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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钱币兑换商向转账银行发展的历史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基本发展威尼斯钱币兑换商向转账银行的转变进程发生于大约1300年前后,在这个时期当地的钱币兑换商逐步成为存款银行家或转账银行家。据估计,在1500年前后,每30个威尼斯人中就有一人持有利亚托银行的账户。威尼斯的银行家,尤其是在利亚托广场经营的银行家,在没有共同经营的业务伙伴时一般雇用代理商充当会计和出纳。威尼斯当局对承担一定责任的银行雇员也制订有具体的规章,如一项规章要求银行的雇员要是威尼斯公民。

威尼斯钱币兑换商向转账银行发展的历史

中世纪时,由于一个既定市场中流通铸币的种类与质量的多样性,以及众多不同市场间所流通铸币的多样性与质量差异性,钱币兑换商的活动对于当地贸易和国际贸易都不可或缺,尤其是在威尼斯这样的大港口城市。著名金融历史学家德卢佛(Raymond de Roover)认为,现代银行业务脱胎于钱币兑换业务。他还指出,铸币的手工兑换,包括外国铸币与当地铸币、金币与银币的兑换,是当时钱商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那时的钱币兑换商赚钱主要靠两种手段:一是付给不识货者质量低劣的铸币,二是接受铸币时称重而支付时按串(tale)付出重量不足的铸币。钱币兑换商的这些手段直接促进了铸币质量的恶化。而且在兑换铸币的过程中,兑换商也容易说服客户将钱币存到他那里,这就使钱币兑换商逐步向银行家转变。

(一)基本发展

威尼斯钱币兑换商向转账银行的转变进程发生于大约1300年前后,在这个时期当地的钱币兑换商逐步成为存款银行家或转账银行家。由于他们都在威尼斯的利亚托广场(Rialto)经营,所以通常被称为利亚托银行(Rialto Banks)。他们发展出了银行货币(bank money)这种简单的信用货币,可以根据口头指令进行转账而无须实际动用铸币。

当时活跃在利亚托广场的银行家或钱币兑换商们坐在广场的周围,拿着商人们为避免实付现金而存托给他们的钱币。一个商人向另一个商人付款时,银行家为付款的商人开出一张银行转让单(assignment)即完成交易,商人之间几乎没有现金转手。个人将大量钱币交给银行家只是为了方便而不是为了挣利息,多数的采购、销售和其他金额较大的交易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进行支付,不用实际给出要支付的钱币,银行只需将商品买方记入借方账户,将商品卖方记入贷方账户。

在银行进行的钱币转账都是根据口头指令进行,银行家在其账本上所记录的是口头发出的支付命令。银行家记录债务人的支付命令时,付、收双方都要实际出现在银行家的桌子处。有时债权人可以不在现场,如银行家充当房租或政府债务利息的收集代理时。银行家会与其客户时常会面,核对各自保管的基本账户记录。

中世纪著名数学家帕西奥利(Fra Luca Pacioli)在1494年出版的关于复式记账的著述中对威尼斯的转账银行有详细的描述。他写到:直接与转账银行打交道是普遍的做法,在这里你可以为安全起见或为了通过银行进行日常支付存入你的钱币,转账求偿权登记的权威性与公证一样,因为它是由政府担保的。假如你是一位银行家,要执行一笔转账,如果你的债权人没有提取现金,而是发出向另一方支付的指令,你就在账本上将该存款人记入借方,将被转账人记入贷方。由此,你就从一个债权人向另一个债权人进行了转账,而你自己仍然是债务人。在此,你充当各方的一个中介、见证和代理,得到佣金。

