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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民、亲民、利民与重刑:先秦法家之新论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君书·靳令》:“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重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罚行则民亲,赏行则民利。”本来,“赏行则民利”或“行赏,民利且爱”,似乎不成问题,因为按照法家的人性论,这是顺乎人性、满足民之欲求的。而“罚行则民亲”“行罚则民利”,就颇费口舌了。重刑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都被说成是善良的,是基于“爱民”“亲民”而达到“利民”的。

爱民、亲民、利民与重刑:先秦法家之新论

商君书·更法》云:“法者所以爱民也。”《韩非子·问田》表白说:“窃以为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这是在总体上谈论的爱民、利民。那么,爱与利是怎样体现出来的呢?

《商君书·靳令》:“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重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罚行则民亲,赏行则民利。”什么原因呢?道理在赏与刑相反相成的对应关系上,《商君书·说民》:“刑多则赏重,赏少则刑重”。“罚重,爵尊。赏轻,刑威。爵尊,上爱民。刑威,民死上”。即是说,赏与刑是相互衬托、相互影响的。所以必须少赏,《商君书·壹言》说是因为“多赏以致刑”。赏赐的领域很多,表面上人民可以从多种渠道得到赏赐,实则赏出既多,爵不足以尊,君上对民的尊爵之爱就无从体现,因而应少赏。按《商君书·去强》和《说民》篇,应当是“刑九赏一”,反对“刑七赏三”“刑五赏五”,更反对“赏九而刑一”,要“利出一空”。而且赏多等于驱民致刑,名曰爱之,实则害之。之所以必须重罚,按《商君书·壹言》的说法,是因为“轻刑以去赏”。刑罚很轻,表面上人民未受很大的伤害,但否定了赏赐,结果,正如《商君书·算地》所云“刑不可恶,而爵禄不足务也”,但君上对民的尊爵之爱也无从体现。

这很像辩证法,但却是诡辩术。重刑的合理性再一次得到了证明:通过“爵尊”的映照,重刑也获得了“上爱民”的外观。法家惯于赤裸裸,但在这里是装饰了一番的。本来,“赏行则民利”或“行赏,民利且爱”,似乎不成问题,因为按照法家的人性论,这是顺乎人性、满足民之欲求的。而“罚行则民亲”“行罚则民利”,就颇费口舌了。但在法家手里一变,重刑就成了爱民了。他们要人们看重刑的本质,不要看重刑的表面。这本质除从“爵尊”折射出来的一面外,还有他们设计重刑的善良愿望。刑罚虽然为民所厌恶,但他们的意图,按《商君书·开塞》所云,在于通过“立民之所恶”,使“民安其所乐”。因为“以刑治则民威(畏),民威(畏)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他们的善良在于使民“以其所恶”而“终其所好”。只要你不犯科条,你就足够安乐的。重刑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都被说成是善良的,是基于“爱民”“亲民”而达到“利民”的。(www.xing528.com)

韩非也是这套理论,《韩非子·心度》云:“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同样也是那样温情。他还特别有一番重刑之辩。《韩非子·六反》篇说:“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何必於重哉?此不察于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重刑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今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犯而诛之,是为民设陷也。”“是故轻罪之为民道也,非乱国也则设民陷也,此则可谓伤民矣。”

靠了“以刑去刑”的托词,重刑就不伤民了,而轻刑则反倒是伤民的了。这套妙论,恐怕当时的民也是难于接受的。贼盗之罪可谓重矣,但在“失期当斩”和“戍死”的夹击下,民众群起而反抗了,实在没有感激重刑的意味。这一层逻辑,法家是想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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