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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补偿路径-西部资源环境法律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受供方作为调水利益的获得者,依据“谁受益、谁补偿”的环境法原则,本身就具有适当补偿水源地的法律上的义务。通过不断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相信美丽的陕南定会为中线调水、为全国的生态环境改善作出更多、更积极的贡献。

实现补偿路径-西部资源环境法律研究

(一)科学确定生态利益的表现形态及数量

目前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理论研究的成分仍然远远大于对生态利益的实际研究,特别是我省及陕南三市在呼吁补偿的同时,更应该深入研究到底补偿什么和补偿多少的问题,确定的补偿数额要有科学依据,要有充分的说服力。为此,(1)我省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生态补偿实证研究的支持力度,每年确定的科研项目应有一定数量生态补偿实证研究的课题,相关政府部门应支持生态补偿的研究,并在政策、资料及数据等方面为研究工作提供方便;(2)应扩大生态补偿研究成果的影响力,支持举办全国性生态补偿研究会议,支持出版与发表生态补偿研究成果,省内科研评奖也应向生态补偿实证研究有一定倾斜;(3)陕南三市及陕南地区高等院校应把生态补偿研究作为地区科学研究的主要任务之一,要力争在短时间内拿出有分量的研究成果,要在学术界形成影响力,并最终为生态补偿政策及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二)积极争取纵向财政转移支付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是既有的政策,但到底转移多少与当地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关系,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规定,确定转移支付的公式为:“某省(区、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补助数=∑该省(区、市)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政府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补助系数+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特殊支出+禁止开发区补助+省级引导性补助”。从该公式可以看出,当地环境保护支出是影响转移支付数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地方财政缺口在很大程度上也与当地环境保护支出的数量相关。因此,陕南三市保护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的支出,包括水源地污水、垃圾处理运行等费用支出均属于国家转移支付的计算范围,所以,三市环境保护的力度与所能获得的转移支付是完全正相关的。

(三)广泛开展地方协商

协商是关联各方求得均衡的一种妥协,对于陕南三市来说,围绕南水北调中线调水,关联方就是所有受供地方政府。在国家转移支付不足以保障三市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要确保“一江清水送北京”,加强与各受供地方政府的协商,寻求受供方的横向转移支付或者受供方其他灵活的支援方式,就既是陕南三市应有的责任,也是受供各方义不容辞的义务。因为,受供方作为调水利益的获得者,依据“谁受益、谁补偿”的环境法原则,本身就具有适当补偿水源地的法律上的义务。为此,三市应做好水源地保护性支出、包括发展机会成本的精确测算,以及与纵向转移支付之间的差额,用行动和数字说话,求得关联方的理解并达成一致,共同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

(四)把调水工程补偿与生态功能区补偿结合起来看

原因是:(1)中线调水水源地本身就是长江的上游地区,如源自秦岭腹地汉江就是长江的最大支流,而且秦岭还是我国重要的地理分界线,对全国的气象变化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即使没有调水工程,这些地区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也应享受国家的转移支付,也应得到生态补偿。(2)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属“均衡性转移支付”。按均衡性转移支付的目标,应该是解决地区间财务不平衡问题,使全国不同地区享受均等的公共服务。重点生态功能区基本上都是老少边穷地区,这些地区长期以来的特点就是“财力有限、公共服务能力及水平远远低于其他地区”。因此,即使没有调水工程,即使不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这些地方也应该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3)作为调水工程水源地,要确保“一江清水送北京”或者“一库清水送北京”,水源地必然面临大范围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保障水质水量,特别是中线调水工程今年将正式通水,因此,加大力度保护水源地必然更为迫切,任重而道远。

陕南三市是一个美丽的地方,这个地方的美丽不是也不应该仅仅属于当地人,应该让更多的人、全国的人民享受她的美丽;同样,为了延续她的美丽,陕南三市人民有责任保护她,全国其他地方的人民也有责任保护她。通过不断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相信美丽的陕南定会为中线调水、为全国的生态环境改善作出更多、更积极的贡献。

●本文为李永宁教授于2014年8月23日参加在陕西汉中举办的“汉水进京与陕南发展”研讨会的会议发言论文。该文的背景是2014年年底南水北调中线即将实现通水,为此,陕西省组织相关专家在汉中就汉江水资源利用与陕南发展进行了讨论。李永宁教授在会议上的发言受到了媒体的关注和一定范围的流传。

[1]尤鑫:“资源有偿使用现状及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研究”,载《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2]黄锡生:《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页。

[3]“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载《光明日报》2014年11月7日。(www.xing528.com)

[4]李永宁:“论生态补偿的法学含义及其法律制度完善——以经济学的分析为视角”,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2期。

[5]引自《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二之(五)的表述。

[6]“西方学者将这种缺乏具体行为模式或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称为象征性立法(symbolic legislation)”或叙述性立法,我们可将其称为宣言性立法。王晨光:“法律的可诉性:现代法制国家中法律的特征之一”,载《法学》1998年第8期。

[7]《环境科学大辞典》(修订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8]陈德敏、董正爱:“主体利益调整与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省际协调的决策模式与法规范基础”,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9]孙玲玲:“浅谈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4期。

[10]武盾:“陕西精心呵护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载《陕西日报》2015年2月14日。

[11]王辉:“委员建议设‘秦岭委’”,载《华商报》2015年3月9日。

[12]按照国务院《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秦岭地区属于25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

[13]《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第1条规定:“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

[14]吴永泉:“新安江水质去年有提升浙江兑现给予安徽亿元生态补偿金”,载《新安晚报》2014年6月5日。

[15]引汉济渭工程是由汉江向渭河关中地区调水的省内南水北调骨干工程,是缓解近期关中渭河沿线城市和工业缺水问题的根本性措施。该工程是经国务院批复的《渭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中的水资源配置骨干项目,也是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关中—天水经济区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调水规模15亿立方米,到2017年将达到先期通水目标,到2030年,最终实现调水总规模后,将满足西安、咸阳渭南杨凌4个重点城市及沿渭河两岸的11个县城和6个工业园区、2000多万人的生活和工业用水,对缓解关中缺水、带动陕南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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