在转账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也被称为汇划账户(giro accounts),是威尼斯银行业的标志,其中的存款发挥着与当今支票账户存款相当的功能,主要不是为了保管或挣利息,而是为了便利生意过程中所发生债务的清算。这种存款构成银行货币。客户可以用口头命令将它转账给他的债权人,无须使用铸币结清债务。如果与银行家有协议,客户也可以通过账户透支进行支付。基本账户中的存款是有条件的存款(conditioned deposits),多是定期存款(time deposit)或存款凭证,偿还期由存款人与存托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并要满足特定的条件。由于不能随时支付,有条件存款就是一种特别重要的银行信贷资金来源,银行家可用于为企业融资,并用此信贷所得支付利息或红利,利率取决于银行或企业的经营状况。

客户常用的账户开在他最喜欢的银行家那里,而短期、临时性账户开在其他银行家那里,以便利账户应收款的收集。业务活动有规律的长期客户可得到优惠待遇以及在需要时进行账户透支的自由,透支的金额一般不大,而且期限相对比较短。

有了可以用银行货币进行支付的便利,经常光顾利亚托市场的人士比较早就在广泛的交易中开始接受银行货币。活跃的商人在银行保持的基本账户与批发性和零售性交易所产生的支付周期完全融合在一起。通过银行为大宗商品付款是银行货币最普遍的使用领域。据估计,在1500年前后,每30个威尼斯人中就有一人持有利亚托银行的账户。有研究者估计,利亚托银行在其账户中持有100万杜卡特金币,大致与威尼斯城邦的年度总收入相当。

13世纪时,利亚托广场有三四家银行,14世纪上半期时有8~10家。14世纪70年代初到十五六世纪,主要银行家不过三四个。那个时期大概有一半的银行家都是个体经营,不过许多都先后与其他经营者合并形成相对灵活的合伙制安排。1370年前后形势发生了变化,个体经营者减少,威尼斯的贵族家族开始主导市场。这些银行一般比以前的银行规模更大,其组织形式一般是家族式或合伙制。钱币兑换商银行的情况则大为不同,其经营规模很小,极少由贵族牵头,对新进入者更加开放。(www.xing528.com)

威尼斯的银行家,尤其是在利亚托广场经营的银行家,在没有共同经营的业务伙伴时一般雇用代理商充当会计出纳。钱币兑换商则一般是个人经营自己的兑换桌,有时有一个年轻人帮忙。威尼斯当局对承担一定责任的银行雇员也制订有具体的规章,如一项规章要求银行的雇员要是威尼斯公民。

当时在威尼斯成立一家银行几乎不需要资本金,但需要有足够的个人资金以说服担保人愿意进行有限的担保、客户愿意存入其钱币。银行家能向公众展示出来的财产及其作为市场中经营者的声誉极为重要,这种声誉能抵消一些风险并赢得信任。为银行家提供可投资资本的是存款而不是合伙人投资的资金,有时存款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投资。威尼斯的银行直接投资于贸易,或向远途商人放贷进行间接投资,银行家个人也可以成为商业公司的合伙人。

公众对银行的信任非常重要。这种信任针对的是银行家个人(一定程度上是家族)而非作为一个机构的银行,公众的信任可以通过财产展示等做法建立和积累,但也会很快地被诸如银行家患有重病等谣言所动摇。隆重庆祝银行开业是建立公众信任的一个习惯做法,银行家先要在教堂做庄严的弥撒,然后伴着鼓乐队的演奏,在亲属和担保人有时还有高级政府官员的陪同下行进到银行。表演的高潮是银行家展示成袋的金币和银币,有时还会将其倒在柜台上以向潜在的存款人保证自己有充足的准备金。然后,客户就开始排队存入金币开立账户。有时城邦的拯救委员会也会在出现银行挤兑威胁时使用这种仪式以缓解压力。第一个有记录的仪式是1491年4月21日一位银行家伴着鼓乐队演奏清算了他的银行。1500年2月一家银行开业时,银行家一袭黑服也没有乐队伴奏,违反了传统,第二天就流言四起,说他开业时展示的袋子里没有装满铸币。

