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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程序规定及适用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议的前提下,行政赔偿请求权人方可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提出一项还是数项赔偿请求,取决于损害事实。申请与受理受害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行政赔偿程序规定及适用

1.单独行政赔偿的提出和先行处理

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先行处理,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经过双方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范围、方式、金额等事项,从而解决赔偿争议。在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议的前提下,行政赔偿请求权人方可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其通常适用于: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承认其行为违法,但对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已被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或已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但受害人在申请复议时并未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也未对行政赔偿问题作出裁决,复议裁决生效后被害人又要求赔偿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已为法院的判决确认为违法或已被该法院判决撤销或变更,判决生效后,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该行为为终局裁决;事实行为等情形。

在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中,受害人应向谁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求赔偿。赔偿请求人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或是专门的行政赔偿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被请求的那个赔偿义务机关,应就请求人所受的损害依法先给予全部赔偿,而不仅仅是赔偿自己所致害的那一部分。对外赔偿之后,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之间可以就各自的责任大小再予以分担。

赔偿请求人可以只提出一项赔偿请求,也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第1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该数项赔偿请求,可以是多项损害的相同赔偿方式的赔偿请求,也可以是多项损害的不同赔偿方式的赔偿请求。提出一项还是数项赔偿请求,取决于损害事实。如果损害是单一的,请求人只能就该项损害提出赔偿请求,不得就该损害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提出赔偿请求。

2.单独提出行政赔偿的处理程序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主要包括赔偿请求人提出申请、义务机关受理、决定和执行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受害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2条的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赔偿申请书是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主要书面材料,因此必须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语言简明,字迹工整,便于赔偿义务机关审查处理。

在受理阶段,赔偿义务机关仅能够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尤其是申诉载明的事项是否完整,而不对请求人是否有赔偿请求权、请求赔偿的损害是否由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这些事项可在受理之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在处理赔偿请求时逐一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即不成立,赔偿义务机关可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2)作出决定与送达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www.xing528.com)

《行政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赔偿请求人及其赔偿请求,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是否给予赔偿的结论,不服该决定的诉权。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但在法理上可借鉴《民事诉讼法》的规则,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3)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经过先行处理程序,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感到满意,赔偿请求得以兑现;二是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满意的,此时赔偿请求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在对复议决定不服后,还可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就申请复议而言,《国家赔偿法》并未对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赔偿请求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作出规定。但一般说来,既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那么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作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这样的制度实际上也已经存在,如《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对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赔偿请求人也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或者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也与此相似。

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赔偿义务机关不作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情形是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满意,不满意的内容既包括不予赔偿的决定,也包括赔偿义务机关虽作出了赔偿决定,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情形,根据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要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具有请求资格,如果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有抚养关系的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提供该公民死亡的证明及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对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理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7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人民法院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终结诉讼程序的效力,人民法院不能就已经调解结案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再行审理或另行判决。当事人不得就调解解决了的行政赔偿争议,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在一审判决前同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裁定是否准许。

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单独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第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束,需要延长审限的,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限内对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以下判决:维持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处理决定,改变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处理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直接判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数额。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作出以上判决的法律文书名称为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的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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