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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与法律研究——修辞情境和题旨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修辞的情境和题旨学说也是《修辞学发凡》的重要学术创新和理论突破,是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两分野这一“纲”下面的重要一“目”。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为数尚不算多的法律语言探求者,大抵都是中国修辞学会的会员,对望道先生“修辞的情境和题旨”的学说较为熟悉并从中获益。它完全与消极修辞的要求相契合,不过多考虑交际传播中不同场合或具体人员心理等情境因素,把注意力放在立法语言的特定题旨上。

语言与法律研究——修辞情境和题旨

修辞的情境和题旨学说也是《修辞学发凡》的重要学术创新和理论突破,是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两分野这一“纲”下面的重要一“目”。望道先生十分重视该理论,认为它是修辞得以成功的关键:“修辞以适应题旨情境为第一义,不应是仅仅语辞的修辞,更不应是离开情意的修辞。”一切修辞活动都必须与特定的题旨情境相适切:“凡是成功的修辞,必定能够适合内容复杂的题旨,内容复杂的情境,极尽语言文字的可能性,使人觉得无可移易,至少写说者自己以为无可移易。”(陈望道,2020:9)望道先生还论证了消极修辞、积极修辞在依据题旨情境调整语辞的活动中是有所侧重的:“(1)消极手法侧重在应合题旨,积极手法侧重在应合情境;(2)消极手法侧重在理解,积极手法侧重在情感;而(3)积极手法的辞面子和辞里子之间,又常常有相当的离异,不像消极手法那样的密合。”(陈望道,2020:7)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为数尚不算多的法律语言探求者,大抵都是中国修辞学会的会员,对望道先生“修辞的情境和题旨”的学说较为熟悉并从中获益。这里,我们先以立法语言为例展开讨论。立法语言是法律语言的核心,它对法律语言整体有规范、指领和导向作用。它完全与消极修辞的要求相契合,不过多考虑交际传播中不同场合或具体人员心理等情境因素,把注意力放在立法语言的特定题旨上。为了掌握这个题旨,需要把立法、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结合起来全盘考量。首先,立法是由特定主体,根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进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立法技术最后要落实在语言运用方面。我们把用于立法的言语谓之曰“立法语言”(潘庆云,2017:175-176)。虽然各位研究者对之有不同的考量,得出的结论也不尽一致,但是侧重于应合题旨以探讨立法语言的规律和技巧,则是完全一致的。如潘庆云《法律语言艺术》从词语、句子、超句结构三个层面对立法语言进行讨论:词语准确与规范,简洁与具体,质朴与文雅;句子符合立法文句的逻辑结构,内容特征(普遍性),句类选择(陈述句);超句结构中,句群和篇章的谋划要适合立法技术的需要(潘庆云,1989:86)。华尔赓等《法律语言概论》“立法语言的表达技巧”一章从权威性、逻辑性、庄严性方面对立法语言进行探讨(华尔赓,1995)。刘红婴《法律语言学》用三章的篇幅探讨了立法语言各层次结构规律及特殊的立法句式和表述特点(刘红婴,2003)。

如前所述,讯问语言、法庭语言等法律口语,对立法语言、法律文书语言等法律书面语有一定程度的偏离。所谓讯问语言,乃是一种交往形式的诉讼活动。每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有其涉嫌犯罪的案由,侦查人员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通过讯问进一步收集与所审理案件有关联的信息,旨在确认或否定嫌疑人构成特定的犯罪,这就是讯问语言的题旨。对于隐藏较深的间谍案,侦查人员往往采用双关、隐喻等修辞手法,发动心理攻势,破灭嫌疑人的侥幸幻想,迫使其交代罪行。但对于现场抓获的爆炸、纵火、杀人、抢劫等案件的嫌犯,则应该从速进行单刀直入的直接讯问,及时固定证据。这就是讯问语言的“适合题旨”。在同类案件中,讯问人员要根据嫌疑人不同的气质、教养、经历、年龄、文化水平等因素,根据嫌疑人不同的心理变化,随讯问过程中双方唇枪舌剑、情况瞬息万变而采用最有效的言语策略,这就是所谓“应合情境”。讯问语言的修辞手段可谓多姿多彩,包括有声语言的择语、设格、谋篇、韵律(动态)和超语言的“体态语言”,即《修辞学发凡》所谓之“态势语”(潘庆云,1989:187-197)。

法庭语言是法律语言研究的一个热点。中国法庭语言中,不少学者贯彻了望道先生的题旨情境学说。如《法律语言学教程》“辩护语言修辞”一节认为“切合辩护题旨、紧扣辩护题旨,是辩护语言修辞的基本原则”。该教程还把辩护语言的修辞风格类型归纳为平和型、雄辩型、析事推理型等类型(王洁等,1997:356-357)。潘庆云则把法庭语言分为两个阶段:法庭调查与交询讯问及法庭辩论(包括法庭演讲和互相辩论两部分),每个阶段都要紧扣特定案件的题旨和动态多变的情景,精心谋划和运用语言。特别是法庭辩论阶段,辩论各方更要抓紧时机,捕捉对方的致命弱点,从而轻松自得地赢得胜利。为此,笔者根据中外著名案例的论辩实践,总结了以下语言技巧:针锋相对,依法驳斥;紧扣论题,锲而不舍;欲进先退,有理有节;釜底抽薪,撼基破辩;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潘庆云,2017:204-238)。(www.xing528.com)

各位学者在贯彻望道先生“消极手法侧重在应合题旨,积极手法侧重在应合情境”等原则时,密切联系法律语言的具体状况,对立法语言、法律文书语言等法律书面语重点进行应合题旨的考量,而对讯问语言、法庭语言等法律口语则综合进行应合题旨和应合情境的探讨。因为上述法律口语毕竟不属于“表现的境界”:它们以“记叙的境界”为主,某些片段属于“糅合的境界”。

当然,成功的修辞,除了对“题旨和情境的洞达”之外,还要做到对“语言文字可能性的通晓”,要“极尽语言文字的可能性”(陈望道,2020:9)。作为研究者,也不可忽略这方面的探讨。上述对法律书面语应合题旨,对法律口语要同时应合题旨、情境的考察,各位研究者都探讨了各类法律语言作品对各层次语言材料及表述手段,包括修辞手法的选用,甚至涉及对态势语的恰当使用。当然,法律语言交际中的态势语,除了要符合一般交际情景中态势语和共同规律外,还有其特殊要求和特性。简述之,其必须遵循合法原则,不可违背法律和相关司法秩序。它不同于“表现的境界”中用于艺术表演、宣传鼓动之类的态势语,应该具备简洁洗练、庄重肃穆、自然得体的特征(潘庆云,2004,25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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