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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与国际法规定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宪章》生效后,使用武力被全面禁止,为人道主义目的的使用武力是否合法,或者一国是否可不经东道国同意或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自行使用武力对第三国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问题在国际社会引起广泛争议。当时多数使用武力的国家并未正式主张将人道主义干涉作为其行动的合法依据,而是认为该军事行动的正当性基于人道主义需要。然而,自联合国成立以来的国家实践并未绝对排除也未明确支持人道主义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与国际法规定

在严格特定的情势下,出于人道因素为了保护某国公民的生命免受侵犯而进行的军事干涉在19世纪时是被国际法所接受的。《宪章》生效后,使用武力被全面禁止,为人道主义目的的使用武力是否合法,或者一国是否可不经东道国同意或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自行使用武力对第三国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问题在国际社会引起广泛争议。

支持者认为,不能将法律在某些限定情况下的可能宽恕或允许与法律在任何情况下的严格要求相混淆。在某些情况下,当一国大规模压迫其公民而外来的干涉保护了大量的生命时,国际社会可能不会采取谴责的态度;在极端人道需求的情况下也可能演变出这种权利,例如1990年的海湾战争后,西方国家部队依据习惯国际法上的极端情况下的人道主义干涉原则在伊拉克北部建立安全区的行为是具有正当理由的。

反对者认为,实践中发动的军事干预行为其真正目的大多并非出于人道主义目的,将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等同于武力攻击而组织使用武力的观点不能成立,只有在得到安理会授权或行使自卫权的情况下,应对暴行的军事干涉行为才是合法的。例如,2007年1月,中国和俄罗斯否定了美国就呼吁缅甸政府停止对平民的攻击及侵犯人权的行为,并就无条件释放缅甸所有政治犯而起草决议。中俄两国代表认为,“缅甸的情势是其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并未对国际和区域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85]在2008年,俄罗斯否决了安理会关于拟对津巴布韦实行武器禁运以回应政府对政治反对派采取的暴力行动的决议草案,俄罗斯代表表示,“不能人为地将津巴布韦的问题提升至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程度而加以解决……该决议草案是安理会企图超越《宪章》……干涉国家内政……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86]

1999年,美国及北约其他成员国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实施的轰炸行动是一个重要的人道主义干涉事件。北约在没有得到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对塞尔维亚境内进行轰炸,以支持南斯拉夫的阿尔巴尼亚族人。联合国安理会在冲突发生之后通过了第1244号(1999年)决议,要求南斯拉夫部队撤军,决定在联合国指挥下授权各会员国及国际组织部署军事存在,该决议并未谴责北约的军事行动。当时多数使用武力的国家并未正式主张将人道主义干涉作为其行动的合法依据,而是认为该军事行动的正当性基于人道主义需要。美国面对南斯拉夫的诉讼,在国际法院上虽然提出诸多因素证明其行动的正当性,[87]但并未明确以人道主义干涉作为其行动的合法理由,也并未主张安理会的决议足以授权使用武力。[88]一些观察员认为,科索沃危机产生的正是人道主义干涉问题,[89]在危机情况下,人道主义干涉理论虽得到联合国的援引而非谴责,但仍得到少数国家的支持。[90]

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力必须限制在《宪章》的基本原则之下,不得干预一国内部事务,即不干涉原则对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产生限制。国际法院亦指出,“一国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及外交政策,以强迫方式干预他国在这些方面的自由的行为属于国际不法行为”,[91]因此,国际法上并不存在以支持一国国内反对势力的方式对他国进行干涉的一般权利,以武力进行干涉的行为构成对不干涉原则的违反。[92]尽管如此,美国、英国等军事强国依然认为,不能将国际社会反对通过军事干涉保护人权的事实作为阻止其帮助需要得到援助的国家和人民的理由。这种观点可以在这些国家的政策文件及领导人态度中略见一二。(www.xing528.com)

英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人道危机救援的政策性文件,其国家领导人在使用武力开展人道救援方面均表现出积极的态度。英国认为,联合国安理会应授权终止或避免大规模违反人道法的行为,当东道国政府没有意愿或没有能力避免灾难发生时,在穷尽其他政治、外交及民事救援手段时,为应付迫在眉睫的人道灾难,其他国家可以使用武力开展救援,而灾难的客观性是确保使用武力正当化的理由。[93]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身处危机的难民欢迎和接受这种军事救援,并且若不采取军事援助行动,该危机带来的灾难比军事干涉更为严重时,该人道主义行动将更具有说服力。英国强调在此类行动开展过程中必须保持武力使用的程度与灾难规模及救援需求相称。英国首相认为,“国家可能在例外情况下(当武力是唯一的终止压倒一切的人道灾难时)使用武力,如科索沃危机”;[94]英国外交大臣认为,“为支持安理会宗旨,当使用武力成为避免人道危机的唯一手段时,即使没有得到安理会的明确授权,有限的武力使用也是正当的,因此,北约这次行动正是基于国际法下因特殊情况且为了避免人道灾难时的使用武力”。[95]

一个国家在东道国的邀请或同意下而采取的军事干预行动是否合法的问题在实践中仍存在分歧。多数学者认为,武力禁止属于强行法的一部分,有关国家并无权力自行处置,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这种军事行动是合法的。从概念上来分析,当东道国政府许可或请求另一国对来自第三国的武力攻击进行还击的情况与一国针对别国所采取的军事行动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东道国政府的合法性影响着他国实施军事干预行动的正当性,因为非法的东道国政府发出的邀请受到质疑。实践表明,获得普遍承认的东道国政府的邀请而进行的干预被视为合法行动。[96]

通过对《宪章》第2条第4款作严格解释可得出结论:禁止国家单方面诉诸武力,除非当一国遭受武力攻击,即该条款并未规定大规模违反人权或人道法的例外情况。因此,很难从概念上证明一国或数个国家在未经安理会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为实现人权或人道价值的目的而使用武力的行为具有正当性。然而,自联合国成立以来的国家实践并未绝对排除也未明确支持人道主义干涉。联合国在追求世界和平目标的同时,致力于通过保护人权和人道权利实现正义,因此,其在实践中对未经授权的武力使用所做出的回应更多的是取决于现实情况而非严格解释的《宪章》文本。[97]虽然,现实中联合国不时主动或被动地默许扩大国家可自由行动的范围,但其并没有完全放弃《宪章》第2条第4款对单方诉诸武力的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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