进程的重要性,1991年亚松森条约(The Treaty of Asuncion)的缔约国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南方共同市场)于1994年在乌拉圭科洛尼亚·德尔萨克拉门托城Colonia del Sacramento签订了《相互促进和保护南方共同市场投资的科洛尼亚议定书》(Colonia Protocol for the Reciprocal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MERCOSUR Investments,又称《南锥体共同市场议定书》)。该议定书的投资定义中也包括知识产权。(www.xing528.com)

1994年11月,亚太经合组织在日本大阪通过了《非约束性投资原则》(APEC Non-Binding Investment Principles),该原则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吸引外资的重要作用。[63]1999年,亚太经合组织又通过了《加强APEC经济体投资自由化和商业便利化的选择菜单》(Options for 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 and Business Facilitation to Strengthen the APEC Economies-For Voluntary Inclusion in Individual Action Plans,以下简称《选择菜单》)。[64]该《选择菜单》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问题。

2007年3月,中国、日本、韩国开始三边投资协定(Tr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及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促进、便利及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谈判,该协定于2012年5月13日签订,于2014年5月17日生效。知识产权是该协定的重要内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内容包括:a.建立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争端的法庭;b.改善有关版权、商标、专利的国内法律法规以防止包括非法的在线复制在内的知识产权侵权;c.审查行政处罚(提高非刑事罚款的最低标准)、刑事处罚(扩大范围)及损害赔偿的水平;d.建立在跨境案件中与知识产权侵权有关的合作网络;e.建立接受外国投资者申诉的帮助;f.提高企业和消费者对知识产权的了解;g.建立审查与知识产权有关问题的委员会。2012年5月13日,中日韩三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及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促进、便利和保护投资的协定》。该协定第1条投资定义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并在第9条对知识产权做了专门规定。[65]不过,该协定并未对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争端的法庭、审查与知识产权有关问题的委员会作出规定。

从以上区域投资协定的内容来看,未来的区域投资协定将很有可能采取BIT的内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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