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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制度与国际商法相关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版权的概念版权是个法律概念,指政府授予原创作品创作者对其作品进入公众领域一定时间内的一种独占权利。版权是知识产权的种类之一。在这一阶段,现代使用的“版权”这一概念尚未真正形成。有关的权利的专有性及地域性仅仅反映在“出版权”上,且仅是君主赐予的一种特权。1793年法国颁布第一部版权法。今天,多数国家的版权法都同时承认作者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发表的作品必须带有一定标记,才能获得版权。

版权制度与国际商法相关

(一)版权的概念

版权是个法律概念,指政府授予原创作品创作者对其作品进入公众领域一定时间内的一种独占权利。顾名思义,它是一种“复制”(copy)的权利,包括给予版权持有人决定谁可以采取其他形式使用其作品、谁可以演出其作品、谁可以从其作品中获得财务收益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利。版权是知识产权的种类之一(和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共同构成“知识产权”)。

版权发端于15世纪。米兰公爵于1481年首次签署了著名的独占印刷历史作品的许可。类似的许可同期在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也出现。随后,在1534年,英国出版商首次获得皇家特许的保护;到1556年,英国女王玛丽一世为了在迫害新教徒的过程中控制舆论,批准成立了“出版商公司”,并进而规定一切图书在出版前都必须送官方审查,同时必须在该公司登记注册。这是版权产生的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现代使用的“版权”这一概念尚未真正形成。有关的权利的专有性及地域性仅仅反映在“出版权”上,且仅是君主赐予的一种特权。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要求废除君主封建特权的呼声不仅反映在处理有形财产方面,而且扩大到处理无形财产(包括知识产权)方面。这种情况下,英国下院于1709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因当时为英国女王安娜在位,故称《安娜法》)。这部版权法的特点是:①第一次确认了“作者”是法律保护的主体;②规定了给予作品自出版之日起21年的保护期,如果作者尚未过世,还可以续展14年。这两个特点,使现代含义的“版权”真正形成。1793年法国颁布第一部版权法。这部法律强调作者个人的权利,提出:版权法保护的不仅是作者的经济权利,而且是作者的精神权利。今天,多数国家的版权法都同时承认作者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

(二)版权法保护的对象

版权同专利权一样,都是专有权,即非经权利人的许可,其他人不得加以利用。但版权保护的仅仅是作品的独创的“表达形式”,而不延及作品反映的实质内容。美国1976年《版权法》即规定:“对某一作品的版权保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扩大到该作品所描述的任何思想、程序、过程、操作法、概念或原则上。”版权保护的对象大致包括:

(1)以语言文字表达的作品。包括著作、小册子、文章、手稿、打印稿、演讲、布道、讲学,等等;

(2)音乐作品;

(3)戏剧作品;

(4)艺术作品。包括平面艺术,如绘画、摄影,也包括立体艺术作品,如雕塑

(5)哑剧及舞蹈作品;

(6)图示、图解:

(7)电影作品;

(8)电视、广播作品;

(9)录音、录像制品;

(10)印刷版面。

上面的十个类别,只是就一般而言。有的国家版权保护的面可能再宽一些,有的国家则规定窄一些,如在有些国家,后面4种都不是传统版权保护的作品,而是属于版权“邻接权”所保护的对象。另外,对于上述各类中包括的具体内容,各国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例如,演说、讲学等,是否一定要以某种物质形式体现出来(如体现在录音带、打字记录里等),才能得到版权保护?多数国家是有这样的要求,但也有国家规定,没有稿子或记录的即席演讲,也受版权保护;又如,一般单纯报道时事的新闻,一般国家都不受版权保护,但如果报道中加了记者的评论,或加了记者对其中某些事实的特写,那就不属于纯新闻,就要受到版权保护了。

(三)版权权利

版权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分为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两大类:

1.经济权利

指占有版权以便取得某些经济收益的权利,包括:

(1)复制权。包括复印、复写、出版、录音、录像,等等;

(2)改编、改写权,也称“演绎权”,包括翻译,将一种形式的作品改为另一种形式,如将小说改为电影剧本,将小说改为连环画,等等;(www.xing528.com)

(3)发行权。图书的出售、出租、电影的发行,等等;

(4)公演权;

(5)广播权;

(6)公开展出权;

(7)追续权。

追续权是仅作者本人(或版权的继承人)有权享受的。它指艺术品的原件而不是复制品(有时也包括名作家的文字作品原稿),在被再次出售时(即并非从作者手中,而是从原买主手中出售给第三者),原作者仍旧有权从出售的利润中取得一定的版税。这项权利在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受到保护,英国、美国等国法律未予承认。

2.精神权利

版权的精神权利只有作者才能享有,而“其他版权所有人”则不能享有。精神权利也不能转让。精神权利可以不依赖经济权利而存在,在经济权利转让后,作者还保有着精神权利。精神权利一般包括:

(1)出版权;

(2)署名权

(3)保证作品内容完整权;

(4)更改权,或叫“收回权”。

这里的“出版权”与经济权利中的“出版权”有所不同,它指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出版,采取什么形式出版,有权介绍和说明自己的作品;“署名权”指作者有权确认自己系某作品的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以表明作者资格,有权署真名、假名或笔名,也有权不署名发表自己的作品,还包括有权禁止未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在作品上署名;保证作品完整权,即禁止他人未经作者允许而增删或修改其作品;更改权则指在作品发表后,如果作者改变了原观点,有权收回原作,但应赔偿出版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四)版权的取得

在建立版权制度的国家中,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有以下四种不同形式:

(1)自然获得,即版权随着作品被创作完毕而自然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自然获得并不是说获得版权不需要任何条件,自然获得一般都有个先决条件,即作者必须是取得版权的“合格人”。“合格人”是指:本国国民,或虽非本国国民但在本国长期居留的人;作品的第一版在本国出版的外国人。

(2)作品必须体现在有形物上,才能获得版权。

(3)发表的作品必须带有一定标记,才能获得版权。有许多国家虽然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承认其创作完毕后即享有版权,但对已发表的作品,却又要求必须带有一定标记才能获得版权,否则一发表就被视为“进入公有领域”,永远丧失版权。这里的“一定标记”一般包括三项内容:版权标记(文字作品上使用”c”,录音录像作品使用“R”);版权所有人姓名,有关的出版年份。

(4)发表的作品只有履行注册手续后,才能获得版权。在西班牙及多数拉丁美洲国家,法律规定已发表的作品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半年至2年内)在政府的管理部门注册,否则就被视为“进入公有领域”。为了避免与国际公约不一致,这些国家都在版权法中补充规定这种注册要求不适用于在国外发表的作品。

(五)版权保护期限

版权的保护期限一般比专利保护期长,比商标保护期短(注册商标科无限制地续展)。不同国家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并不一致。即便在同一国家,对于不同作品,保护期限也是不一样的,文字作品的保护期限长些,摄影作品、印刷版面之类的保护期限就短些。对于文字作品,不同国家所规定的保护期限差别很大,长的可达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80年,短的一般也不会少于有生之年加死后20年。

版权保护期限在有些国家可通过法案予以延长,有些国家的特殊情况下,还可能是无限长的,在另一些特殊情况下又可能提前结束保护期,如作者宣布将作品献给公众或版权所有人死后既无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对于后一种情况,有些国家将版权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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