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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合同管理及索赔案例分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价格向下浮动幅度太大,对业主为承包商创造施工条件缺乏约束条款,某些费用较大的项目如材料及半成品试验费没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等。总之,对承包商单方面约束性条款过多,出现了较大的合同缺陷。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该规定业主提供合格的现场施工条件,并加以责任界定。显然,为了中标,急于签订合同造成漏洞颇多,失误频频,将使承包商很难有盈利的经营前景。

水电工程合同管理及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某工程公司1999年5月在C市中标承建某电站施工道路的混凝土硬化工程,由于合同的签订较为仓促,使得合同的许多条款在实施期间出现不利于施工单位的情况。如价格向下浮动幅度太大,对业主为承包商创造施工条件缺乏约束条款,某些费用较大的项目如材料及半成品试验费没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等。总之,对承包商单方面约束性条款过多,出现了较大的合同缺陷。

【问题提示】

承包商在合同实施后,才发现许多不利的合同条款,但为时已晚,这都是承包商仓促签约造成的。那么仓促签约究竟会带来哪些后果呢?

【分析与评价】

(1)合同总价向下浮动10%,对承包商极为不利。双方签订是118万元的合同工程,在未开工之前,承包商就先损失掉11万元,给工程项目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使承包商处于被动的局面。所以,在这样先天不足的合同条件下,承包商要想取得盈利将有很大的困难。

(2)合同条款中只规定了业主有指定建筑材料如砂石骨料、水泥等定点采购的权利,但没有规定业主对此承担的义务和责任。(www.xing528.com)

这一条款牵制承包商采购材料的范围,使承包商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撤换材料供应点。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发现业主指定的砂石骨料的采购点不能达到工程质量的要求,砂、碎石的含泥量严重超标,并且其规模小,不能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水泥厂生产的水泥强度不稳定,经常波动,甚至有“掉标”现象的发生。承包商要求业主改变采购点,但业主只是要求各材料供应点提高质量,最后直到承包商提出索赔后,业主才放弃对材料供应的指定权。

(3)由于水泥是业主指定的厂家供应,而该厂家又没有水泥检验实验报告单,所以每批水泥就必须自行取样送检,这本是由业主进行控制的义务,可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由于检验单位设立在距施工地点84km以外的县市,距离较远,运费、检验费每批都得800元左右,而业主又不承担。所以,对水泥的取样送检费用甲、乙方存在争议,明显对承包商不利,是承包商报价漏项失误所致。

(4)合同中没有规定业主提供施工现场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发现业主提供的施工现场不具有完整性,整条道路平摆块石存在大量的超高现象,需要返工处理,不然承包商无法进行施工。而工程开工又为合同的签订之日,所以工程一开始就存在拖延工期的情况,这都是缺乏对施工现场的正确了解造成的。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该规定业主提供合格的现场施工条件,并加以责任界定。

该合同中还存在许多不利的因素。显然,为了中标,急于签订合同造成漏洞颇多,失误频频,将使承包商很难有盈利的经营前景。

该案例表明,在合同签约时,承包商要特别注意检查合同中是否有对自己单方面约束性的约束性条款,如果有此条款应慎重对待。因为单方面约束性条款,是对承包商责任的加大和权利的不合理限制,这是显失公平的,承包商对此应采取强调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增加责任连环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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