威尼斯银行家个人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多个方面。14世纪中期时威尼斯城邦的立法规定,只有以其本人名字获得担保的银行家才可以接受存款,其经理和出纳都不能接受。1523年的担保法律规定,要开办银行的银行家个人和他的担保人都要由国务委员会表决通过。银行家的健康状况与银行的稳定性有紧密关系。1400年秋季一位银行家染上瘟疫,他的嫉妒者和竞争对手就四处传播他已经死去的谣言,造成对这家银行严重的挤兑,出纳不得不在傍晚时停业并向城邦当局承认失去清偿力。实际上,这位银行家又活了两天,而且有时间筹备在下个星期一开办继承银行。也经常有银行倒闭与银行家去世同时发生的情况。1375年6月,一家银行刚宣布完破产它的业主就死了;1424年,一位银行家刚死,他的继承人就被迫申请破产。因此,银行家而非银行是当局审查的对象。

(二)监督和管制

在利亚托广场经营的银行家要通过威尼斯城邦当局的拍卖会租赁在此经营的场所,从1270年开始有专门的机构(Consoli dei Mercanti)承担为银行家发执照的职责,核实银行家提供的担保,也管辖银行的破产与清算。这种做法提供了一种初始的对银行以及要经营银行者的合适性进行控制的机制。

威尼斯最早的银行监管可追溯到1266年。当时金局(Gold Office)开始至少每月检查一次银行家和钱币兑换商在圣马可广场(San Marco)和利亚托广场经营中使用的称量衡器,一个世纪后改由银局进行检验,每三个月一次。另一个监督的领域是打击伪造和残缺的铸币的流通。1280~1324年当局要求威尼斯的商人都要宣誓杜绝使用伪造和残缺的铸币,当局的官员也检查银行经手的铸币。旨在使监督更容易进行的一项规章是要求钱币兑换商把铸币放在桌子上面而且只能在台面上兑换铸币。1324年到1332年期间,若干钱币兑换商因使用重量不足的铸币以及把铸币削边而被起诉。1354年时当局官员还到银行搜查伪造铸币,一经查出银行家就要受到重罚,而且吊销银行执照。威尼斯当局还规定银行营业的时间,15世纪时每天至少要营业4小时。

威尼斯城邦当局对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是要求银行在获得执照开业前提供担保,为存款人提供保护以防范一部分风险。担保通常是以担保人个人提供,而且要由担保人的财产支持,也可以由银行家或担保人或两者的可计算资产作支持。至少到14世纪初,担保人每年都要由专门机构(Consoli dei Mercanti)重新审批,日期与银行家从城邦租赁桌子和经营地点的日期相同,各项要求满足后才能作为有执照的银行家营业。所要求的担保不是保障银行家全部的负债,更多地是对公众信任的心理支持,而且不担保银行倒闭或清算时存款能够全额偿还。银行本身的资本金与银行家或银行合伙人的财产也不构成类似的担保,因为银行的负债要大出许多倍。最初的担保金额非常小,1318年以前为3000杜卡特,纯粹是象征性的,银行家要保证遵守法律,比如要将不合法的铸币撤出流通。从15世纪中期开始,担保金的数额非常大,大大超过对政府官员要求的担保金额,1523年时已经达到25000杜卡特。担保金成为一种保证,向存款人保证其存款是安全的。

虽然有担保等银行监管措施,威尼斯的银行倒闭事件还是时有发生,有研究者估计,1340~1500年有50起银行倒闭事件。15世纪末期,威尼斯银行倒闭的数量较以往大量增加。一个原因是,虽然当时的清算银行体系中存在许多工具来应付贵金属的短缺,但可能大多数转账银行的规模仍旧太小,而且主要是在当地经营,很少进行地区间或国际间业务来分散风险。另一个主要的原因是15世纪欧洲经济萧条所造成的互不信任的经济氛围。钱币兑换商和银行家已经遵循对存款实行部分保证金的原则,但是由于投资的机会有限,促使他们不得不经常将资金投向不确定性很大的中长期贷款,而这些中长期贷款又经常发生违约。在这种不稳定的环境里,银行业务的基础即信心日益被间歇性恐慌所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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