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教育立法的内涵与原则

教育立法的内涵与原则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教育立法的内涵教育法的制定又称教育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这是教育立法民主性原则的法律依据。在教育立法中,要充分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的权利。

教育立法的内涵与原则

(一)教育立法的内涵

教育法的制定又称教育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1]

(二)教育立法的依据

1.《宪法》《立法法》《教育法》等上位法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是国家意志的法律化、定型化,是国家根本大法。它代表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全国人民一切活动的准则

《立法法》规定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权限和程序。各类立法主体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时不得超越《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也不得违反《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

《教育法》是国家的教育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教育法》是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与《刑法》《民法》《农业法》《工业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2.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水平

马克思恩格斯都曾经论述过社会、政治、经济与教育的关系,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同时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政治的发展。因此,经济基础、物质生活基础、政治基础共同决定了教育立法的方向,决定了全民的素质,也决定了整个社会的法制平和法治观念。社会经济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教育立法不可逾越或违背社会发展规律,而应遵从并反映于社会治理中。

3.教育活动的客观规律和基本原理

教育活动是社会活动中普遍而又特殊的活动。“普遍”之意即指教育活动是人们生活中最常见的活动,每个人都是受教育者。“特殊”之意即指教育活动与其他活动不同,它是关于人的教育活动,必须遵循人的发展规律,以及教育活动的发展规律。这种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只有充分认识这些客观规律,才能制定出符合教育活动的教育法规,使教育立法科学化。因此,我们必须把教育活动的客观规律作为制定教育法规的重要依据。

(三)教育立法的原则

教育立法是指制定教育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活动。在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原则”。

1.统一性原则(www.xing528.com)

教育立法是一项社会性的活动,通过立法来解决社会中教育领域的各项问题,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立法的目的是使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在教育事业发展上能得到充分体现,这是由社会制度的本质所决定的。教育立法首先要考虑是否与国家整体法制建设相统一;其次,要考虑是否满足社会主义社会对于人才的要求;再者,需要处理好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与教育的关系,从而制定适合国情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

任何国家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在整体上都应当是相互联系、彼此协调、内在统一的,即作为一个国家现行法律所形成的法律体系,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应当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民主性原则

《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是教育立法民主性原则的法律依据。在教育立法中,要充分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的权利。

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从制度上,我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项真正体现人民参与的制度,它使各族人民都能够行使立法的权利,是保障立法民主性的根本渠道。

现代民主意味着与一定阶级的专政相联系,是一种社会制度表现形式。其次,民主也有一定的政治原则和权利,这意味着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国家政权和行使国家权力,必须在法律上承认全体公民一律平等,全体公民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权利。再者,民主也是一种工作方式,立法决策需要运用民主的工作方式。[3]

3.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的基础是尊重规律,教育是一项以人的发展为核心的特殊教育活动。教育立法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立法需具有科学性,从社会制度出发,从社会生产力出发,从经济基础出发,从教育规律出发,从现实国情出发,从文化背景出发,从民族心理出发,综合考量各方因素,从而制定有利于教育发展的教育法律法规。

因此,立法应当从当代中国的实际出发,必须调查研究现实和历史的实际,立法科学与否要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还需要检验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权利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是否科学合理。

4.稳定连贯性原则

教育发展与社会发展一样,是有普遍规律的,也具有极强的阶段性和连贯性。同时,教育发展还具有很强的变化性。因此,制定教育法律法规必须遵循稳定连贯的原则,保障教育的长续有效发展,同时,当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时,教育法律法规需要及时修订,进行科学性调整。

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原则性要求教育法规具有国家强制性,违法必究,同时,也说明教育法律法规具有极强的规范性和确定性,并且需要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不得逾越上位法的要求。但教育是以研究人的发展为核心的科学,而人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发展,因此教育研究是动态的,教育法律法规也应随着动态发展。因而,只有同时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教育法律法规才能真正适应社会的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