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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陪审制度的早期探索 -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对陪审制度的最早引进是在清末修律时期。在民刑合一、总共260条的草案中,有关陪审员的条文共计27条,占总条文的10%强,立法者对陪审制度的重视,可见一斑。这些规定,为中国近代陪审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陪审员参加陪审采取一案一轮换制。但是,由于当时中国共产党尚未夺取全国政权,这段时期的人民陪审制度模式并不统一。

中国陪审制度的早期探索 -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研究成果

中国对陪审制度的最早引进是在清末修律时期。[1]1906年4月25日,《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编成,沈家本在《进呈诉讼律拟请先行试办折》中,提出建立陪审员制度的构想:

“臣等从事编辑,悉心比契,考欧美之规制,款目繁多,于中国之情形,未能尽合。谨就中国现时之程度,公同商定阐明诉讼法,分别刑事民事,探讨日久,始克告成。惟其中有为各国通例而我国亟应取法者,厥有二端。一宜设陪审员也。考周礼秋官司刺掌三刺之法。三刺曰,讯万民必万民皆以为可杀,然后施上服下服之刑。此法与孟子国人杀之[2]之旨,隐相吻合,实为陪审员之权舆。秦汉以来,不闻斯制。今东西各国行之,实与中国古法相近。诚以国家设立刑法,原欲保良善而警凶顽。然人情诪张为幻,司法者一人,知识有限,未宜周知,宜赖众人为之听察,斯真伪易明。若不肖刑官,或有贿纵曲庇、任情判断及舞文诬陷等弊,尤宜纠察其是非。拟请嗣后各省会并通商巨埠及会审公堂,应延访绅富商民人等,造具陪审员清册,遇有应行陪审案件,依本法临时分别试办。如地方僻小,尚无合格之人,准其暂缓,俟教育普被一体举行,庶裁判悉秉公理轻重,胥吏舆评自无枉纵深故之虞矣。”[3]

沈家本认为,中国西周时期已有陪审制度的思想基础。徐朝阳在《中国诉讼法溯源》一书中也认为,“陪审制度,起源甚古,周礼所载,已具规模。虽不能与近代之陪审制度比拟,然其基本观念要已相近”;“据周礼秋官小司寇云,‘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是则关于陪审之一种规定”;“依余之见,三刺之效用,对于犯罪事实不明者,与罪行不称及犯罪情节可悯恕者时,而使群臣群吏及人民陪审法院,讯问犯罪人,各发表其主张,而后对比三者之意见,从最公平之主张,以定刑法之适用。故所谓三刺,即依陪审之形式而定刑法之适用之制度。换言之,实则周代陪审之名称也”。[4]

在上述思想指导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第四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陪审员”。在民刑合一、总共260条的草案中,有关陪审员的条文共计27条,占总条文的10%强,立法者对陪审制度的重视,可见一斑。

然而,这种新制度及其承载的民主精神,遭到了中国固有的专制法律文化及其代表人物的顽固抵制,草案最终未能颁行,而专制王朝也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而土崩瓦解。(www.xing528.com)

孙中山为首的临时政府虽然未及详订各项司法制度,但若干探索仍具积极意义,尤其以前山阴县令姚荣泽案的审判最具有代表性。为审判姚案,时任司法总长的伍廷芳曾致电孙中山:“民国方新,对于一切诉讼,应采文明办法。况此案情节极大,尤须审慎周详,以示尊重法律之意”,建议“特派精通中外法律之承审,另选通达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著之人为陪审员。”此案于陪审制度,虽属试行,但影响深远。[5]1927年1月,武汉国民政府公布了《新司法制度》,明确规定了参审、陪审制。凡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须有当事人所属的团体,如工会、商会,选出1人为参审员,参与事实与法律审判;凡其他法院审理的案件,亦由上述团体选出2—4人为陪审员,参与事实之审判。与此同时,武汉国民政府公布《参审陪审条例》,对参审陪审员的资格、遴选方式、权利义务等作出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为中国近代陪审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北伐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运动农民运动中,开始出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萌芽。1925年省港大罢工期间,罢工委员会设立了会审处作为临时审判机关,实行陪审制度,陪审员由各工会组织选派。1927年上海第三次工人武装起义制定的《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规定法院实行陪审制度,由各界派代表参加陪审。

土地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借鉴苏联经验,开始探索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32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一次较为详细地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明确了陪审员的地位、回避以及参加法庭审判的要求和原则。陪审员为不脱产、不领报酬的兼职工作,参加陪审工作时保留原职、原薪。陪审员参加陪审采取一案一轮换制。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边区制定了专门的陪审条例,如1940年的《晋察冀边区陪审制暂行办法》、1941年的《山东省陪审暂行办法(草案)》、1942年的《晋西北陪审暂行办法》以及1943年的《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等。这一时期的人民陪审制度,在法律规定上更加完备,在各边区、解放区普遍推行。除了反革命案件,刑事、民事案件一般都实行陪审制,并进行了一些新的制度探索,如陪审员享有与审判员相同的权利、陪审员有一定的任职期限等。但是,由于当时中国共产党尚未夺取全国政权,这段时期的人民陪审制度模式并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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