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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危机应对:将在外机制立即建立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组织运作体制的角度来看,这是由于中航油集团内部缺乏“将在外”机制造成的。一个完整的“将在外”机制应该包括四个方面。也就是说,必须应用“将在外”原则,以防推诿责任。但是,只要我们把握对组织的根本利益有益的原则,建立“将在外”的危机处置机制,就可以较好地防范危机或者减小危机带来的损失。

企业危机应对:将在外机制立即建立

“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是我国古代著名的军事家孙武提出的一条作战原则。对于今天的管理者来说,这一条原则在应对企业危机时,仍能发挥重大的作用。

一家由中字头企业集团在新加坡成立的公司于2001年12月6日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2004年,该公司因投机石油期货,折戟沉沙,巨亏5.54亿美元,震惊海内外。该事件为我们分析在企业突发危机时如何应用“将在外”原则提供了最佳的范本。

事发后,新加坡公司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集团于2004年10月3日就开始了解到事件的严重性。当时的账面亏损为8000万美元,如果那时集团决定斩仓,整个盘位的实际亏损可能不会超过1亿美元。然而,集团领导大部分在休假。9日,新加坡公司正式向集团提出书面紧急请示。如果当时斩仓,实际亏损应为1.8亿美元。然而直到16日,集团才召开会议进行研究。”

这位负责人还说,危机发生后,“国内外多家大企业与集团进行过多次接触,愿意支持新加坡公司解决期权问题,其中英国石油公司(BP)提出了两个可以把风险控制在2亿美元内的方案,并对新加坡公司进行了长时间的清盘和谈判。11月,在谈判接近尾声时,BP召集全球董事纽约开会,审批与集团之间的合作协议,但是,当晚集团危机处理小组却没有给出明确意见。”

这位负责人说,“结果,本来可以通过谈判争取到的利益和减少损失的机会就因此丧失。”

世界著名风险评估机构标准普尔也发表评论说,在危机显露之初,其实新加坡公司只需5000万美元即可解围。

这位负责人的说法当然不乏为自己辩解的成分,但我们却可以从中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他本人和新加坡公司不是苦苦寻求上级领导的决策,而是积极运用“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原则来应对危机,那么新加坡公司的损失即使不可避免,损失的额度也可以大大减小。

我们知道,“将在外”原则作为一种例外管理,是不能滥用的,必须建立在如下的前提之下:上级领导对具体情况不了解,不熟悉,其做出的决策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下级自行采取的措施符合组织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全局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说,中航油事件完全适用“将在外”原则。按照这家集团高层的说法,新加坡公司基本上是这位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这样,集团领导完全不了解复杂的期货交易的情况,你怎么能指望他做出正确的决策?而且,如果这位负责人及时斩仓,新加坡公司肯定能将损失控制在较小的程度。这无疑是符合中航油集团、新加坡公司乃至该组织的所有的个体的利益的。但是,他没有,而是坐等上级命令,坐失良机。

从组织运作体制的角度来看,这是由于中航油集团内部缺乏“将在外”机制造成的。一个完整的“将在外”机制应该包括四个方面。(www.xing528.com)

第一,就是在组织出现重大危机时,下级有权应用“将在外”原则,不经上级批准,自行决断。

在组织结构中,权力的分配是沿着金字塔型的架构向下不断递减的。处在金字塔顶端的领导者拥有最大的决策权。但是在出现例外情况时,权力可以出现倒置。这时候,距离一线最近、最了解实际情况以及最清楚该用什么样的办法来解决问题的下级应该拥有最大的决策权。如果在组织中,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了这一点,陈久霖们就可以依此行事,而无须苦等上级的命令。

第二,在组织出现危急情况时,在因为某种原因而无法接到上级领导指示时,下级不得以其为借口,坐视不顾。也就是说,必须应用“将在外”原则,以防推诿责任。战场上,最高军衔的指挥官牺牲了,剩下的生存者中最高军衔的人必须立即无可推脱地站出来,承担起指挥的重任。企业处置危机也是如此。有了这样一条制度,就可以很好地防止陈久霖们上演“将在外,只想受君命”的怪现象,彻底消除他们推卸责任,不肯负责的侥幸心理,促使他们按照对组织的根本利益有益的原则去积极想办法,做决断,减亏止损。

第三,在事情了结之后,追究责任时,下级在应用“将在外”原则,为避免或减小企业损失所做的努力和成果应该加以考虑,并视最终的结果给予减轻或免于处罚。这样有了将功补过的制度安排,犯错误的下属,就会把所有的精力和努力积极运用到减亏止损上(因为他的表现可以将功赎罪),而不会出现虱子多了不痒,无动于衷,消极等待上级做决定,甚至破罐破摔,铤而走险,使组织蒙受更大损失的的严重局面。

第四,应用“将在外”的原则,必须在上级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以防事态变得不可收拾。

在这一点上,有着200多年历史的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反面例子。巴林银行在新加坡的交易员里森在犯了错误,导致公司亏损后,运用“将在外”原则,自作决断,希望以一己之力,不声不响地把损失弥补回来。但是人算不如天算,漏洞越来越大。里森只能铤而走险越走越远,结果导致了85000万英镑的巨额亏损,使巴林银行走上了倒闭的不归路(无独有偶,里森也是在新加坡出的事,也是在炒期货上出的事)。如果里森的自救行动是在总部的监督下进行的,那么,即使他再造成一些损失,也不可能危及整个组织。

以上论述的“将在外”机制的四个方面是层层推进,相辅相成的,缺一就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不可能不向下级放权,也不可能不遭遇各种危机。但是,只要我们把握对组织的根本利益有益的原则,建立“将在外”的危机处置机制,就可以较好地防范危机或者减小危机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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