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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研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社会反腐败协调行动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除了序言之外,正文由8章71条组成。即虽未参与任何腐败犯罪,但在这些犯罪实施后,明知财产是根据本公约确立的任何犯罪的结果而窝藏或者继续保留这种财产。各缔约国要加强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的保护,确保因腐败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实体或者人员有权为获得赔偿而对该损害的责任者提起法律程序。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研究

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社会反腐败协调行动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是历史上第一个具有全球代表性的反腐败公约,也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犯罪最为完整、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件。至2006年8月,140个签约国中已有60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该公约。这个指导性文件所确立的国际反腐败框架五项基本原则对界定腐败罪行、预防腐败、国际合作制裁腐败及追缴非法转移的资金等有着重要意义。它向各国提供了一套防止和控制腐败的标准措施和法律规章制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除了序言之外,正文由8章71条组成。第一章是总则部分,申明公约的宗旨、界定相关概念、明确公约适用范围和确定保护主权。其中,明确了“公职人员”是指:①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在缔约国中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无论长期或者临时,计酬或者不计酬,也不论该人的资历如何;②依照缔约国本国的法律定义和在该缔约国相关法律领域中的使用情况,履行公共职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履行公共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员;③缔约国本国法律中界定为“公职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财产”是指各种资产,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以及证明对这种资产的产权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书

第二章预防措施体现了公约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其规定的预防措施包括:制定、执行和坚持有效的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做法,设立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加强对公务员和非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定体现廉正、诚实和尽责的公职人员行为守则,规范公共采购和财政管理,提高公正行政的透明度,发挥审判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中的特殊作用,加强对私营部门尤其是商业活动的监管,加强金融监督防止洗钱等。

第三章“定罪和执行”中具体规定了腐败行为,包括:①贿赂。包括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及私营部门内的人员。②侵犯财产。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的利益,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类似方式侵犯因职务而受托的任何财产、公共或私人资金、公共或私人证券或者任何其他贵重物品。③影响力交易。即公职人员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好处,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④滥用职权。⑤资产非法增加。即公职人员的资产显著增加,而本人无法以其合法收入作出合理解释。⑥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即明知财产为犯罪所得,为隐瞒或者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转换或者转移该财产,或者隐瞒或者掩盖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分、转移所有权或者有关权利。⑦窝赃。即虽未参与任何腐败犯罪,但在这些犯罪实施后,明知财产是根据本公约确立的任何犯罪的结果而窝藏或者继续保留这种财产。⑧妨害司法。即使用暴力、威胁或者恐吓,或者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不正当好处,以诱使提供虚假证言或者干扰证据的提供,干扰审判或者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实际执行中,公约在确定管辖权的前提下,还要求各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法人犯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同时还不影响实施这种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各缔约国要加强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的保护,确保因腐败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实体或者人员有权为获得赔偿而对该损害的责任者提起法律程序。

第四章是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联合侦查等多方面的内容。(www.xing528.com)

第五章为资产的追回。在国际法领域确立了资产追回机制,是公约的一个突破,有利于各国加强对腐败行为的控制和打击。主要内容包括预防和监测转移犯罪所得、直接追回或者没收、资产的返还和处分。

第六章为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要求对本国负责预防和打击腐败的人员启动、制定或者改进具体培训方案、制定反腐败战略和行动计划

第七章实施机制。

第八章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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