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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关系与功能相融合,实现价值目的相互联系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价值关系不是先天地存在着的,也不是以主观形式为转移的,而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在物质的生产劳动领域中,价值关系包含有物质关系,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价值是同合目的性关系分不开的,并主要地表现为合目的性关系。实现功能向价值的转化,就是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合目的性关系,从而使价值目的相互联系。

价值关系与功能相融合,实现价值目的相互联系

价值是客体所具有的某种特性,可是,当客体处于与主体的联系之外时,这种特性还不能生成价值,只有当它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时,这种特性才转化为价值。

对价值的生成,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考察,一是从系统的进化方面去考察,二是从主体和客体关系的生成方面去考察。

从系统进化的方面看,意识是物质长期发展的产物,是物质的最高级的反应特性,它是在物理的、生物的反应特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说,所谓反应,就是由外界的作用所引起的反作用。由于事物是相互联系着的,而相互联系着也就是相互作用。因此,反应特性是一切事物所普遍具有的,事物所具有的对外界作用的反应能力、行为就是事物的功能。一般系统论认为,任何系统都处于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之中,就内部联系来说,任何系统都是由要素集合而成的有机整体、要素联系的内在形式、构成系统的结构,而系统的不同结构则决定着系统的不同功能。就外部联系来说,任何一个系统都与外部环境之间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输入与输出的变换,系统的功能就是这种变换关系的体现。换句话说,如果给予一定的输入,就可以得到一定的输出。将输入变为输出,就是系统状态的变换,也就是系统的功能。所以,系统的功能是系统对外部环境的作用所引起的反应。

任何自然物对外部环境的作用都会做出反应,例如,“空谷回音”,说的就是空谷具有回音的功能,这是无机物的物理功能。食物可以充饥,表明食物具有充饥的化学功能。植物和原生动物都具有趋光性、趋营养性、趋利避害性等,这些特性都是生物系统对外部环境的反应形式,因而也就是它们的生物功能。在自然界的长期发展产生了人类之后,便出现了社会的人,人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便成为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主体对客体的作用所做出的反应活动,不再单纯是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活动,而是社会活动。这种社会的活动,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就是社会的人的功能。在主体和客体的这种实践关系中,包含着价值关系,即客体以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主体的需要得到满足,就是主体对客体的作用所引起的一种反应,是主体所具有的功能。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也是客体对主体的作用所引起的一种反应,是客体所具有的功能。主体和客体的这两种功能在实践过程中的统一,就成为客体对主体的价值。这种价值的指向是主体,由主体所享用。但它的承担者是客体,由客体所具有。可见,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是从主体和客体的功能转化而来的。如果主体和客体不具有这种功能,价值也是不会存在的。例如,玫瑰花不具有美丽的颜色,不能反射一定波长和频率的电磁波,或者人们不具有视觉,因而不能吸收不同波长和频率的电磁波而做出反应,没有颜色的感觉,那么玫瑰花就不具有对于主体的审美价值,所以主体和客体存在相应的功能,是价值关系的物质前提,价值关系是由功能关系发展来的,在价值关系中必然地以扬弃的形式包含着功能关系,从而使功能关系成为价值关系的基础,反映出价值的客观性

可见,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并不是由于主体评价的结果,价值也不是完全由主体的需要所决定的,不能把价值完全地等同于主体性。应该承认,价值关系是建立在功能关系基础上的,而功能也就是系统的行为或活动,对于社会的人来说,这就是社会实践活动。首先是实践,然后才有评价。价值虽然依赖于主体,但它不是主观随意的,而是有客观的物质基础的。价值关系不是先天地存在着的,也不是以主观形式为转移的,而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只有实践才能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从而建立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有了这种价值关系的实践活动,才能以评价活动来反映这种价值关系。实践关系是价值关系的基础和前提,因而使价值关系也包含着某种物质关系。(www.xing528.com)

在物质的生产劳动领域中,价值关系包含有物质关系,这是显而易见的。劳动资料对于劳动过程来说,具有工具的价值。这完全是由劳动过程中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关系所决定的。这种物质产品以自己的属性满足人们的吃、喝、住、穿等的需要,都依赖于主体和客体的自然物质属性。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品同审美主体之所以能够建立价值关系,一方面取决于客体本身的审美属性,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主体的审美能力至少要具备健全的视听等感觉器官。所以,即使是审美关系,也是以自然的物质关系为基础的。如果不具备这种基础,同样是不能建立审美价值关系的。

可见,从系统进化的方面来考察,价值起源于人类。在产生人类之前,自然界各种事物的相互作用,只能表现为反应特性。从系统和环境的相互关系来考察,每一种系统都具有对环境作用的反应能力即具有特定的功能。由于系统存在的普遍性,系统与环境划分,也是相对的,系统可以成为环境,环境也可以成为系统。在出现人类之后,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便演化为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主体是一种系统,客体也同样是一种系统,主体和客体都具有各自的功能。因此,相对于主体来说,客体是环境;相对于客体来说,主体也是环境。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便产生相互的反作用,呈现出各自的功能,这就形成了客体对主体的价值。

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表现为因果规律。人类社会的规律,除因果关系之外,还包含有合目的性关系,并以此与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规律相区别。因此,价值是同合目的性关系分不开的,并主要地表现为合目的性关系。维纳等人说:“一切有目的的行为都可以看作需要负反馈的行为,如果一个目标要被达到的话,那么来自该目标的信号就有必要在某一时候来校正行为。负反馈行为就是这样的行为没有来自目标的信号来改变客体在其行为过程中的活动。”[54]不仅人类,凡是控制系统,都有负反馈的机制,因此,它们的行为都是合目的性行为,对一个受控系统,输入是原因,输出则是结果;而输出又反馈回来影响输入,从而产生新的输出。于是,输入和输出构成了互为因果的关系,逐步地实现行为的目标,建立起合目的性关系。可见,合目的性关系建立在因果关系基础之上,但又高于因果关系。实现功能向价值的转化,就是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合目的性关系,从而使价值目的相互联系。主体和客体处于因果关系时,主体和客体的属性表现为功能关系;当主体和客体进入合目的性关系时,主体和客体的属性就表现为价值关系。在合目的性关系中,仍然包含着因果关系,因而在价值关系中也仍然包含着因果关系,并受因果关系制约,由此而决定着价值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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