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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法研究:评价我国法规体系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行石油天然气法规体系为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和产业规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此情形下,石油天然气法规体系缺少基本法依据。在此情况下,我国石油天然气专门立法的推进受到影响,各专门领域的立法也难以形成有机协调的体系。

石油天然气法研究:评价我国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石油天然气法规体系为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和产业规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其中存在基本法依据不足、综合性立法缺位和专门立法不健全等问题需尽快解决。

(一)基本法依据不足

一部制定良好的能源基本法不仅有助于使能源法规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形成有机配合、相互支撑的体系,从而为能源管理提供依据,而且作为统领包括石油天然气法在内的各能源领域的综合性立法,可为石油天然气立法提供理念指导和制度框架。石油和天然气是重要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其产业法律规制具有独有的特点,同时也应遵循能源基本法的理念、目标、原则和有关法律机制和制度。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能源基本法,也没有在事实上起着能源基本法作用的立法。在此情形下,石油天然气法规体系缺少基本法依据。目前在石油天然气法领域具有最基础性地位的法律就是《矿产资源法》,但该法既不是专门针对能源管理而制定,[18]也并未针对石油天然气产业管理的特殊问题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实践中,该法主要在石油天然气产业的上游管理中发挥着较大的作用。在此情况下,我国石油天然气专门立法的推进受到影响,各专门领域的立法也难以形成有机协调的体系。

2007年12月,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其中从能源规划[19]、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准入[20]、能源基础设施建设[21]、能源自然垄断环节监管[22]、能源储备[23]等方面,就石油天然气产业管理做出了诸多创新性规定。同时,清华大学也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专家建议稿),[24]其中的很多内容也涉及石油天然气产业管理。然而时隔多年,制定能源基本法的进程仍踯躅不前。

(二)综合性立法缺位(www.xing528.com)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综合性石油天然气法,相关内容分别规定在宪法、矿产资源法、专门或者相关条例、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之中,这与石油天然气作为战略性能源资源的重要性以及石油天然气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并对我国石油天然气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消极影响。由于缺乏综合性立法,在管理实践中主要依据大量的低位阶立法和政策性文件,不仅产业管理的透明度难以保障,而且使石油天然气产业管理缺少应有的稳定的法律依据,一些工作无法有效展开,且容易受到政策的易变性的影响。

以石油储备机制为例。部分地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我国石油储备工作长期以来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完成石油战略储备一期项目,并于2009年启动石油战略储备二期项目。[25]但截至2011年底,我国石油储备能力仅为40天,[26]这与国际能源署(IEA)规定的90天进口量相比相去甚远。而要达到90天石油进口量,则需到2020年。[27]一个重要影响是,这一“90天”的要求甚至已成为影响我国加入国际能源署(IEA)的“硬门槛”。[28]在一部综合性石油天然气立法中就战略石油储备做出规定,将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29]

(三)专门立法不健全

完整的石油天然气法规体系除需要基本法依据和作为牵头法规的综合性石油天然气立法之外,还需健全的下位阶法规体系予以支持,以形成一个相互支撑、相互配合的机制和制度体系,并使法规体系具备较高的可操作性。从这一角度看,我国目前的石油天然气法规体系虽已初具雏形,但仍然缺少如下方面的专门立法:作为综合性立法实施细则的立法;有关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专门立法;有关石油天然气对外投资的专门立法;有关油气田矿区设施保护的专门立法;有关海上油气田弃置管理的专门立法;有关加油站管理的专门立法;有关石油天然气相关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30]

缺少专门立法对石油天然气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相当大的困扰。一个例子是,由于我国石油天然气立法起步于计划经济时代,而较多立法长期以来未能修订,时至今日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计划经济特征,有关市场机制的法律机制和制度相对薄弱。[31]再如,目前加油站的安全标准、环境标准和石油天然气设备能力标准基本上是两大集团的自律性规定,尚未出台全国统一有效的行业标准。这样,各地方管理部门在审批设立加油站的申请时,采用的标准往往不尽相同。由于市场进入标准不统一,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不达标和经营质量不佳的加油站,徒增社会成本。[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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