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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儒法融合实践者的历史与现代观点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董仲舒的学术源于荀子,兼及阴阳五行而成完整的理论体系,晚年又以春秋决狱成为儒法融合的实践者。董仲舒能够吸收法家思想可能是以公羊学作媒介的。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的审判方法,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其次,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一改先秦儒法两家对立的局面,使两者自然地融合起来。可以说,董仲舒不仅是荀子儒法合流思想的继承人,而且还是荀子儒法合流政策的实践者。

董仲舒:儒法融合实践者的历史与现代观点

董仲舒本是治公羊春秋的大儒,刘向《孙卿叙录》说:“汉兴,江都相董仲舒亦大儒,作书美孙卿。”可见他对荀子十分敬仰。董仲舒的学术源于荀子,兼及阴阳五行而成完整的理论体系,晚年又以春秋决狱成为儒法融合的实践者。董仲舒的师承关系比较复杂,大致有如下几条脉络:

第一条线索:孔子→曾参→子思→孟子→董仲舒。孔子虽罕言“性”“命”“天道”,却坚信“性相近”和“五十而知天命”;曾参重“孝”,而以“慎独”的“诚信”为实现“孝”的途径;子思发挥“诚”的道德观念,从“率性存诚”而至“知天”,通过天人交感之门以培植安身立命之大本,又“案往旧造说”,阐述《洪范》“五行”之论;孟子从“性善”论导出“良知”“良能”,进而推出“尽心”“知性”“知天”和“万物皆备于我”的唯心体系;董仲舒提出“性三品”“天人感应”“阴阳五行”的神学体系,把儒家的宗法伦理三纲神圣化。

第二条线索:孔子→子夏→公羊高→公羊平→公羊地→公羊敢→公羊寿→董仲舒。“昔仲尼志在《春秋》,行在《孝经》。……于是以《春秋》属商(子夏),商乃传与公羊高。高传与其子平,平传与其子地,地传与其子敢,敢传与其子寿。自高至寿,五叶相承,师法不坠。寿一传而为胡勿生,再传而为董仲舒。太史公谓汉兴五世之间,唯董仲舒明于《春秋》”[66]。孔子作春秋,其“微言大义”皆载于《春秋》。子夏继承《春秋》之学,严守师法。《史记·孔子世家》载:“孔子曰:后世知丘者以《春秋》,而罪丘者亦以《春秋》。”春秋公羊之学素重“微言大义”。《史记·儒林列传》:“言《春秋》于齐自胡母生,于赵自董仲舒。”《公羊序疏》疏引《孝经》说云:“子夏传与公羊氏,五世乃至胡勿生。”“是董与胡勿生同为子夏六传弟子。”[67]董仲舒从公羊春秋之学而倡“大一统”、“三世说”、阴阳五行、德主刑辅之说,完成了儒学的更新。

第三条线索:荀子→李斯→吴公→贾谊→董仲舒。孔子思想的核心内容是“礼”和“仁”。孟子主要继承“仁”的思想并扩充为“仁政”学说;荀子则主要继承“礼”的思想并形成“隆礼重法”的“礼法”观;李斯与韩非曾师从荀子,荀、李之间“重法”并无本质不同,但荀子反对严刑酷罚,主张罪刑相称。西汉吴公曾学于李斯,贾谊曾为吴公门客。《汉书·贾谊传》记载:“贾谊,洛阳人也,年十八,以能诵诗书属文称于郡中。河南守吴公闻其秀材,召置门下,甚幸爱。文帝初立,闻河南守吴公治平天下第一,故与李斯同邑,而尝学事焉,征以为廷尉。廷尉乃言谊年少,颇通诸家之书。文帝召以为博士。”董仲舒深明荀子之学,又力主贾谊“改正朔,易服色,法制度,定官名,兴礼乐”(《史记·贾生列传》)之论。荀子“兼重礼法”的思想虽经李斯一度走入极端而偏重法刑和君主独断,可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而后又经贾谊之修正,至董仲舒始得复其元。

苏舆谓:“汉儒经学,当首董次郑。……两汉多用董学。魏晋南北朝多用郑学。宋以后多用朱学。董学在《春秋》,郑学在《礼》,朱学在《四书》。近人调和汉宋,专取郑朱语句相同者,牵合比附,用心虽勤,亦失所宗矣。”[68]汉武帝时,董仲舒“罢抑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被采纳,“立学校之官,州郡举茂材孝廉,皆自仲舒发之”(《汉书·董仲舒传》)。(www.xing528.com)

董仲舒和荀子同样背离原始儒家坚持贵族政体的主张,转而拥护中央集权的君主政体。这一立场与先秦法家是毫无二致的。董仲舒能够吸收法家思想可能是以公羊学作媒介的。“《春秋》之学,孟子之后,亦当以董子之学为最醇矣”[69]

不仅如此,董仲舒还从神学角度——“惟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繁露·受命于天》)——来论证汉帝国集权政体的合理性。这种论说,对于无法从传统帝王脉络当中寻找神圣血缘的刘氏皇族而言,可谓一场及时雨。同时,董仲舒又提出“灾异谴告”说来对皇帝的过分行为加以约束。荀子将德刑二者统一起来,主张“德刑兼重”。董仲舒则用“阴阳五行”的理论给“德主刑辅”理论披上神秘外衣。董仲舒发展了法家“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的官僚政治论,并提出“据位治人”“以名定实”的“考绩之法”。董仲舒首创的“春秋决狱”是对荀子“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荀子·王制》)的混合法原理的实践,同时又将儒家义理提升至国家法律原则的高度,开创了以儒家“经义决狱”的先河。汉代儒家之经学,既研究经义又研究经例,如礼经、礼例。把这种方法运用到法律上面,自然又研究法条,又研究案例。因此,汉代形成的混合法与经学传统及方法是分不开的。

董仲舒运用儒家经义来创制和适用判例,是以儒家经义决狱平讼的“始作俑”者。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的审判方法,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首先,这种审判方式实际上宣布,儒家经义具有等同于甚至高于现行法律的价值,从而使儒家思想进入法律实践领域成为可能。而事实上儒家思想正是从司法领域入手,逐渐深入法律注释和立法领域,最后终于按自己的理想来改造整个法律实践活动的形象。其次,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一改先秦儒法两家对立的局面,使两者自然地融合起来。先秦儒家是个民间学派,无缘登上政治舞台,故无机会从事现实的法律实践活动。而法家人物又是在批评儒家思想的同时,按法家的意愿来从事立法、司法活动的。董仲舒的做法,使儒学从书斋走向实践,又使法官转而关心儒学,从而使截然对立的儒法两家水乳交融般走向统一。最后,董仲舒以“春秋决狱”的方式恢复了古已有之的判例法,再一次宣示着判例法的生命力。这样一来就开始构筑一个新的法律样式的雏形——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

董仲舒生活的时代是一个过渡的时代。史载:“孝惠、吕后时,公卿皆武力有功之臣。孝文帝时颇征用。然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及至孝景,不任儒者,而窦太后又好黄老之术”(《史记·儒林传》)。及至“元、成以后,刑名渐废,上无异教,下无异学,皇帝诏书,群臣奏议,莫不援引经义以为据依。国有大疑,辄引《春秋》为断”[70],从而大大巩固了儒学的正宗地位。可以说,董仲舒不仅是荀子儒法合流思想的继承人,而且还是荀子儒法合流政策的实践者。董仲舒的思想和事功带有终结一个旧时代开启一个新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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