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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版: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留置权滥觞于罗马法上的恶意抗辩及诈欺抗辩之拒绝给付权。无论是主张债权效力的留置权的国家,还是主张物权效力的留置权的国家,对这一特征都是认同的。但立法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并非强行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事先经特约排除关于留置权规定的适用。因而,用留置的方式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各国立法中都得到了体现。

物权法第2版: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滥觞于罗马法上的恶意抗辩及诈欺抗辩之拒绝给付权。近代各国民法典对留置权都有规定,但由于对其性质认定不一,因而,对其适用范围和效力的规定也不一样。但无论对其性质如何认定,留置权都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所谓法定性,是指该项权利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无须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加以约定。无论是主张债权效力的留置权的国家,还是主张物权效力的留置权的国家,对这一特征都是认同的。但立法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并非强行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事先经特约排除关于留置权规定的适用。我国是采物权效力说的国家,我国《物权法》第230条一方面肯定留置权的法定性,赋予合同的债权人一方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对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当然享有留置权,另一方面也允许当事人事先通过约定排除该项权利的适用。[1](www.xing528.com)

(2)保全性。无论是主张债权效力的德、法,还是主张物权效力的瑞士、日本,在立法上赋予债权人以留置权,都是出于保障债权实现的目的。从这个角度看,这项权利具有保全性的特征,只不过在德、法等国,留置权是作为双务契约中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抗辩权而存在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虽然可以留置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但对该财产并无处分权。而在瑞士、日本等国,出现上述情况时,债权人不仅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而且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将留置物变价,以变价所得优先清偿其债权。因而,用留置的方式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各国立法中都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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