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手续简介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手续简介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争端解决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由“争端解决机构”负责监督实施。上诉机构对发生争端的具体案件进行审议,可以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的报告一旦经DSB通过,争端各方就必须无条件接受,这就使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真正的司法意义。凡超过上述期限者,投诉方有权要求设立专家组,从而进入司法性解决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手续简介

(一)争端解决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由“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负责监督实施。与TPRB一样。DSB实际上是WTO总理事会兼挂的另一块牌子。按《争端谅解》,DSB有权“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以及授权暂停适用协议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专家组由DSB设立,任务完成后即解散。《争端谅解》规定了专家组的组成、授权、任务和工作程序等详细内容。

“争端解决机构”可设立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与GATT相比,该机构是新设的。《争端谅解》允许争端各方对专家组报告进行上诉,但上诉权限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有关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详述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由DSB设立,其成员应在WTO成员中具有广泛代表性。上诉机构的7名人员不附属于任何政府。上诉机构对发生争端的具体案件进行审议,可以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的报告一旦经DSB通过,争端各方就必须无条件接受,这就使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真正的司法意义。

综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组织机构包括:(1)争端解决机构(DSB),这是WTO专门负责解决其成员之间发生的贸易争端的机构,向WTO总理事会负责;(2)专家小组(panel),这是负责处理具体案件的、非常设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3)常设上诉机关(standing appellate body).这是负责审理争端当事国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提出的上诉的机关。

(二)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以下争端解决方法:①当事方自行解决。争端当事方可以采取协商、补偿和报复等三种手续解决争端;②第三方协助解决.其手段包括斡旋、调停、调解和仲裁;③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可采取专家小组程序直至上诉机关审议裁决。以下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一般程序加以说明:

根据WTO《争端谅解》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一般包括:

1.磋商

发生争端的受损害成员有权要求磋商。被要求磋商的另一成员应在10天内作出答复,并在30天内开始磋商。磋商的时限为60天。磋商要通知DSB。从接受协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完成协商;遇有紧急情况如易腐物品等,应于接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开始协商,20天内完成;斡旋、调解与调停则必须在接到协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完成。凡超过上述期限者,投诉方有权要求设立专家组,从而进入司法性解决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确保有效地解决争端”,因此,DSU中明确规定“应优先考虑能为争端当事方都愿接受并又与各有关协议相一致的解决方法”。即磋商方法,又称磋商程序(consultation procedure),该程序主要是通过争端双方依据有关规定通过谈判,从而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磋商是GATT一开始就已确立并长期奉行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纠纷的首要原则。WTO的DSU对该程序最重要的改进是对磋商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时间表。一般情况下,各成员在接到磋商申请后10天内应对申请国作出答复,并在接到申请后30天内展开善意磋商,磋商是秘密进行的,并不得妨碍任何成员在任何进一步程序中的各种权利。这一程序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个机会。

WTO继承和发展了GATT的磋商程序,使其制度化,并为磋商程序作了时间限制。DSB鼓励更多地依靠双方协商,而不是裁决,体现了实用主义精神和灵活磋商以圆满解决争端的原则。

在磋商中,讨价还价能力是主导因素,实力强者,磋商解决对其有利;实力弱者则受损失。但即使通过裁决,对实力弱者造成的结果也是如此。因此,许多贸易争端是在WTO框架外解决的。如新加坡与马来西亚的关于聚乙烯聚丙烯纠纷、美国与韩国关于使用大陆架生物规定限制包装粮食进口的纠纷以及美国和日本汽车纠纷,这与WTO的目标宗旨是不相符的。

2.斡旋、调解与调停程序

与磋商程序不同,这一程序是争端当事方同意而非强制选择。它也是秘密进行的,既可以在任何时候开始,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结束。WTO总干事可以依其职权开展斡旋、调解和调停。一旦斡旋、调解和调停被终止,投诉方即可请求建立专家小组,并且,只要各方同意,在专家小组工作期间仍可继续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

3.设立专家组

如果被要求磋商方未能在10天内对磋商请求作出答复,或者磋商未能在60天内获得成功,受损害方可以要求DSB设立专家组进行解决。专家组应在不迟于DSB审议此项请求的第二次会议上设立。专家组成员应在确定设立专家组后30天内组成。

