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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行为的考察与判断法则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部分学者持观点称,结果要件中的“性质”要件包含了对发动侵略战争者的动机的考察。例如,若联合国安理会做出决议,宣布对某一地区的人道主义危机进行集体干涉,且明确限定了干涉的手段、规模和区域。换言之,人道主义干涉的确追求的是保护人权的基本善意目的,但是任何人道主义干涉都将不必然因为其善意目的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目的”要件的入罪要求而脱罪。

人道主义干涉行为的考察与判断法则

部分学者持观点称,结果要件中的“性质”要件包含了对发动侵略战争者的动机的考察。[28]如上文所述,虽然“性质”通常被理解为法律性质,但是考虑到后两个要件“规模”和“严重程度”意在考察侵略行为造成结果的客观方面,那么依据有效解释原则,“性质”要件考察发动侵略行为者的主观方面似乎也就不足为奇,毕竟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当中,法庭都特别关注和论述了所涉战争行为主观方面的强烈侵略意图。但是这里所称“主观方面”,与《罗马规约》第三十条项下所要求被告人具有的对犯罪的明知或故意并不相同,这里的主观方面考察的对象是传统国内刑法当中通常并不作为犯罪要件处理的“动机”。但是在侵略罪中,对侵略发动者的主观动机的考察的确有合理性,理由有二。第一,刑法理论中,动机不作为犯罪要件处理并非绝对性的原则,例如在《德国刑法典》当中,动机就作为一种选择性的构成要件,影响某些罪名的认定。国内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犯罪动机虽然不是所有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但在某些犯罪中,它决定和影响着犯罪的性质。[29]第二,结果要件是个人行为和国家行为的统一,个人侵略的动机会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推动侵略的发生。在结果要件力图考察侵略行为的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下,使用武力行为的动机作为影响整场使用武力行动对国际社会造成的国际秩序的破坏力的要素之一,被纳入考察范围,亦有其相当合理性。故综合而言,法条原文的“character”承载了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和侵略者的意图两个方面的考察。

然而,何种武力使用的意图应当被视作对“性质”要件的满足却因侵略罪缺乏相应的判决案例而相当模糊。侵略行为的目的虽为主观要件,但通常无法从国家机构的声明或一国军政领导人的内心真实意思窥探到,而只能通过客观事实予以推断。倘若国家实行军事干预有其国际法上的权利或义务为基础,且实施这种军事行动是严格符合该种国际法上权利或者义务的要求,一般可以认为行为的事实是善意的,反之,则应当将其认定为已满足“性质”中对军事行动目的的要求。例如,若联合国安理会做出决议,宣布对某一地区的人道主义危机进行集体干涉,且明确限定了干涉的手段、规模和区域。若一国完全依照安理会决议而履行其创设的国际法上的干涉义务,且干涉的手段、规模和区域亦完全符合安理会的要求,则可认为该项干涉是善意的。反之,若该国干涉的手段明显不符合决议要求,干涉地区与要求地区并不相符,则可以推断该国的军事行动是恶意的,这是因为其虽有国际法上之义务来源为其使用武力行为背书,然而其在履行义务之时并未完整、一致地按照决议要求,事实上违背了其国际义务的要求。

可见,认定军事行动善意与否的前提,是判断国际法上赋予国家使用武力的国际权利或义务的有无和具体内容。依照此判断逻辑,由于在习惯国际法上处于“灰色地带”的人道主义干涉并非一项成型的制度,国家使用武力的行为并无任何国际法上的权利或义务予以支持,则人道主义干涉为当然的恶意行为。然而这一判断在逻辑上并不能站得住脚,其原因为上述依照权利义务判断的方法,前提条件是该行为在国际法上有成型制度可以依照,否则任意一项未能明晰具体要求的国际习惯法,由于其具体权利义务当事人或当事国无可遵照,则其必然为恶意,此判断严重违反常识。故对于处于“灰色地带”的武力使用行为,机械地考察权利义务有无被违反是不合适的。(www.xing528.com)

人道主义干涉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目标国内的人道主义危机,保护对象国国民的基本人权,而非以攫取特殊的国家利益,例如掠夺资源、扩张领土或者政治干涉等为国际法所明确禁止的目的,若认为其目的为恶意,似而是近乎武断地否定了人权保护的价值。所以,法院在判断“目的”要件时,将不可避免地进入保护人权危机中受到威胁的平民的利益与国家主权利益的权衡当中。所以,本文认为,引入比例原则对目的和手段的配比进行系统性考察将更为适宜。换言之,人道主义干涉的确追求的是保护人权的基本善意目的,但是任何人道主义干涉都将不必然因为其善意目的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目的”要件的入罪要求而脱罪。相反,“目的”要件需要结合下文所述“规模”和“严重程度”的要件进行综合系统的判断,方能得出综合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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