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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重要性及展望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学者指出,再审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彰显了再审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笔者同意这种观点。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建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使得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能够法定化、程序化,明确和保护当事人在再审程序环节的相应诉讼权利,是对当事人再审诉权的有力保护,从而能有效地实现我国司法程序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建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重要性及展望

关于建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应注意的问题,借鉴大陆法系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做法,笔者认为,再审事由审查程序应由两个阶段构成。

1.再审申请的合法性的形式审查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向法院提起再审之诉,法院首先应对其申请再审之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内容。一是当事人再审申请是否规范。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申请诉状未作规定,实践中,立案人员要花费大量时间指导当事人书写再审申请,因此,对再审申请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在形式上,再审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起,同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有学者指出,再审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彰显了再审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在内容上,再审申请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再审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是原审裁判文书的案号和制作日期。三是再审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想要达到的目的,是变更原审裁判的意思表示。当事人要求全部还是部分变更,如何变更,应在诉讼请求中标明。四是提出再审申请所根据的再审事由及事实依据。当事人应说明提起再审之诉所根据的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并提供相应证据。[78]再审事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不允许笼统地称 “因为裁判不公正” 等。

第二,审查提起再审之诉的主体是否符合要求。再审之诉只能由原确定裁判的诉讼当事人提起,当事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提起。

第三,审查是否在再审期间内提起。笔者认为,我国可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 “民事诉讼法” 关于再审之诉的相对时效和绝对时效的规定,既可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又可以督促当事人及时申请再审,使生效裁判确定的社会关系尽早确定。

第四,审查是否属于不得或不宜提起再审的情形。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之诉首先应对生效裁判提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按照督促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上述规定是从案件类型的角度作出的,有许多不合理之处。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再审权利,笔者建议应在考虑再审之诉制度的法律宗旨的基础上,斟酌案件本身的性质,对再审之诉作出限制规定,如无纠正可能的案件不能提起再审等。

第五,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鉴于不宜由作出错判的法院自己纠正自己,笔者认为,再审之诉原则上应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受理,这也可以解决审判实践中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多、再审案件非常少而审监庭的人员设置却至少得满足组成合议庭的需要从而占用审判力量的矛盾。

审查以后如果当事人的起诉符合上述条件,予以登记立卷,转入下一个阶段即对再审事由的审查。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其一,再审申请不规范、能够补正的,告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补正。当事人逾期不补正的,裁定不予受理。这里必须指出的是,补正程序是裁定不予受理的前置程序,不得未经补正而径行裁定不予受理。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都有类似规定。

其二,再审案件不符合管辖、期间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诉。

其三,再审之诉的主体不合法或属于不得提起再审的情形的,告知当事人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坚持申请再审的,裁定不予受理。

其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提起的,告知当事人应按法律规定的事由提起。当事人逾期不更正的,裁定不予受理。(www.xing528.com)

2.再审诉请合法性的实质审查

当事人的再审之诉通过形式审查之后,应立即进入对再审诉请合法性的实质审查。第一是审查内容,审查当事人据以提出再审之诉的法定再审事由是否存在和是否成立。第二是审查形式,由于对再审事由的审查,将决定案件最终能否重新审理,因此,其审查程序应遵循公开、透明、效率、言辞原则。为改革原审查方式的弊端,目前有些法院试行了听证方式,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笔者认为,应对听证这种审查方式予以规范化、法定化,内容包括:

(1) 听证5日前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听证合议庭人员名单、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

(2) 听证应遵循公开、回避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以公开方式进行。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为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原承办法官在必要时可出席听证会。

(4) 听证应遵循效率与公正原则,既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又不能等同于庭审。听证应只对再审事由进行程序性和技术性审查,不能搞成全面审查和实质审查,否则就又回到了原来的老路。

应当指出,对于一些再审事由明显不成立的再审之诉,合议庭有权不经听证程序径行做出决定。

(5) 审查结果。经过审查,认为存在法定事由的,则裁定予以进入再审程序;不存在的,裁定驳回再审之诉。对驳回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对予以立案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上诉。

(6) 审查组织。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原案件的承办法官不得进入合议庭。

(7) 再审立案的效力。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的规定,再审立案后,原生效裁判中止执行。这显然动摇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一般情况下,再审申请人是原生效裁判的债务人和被执行人,再审被申请人是原生效裁判的债权人和申请执行人,再审立案后,原生效裁判中止执行,会影响申请执行人即再审被申请人的利益。为尽量避免再审立案对生效裁判稳定性和再审被申请人利益的影响,在实行再审立案不中止执行原生效裁判的原则的同时,应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可以成为中止执行的例外

建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使得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能够法定化、程序化,明确和保护当事人在再审程序环节的相应诉讼权利,是对当事人再审诉权的有力保护,从而能有效地实现我国司法程序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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