4.专家组审理

专家组在组成后一周内确定工作时间表;其后,争端各方向专家组提交陈述、证据;专家组将举行第一次实质性会议,起诉方(complainant)陈述案情,应诉方(respondent)进行辩护,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陈述其意见。专家组可提问,要求进行澄清;

此后,专家组举行第二次实质性会议。先是应诉方,后是起诉方进行正式的反驳。专家组成员可以提问,要求澄清;

就审理事项,如有必要,专家组可以再咨询专家或专家审议小组(Expert Review Groups),专家审议小组就科学或技术性问题提供报告。其后,专家组起草审理报告。可将报告中有关事实和论辩部分(factual and argument sections)提交争端各方,各方在两周内提出意见。

专家组报告分中期报告(interim report)和最终报告(final report)。中期报告含调查结果与结论(findings and conclusions)。争端各方对此可要求审议(时限为一周)。如果请求审议,则审议不超过两周。随后,专家组提交最终报告。该报告将可散发给WTO全体成员。

5.通过报告

在专家组报告提交后60天内,DSB通过该报告,除非一方提出上诉,或经共识决定不通过这一报告。成员必须在DSB审议专家组织报告的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反对意见。

6.上诉(www.xing528.com)

上诉通常期限为60天,最多不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报告在发出后30天内由DSB通过。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上诉机构的报告。

7.执行

有关争端各方须在有关报告(专家组最终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天内举行的DSB会议上,表明其执行报告的意愿。如立即执行不切实际,则应确定其执行裁决的“合理时限”(a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合理时限”的确定方法为:由成员提议,DSB同意;争端各方同意;或仲裁决定。

如败诉方未能在这一时限内采取措施,起诉方可要求与其磋商,确定双方可接受的补偿;如果在20天内未能确定满意的补偿,则起诉方可要求DSB授权其采取报复措施(包括交叉报复措施),如败诉方认为报复措施过分,可要求仲裁。该仲裁应在“合理时限”结束前60天内完成,此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DSB将监督其通过的裁决和建议的执行。

案例分析

[案情]

从1995年起,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大量、低价地向中国出口,使中国的新闻纸产业受到严重的冲击。代表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岘造纸厂、齐齐哈尔造纸厂、鸭绿江造纸厂、福建南平造纸厂等九大国内新闻纸生产企业达成协议,授权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中国新闻纸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间为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12月9日。

[问题]

中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对外国新闻纸的倾销调查、处理程序符合WTO的法律程序规则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第七条: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法律运用及处理结果]

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调查、处理程序为:

(1)倾销产品数量的增长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加拿大、韩国、美国1995—1997年每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控新闻纸数量都呈递增趋势。

(2)倾销产品的价格: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调查发现,加拿大、韩国、美国在大量对华出口新闻纸的同时,不断降低价格,以谋取更多市场份额。

(3)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导致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产量急剧萎缩,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下降,中国国内相似产品价格被迫大幅度下调,中国国内相似产品库存剧增,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开工率严重不足,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利润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

(4)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了解到,加拿大、美国、韩国具有巨大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相当数量的库存,存在对外进一步低价出口新闻纸的可能性。

(5)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经调查证实,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国大量倾销出口新闻纸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同时对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表明新闻纸产业损害并非主要由其他国家的进口新闻纸、国内新闻纸需求变化、新闻纸消费模式变化、国内外新闻纸企业的正常竞争、不可抗力因素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因素造成,而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初裁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已出现变化,生产下降趋势开始得到遏制,销售量出现回升,价格下降趋势得到抑制,库存开始下降,平均开工率开始上升。鉴于上述调查分析,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最终认定,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低价倾销出口的新闻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外经贸部在终裁公告中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的新闻纸对中国新闻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决定自裁决之日起海关将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48010000)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9%—78%不等)。上述措施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5年。

综上所述,我国的反倾销调查、处理在程序上是完全符合WTO有关《反倾销协定》的程序规则的。

[值得注意的问题]

尽管我国是WTO的成员,但本案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直接依据的是我国的《反倾销条例》,其程序与WTO《反倾销协定》是一致的。虽然是WTO成员,但在具体处理有关案件时,并不直接适用《反倾销协定》,这并不违反我国作为WTO成员的义务。

(案例来源:陈笑影主编《国际贸易法》,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年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