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抛弃人应将该物置于其实际控制之外,听任他人获得或者处理。抛弃行为也可因不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致无效或者被撤销。如抛弃人仅有抛弃的明示,仍未放弃动产的占有,便不能构成抛弃。例如,陪葬物品不能认定为抛弃物。这是因为在许多情况下,他对抛弃人的意图以及抛弃行为是不知晓的,其只是基于自身的判断而进行先占。先占人误将有主物当作无主物,不能因先占取得所有权。
抛弃物,是指所有人以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而放弃占有的动产。抛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产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的效果,该物也因此成为无主物,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29]
抛弃行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抛弃人主观上具有抛弃的意思。抛弃是单方行为,意思表示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均可生效。抛弃的意思表示无需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抛弃人也没有将物抛弃后,由某人获得的意思。二是客观上还应有抛弃的行为。抛弃人应将该物置于其实际控制之外,听任他人获得或者处理。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为的抛弃行为,不发生效力。抛弃行为也可因不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致无效或者被撤销。
在具体判别抛弃的效力上,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探求所有人的真实意思加以认定。如抛弃人仅有抛弃的明示,仍未放弃动产的占有,便不能构成抛弃。相反,未经表示抛弃的物,在物脱离控制后,权利人表示抛弃,便可构成抛弃。此外,有些物品不能视为抛弃物。例如,陪葬物品不能认定为抛弃物。(www.xing528.com)
先占人的主观认识对抛弃物(无主物)的成立与否不产生影响。这是因为在许多情况下,他对抛弃人的意图以及抛弃行为是不知晓的,其只是基于自身的判断而进行先占。判断某物是否为无主物,只能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并没有法律意义。作为先占人,并无知悉标的物是否为无主物的必要,只要在法律上标的物确为无主物就能构成先占。先占人误将有主物当作无主物,不能因先占取得所有权。但是,如果其将无主物当作有主物而加以占有时,仍然可以取得所有权。[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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