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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V在中国:结构金融学中的实践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现行立法与实际操作上看,信托型SPV虽然是最为成熟的,但是在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流通上仍然存在问题。而对于公司型SPV而言,新公司法的出台使得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和机构人员设置的门槛大大降低,并给予了一人有限公司法律地位,但是目前在我国设置公司型SPV仍然任重道远。但是此项法规我国目前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与实践经验的支持,使得公司型SPV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大。而SPV由于自身性质的特殊性,无法满足此项法规。

SPV在中国:结构金融学中的实践

从立法上看,对于SPV的设立无论是在基础性法规还是在专门性法规上,都主要是对信托型SPV的规范,对其他形式的SPV的规范并不完备,从而限制了我国可设立SPV的形式。

从现行立法与实际操作上看,信托型SPV虽然是最为成熟的,但是在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流通上仍然存在问题。从发行角度看,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确立以后,基础资产就完成了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受托人以资产未来的现金流发行受益权证,但是这种受益权证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证券法》上的证券,并且就发行证券的种类上来说,信托型SPV由于其性质的原因,一般只能发行受益凭证融得资金。从流通角度看,虽然按照《信托法》第48条规定,这种受益权证可以依法转让,但这种转让并不像证券那样具有普遍的流通性,而只是个别主体单独协商的结果。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之后2个月内,受托机构可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但是其流通范围也只限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对流通性的改善较为有限。(www.xing528.com)

而对于公司型SPV而言,新公司法的出台使得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和机构人员设置的门槛大大降低,并给予了一人有限公司法律地位,但是目前在我国设置公司型SPV仍然任重道远。首先,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门槛仍然很高,最低为人民币500万,且要求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对于SPV这种尽可能降低融资成本的“空壳公司”而言难以接受。其次,一人有限公司虽然得到立法的支持,但我国发行证券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律条件和程序,并且还需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因此证券发行资格的获取成为新的障碍。并且新公司法引进了“法人人格否定原则”,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自身财产相互独立时,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此项法规我国目前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与实践经验的支持,使得公司型SPV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大。再次,我国法律规定在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当年净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而SPV由于自身性质的特殊性,无法满足此项法规。最后,在实践中适用的合并法律还未出台。实质合并问题中母公司的倒闭势必引起子公司的破产,而目前防止母、子公司发生连带责任的法律仍未出台,虽然在《企业破产法》中别除权对债权人的受偿问题加以明确,但是力度依然需要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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