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与内容

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与内容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下面以美国为例分析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美国是反垄断法的创始国,早在1892年经国会同意,总统哈里逊签署命令颁布了俄亥俄州参议员谢尔曼提出的反垄断法。不管对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主要进行何种概括,其共同点在于都认为反垄断并非专指市场独占,还应包括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与内容

市场竞争具有垄断的自然倾向。为了保护竞争,政府限制与抗衡垄断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垄断是指垄断主体(市场主体或行政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包括市场独占、行政垄断等。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是十分明显的,它抑制竞争机制,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因此对不正当的垄断(自然垄断及合法垄断除外)的规制就成为当代经济秩序法律制度发展的重心

首先来理清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是具体的、个别经营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商事领域的竞争超出正常竞争所允许限度的一种表现,这种限度是由某一社会的一般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旨是静态地保护各个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它是传统民事侵权法在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化程度提升以后,向商事及公法领域的一种自然延伸。在法律适用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事后救济,不告不理。垄断行为则是限制竞争,它会导致某时、某地、某一经济领域甚至整个国民经济陷于某种缺乏竞争的状态,衡量是否对竞争构成限制,需要动态乃至宏观地考察社会交易环境和交易方式,因而与一国在某一时期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有着密切直接的联系。反垄断法主要不是为了维护各个主体的具体权益,它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密切相关,要旨是从宏观上防止市场竞争的不足,以保持经济具有相当的活力,提高本国企业和整个经济的竞争力。反垄断法的特点是具有政策性、灵活性和行政主导性[1]

反垄断同反限制竞争区别甚微。限制竞争须有强大实力做后盾,否则,虽能实施不正当竞争,但无力限制他人竞争。从广义上说,“垄断”包括了垄断(或市场支配地位)的结构状态、垄断地位的谋取、垄断力的滥用及其他各种限制竞争行为。狭义“垄断”则仅指一种结构状态[2]

下面以美国为例分析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美国是反垄断法的创始国,早在1892年经国会同意,总统哈里逊签署命令颁布了俄亥俄州参议员谢尔曼提出的反垄断法。(Sherman Antitrust Act)《谢尔曼法》第1条禁止“任何限制各州之间或者对外国的贸易和商业的以反托拉斯或其他形式实行的协议、联合,以及共谋”,该条规定的反竞争限制包括两种:横向限制和纵向限制。横向限制只在竞争对手之间进行合意行为;纵向限制则发生在包括原料供应商直到最终产品消费者的“买方一卖方”之间。该法第2条规定:“任何人垄断或试图垄断、或与任何其他人联合或阴谋,以垄断州际或国际贸易的任何部分,都应判为犯有重罪”。

因为谢尔曼法不能阻止各个部门一系列大型公司联合体的建立,于是,1914年国会又通过了《克莱顿法》(Clayton Act)。该法第2条禁止价格歧视,第3条禁止排斥销售(Exclusive Sales),第7条防止企业吞并竞争者,第8条对连锁董事会(Interlocking Directorate)规定了限制。对于违规者,法案分别规定了不同程度的民事或刑事处罚。

虽然后来通过的一系列法律,例如1936年国会通过的《罗宾逊-帕特曼法》等对反垄断法做出了重大修改,但美国反垄断法调整对象的框架由《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完成。联邦最高法院的反垄断分析主要针对企业的横向和纵向合并。

对实践中存在的形形色色的垄断形式有必要进行划分,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分别对其作价值判断,并予以不同方式、不同力度的规制[3]。(www.xing528.com)

1.垄断协议。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卡特尔(Cartel),即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就划分市场、规定产量和价格等方面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也包括企业间没有确切外在证据的共同决定的协调一致的行为。

2.垄断性企业。即一般所称的“托拉斯”(Trust)和康采恩(Konzern),即企业和组织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结合成的单一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

3.滥用实力和不公正对待。指市场交易中某方利用某种优势地位强制他人接受某种交易条件或单方面实施某种行为,对交易或对第三人构成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性行为。例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滥用优势地位,以不公正的格式条款对竞争对手和交易对手构成不公正对待,从而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

4.市场垄断状态。即独占状态,又称垄断性结构,指某一生产经营领域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控制的状态。

也有人将反垄断法的内容概括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的制度和关于限制竞争行为控制的制度[4]。另外还有著作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实体法主要应当由禁止行政垄断、禁止卡特尔、控制企业合并、监督滥用市场优势等四个方面组成[5]

不管对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主要进行何种概括,其共同点在于都认为反垄断并非专指市场独占,还应包括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