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政府调控机构在经济法学中的责任

政府调控机构在经济法学中的责任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监管机构的责任相比,政府调控机构的责任较为复杂。因此,要从法律上为调控机构设计精确的法律责任,几乎不可能。不过,这并不是说调控机构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上述行为既有违法机关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当前经济法偏重于经营者责任,对政府法律责任问题还未引起足够重视。

政府调控机构在经济法学中的责任

与监管机构的责任相比,政府调控机构的责任较为复杂。因为市场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需要授予调控者一定的自主决定权,使其能根据市场变化和未来趋势相机抉择,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另外,调控效果受多种因素影响,往往与人们的预期存在差距。因此,要从法律上为调控机构设计精确的法律责任,几乎不可能。不过,这并不是说调控机构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相反,因为 《预算法》 《政府采购法》 《中央银行法》 和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为政府和宏观调控机构规定了一系列职责。这些职责如果得不到遵守,将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威胁宏观经济安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调控机构的下列行为有明确的责任:

(1) 政府及相关部门不按照法律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违法进行预算调整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违法开设财政专户的、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违法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违法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违法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

(2) 中国人民银行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或者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以及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3) 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违反 《价格法》 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4) 税务机关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或者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或骗税的。(www.xing528.com)

此外,法律对政府采购部门或单位违法采购、国有资源管理部门违法处分国有资源、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部门违法处分国家财产都规定了法律责任。

上述行为既有违法机关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单位责任,有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等责任。违反财务收支行为规定的,还应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106]个人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中国人民银行法》 还规定了个人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实践证明,只有在适当的法律责任威慑和规制之下,政府才能认真履行其监管和调控职责。当前经济法偏重于经营者责任,对政府法律责任问题还未引起足够重视。有的只规定职权,却不规定责任;有时虽规定责任,但却非常轻微,起不到惩戒和威慑效果。这是经济法难以有效规制政府的重要原因之一。市场主体的责任和政府责任都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不仅要重视经营者责任,更要重视政府责任。二者应等量齐观,不可偏废!

第六章练习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