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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规国法关系: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规因为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而成为特别规范;国法因为针对一般的人且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而成为一般规范。这是把它们称为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的前提。在党规体系中,党章是整个党规的集中表达与最高体现。这样的规定,与中国宪法的序言具有逻辑上的衔接关系。党规与国法之间的这种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的关系,近似于传统中国的体用关系:党规直接规定党的领导,近似于体用关系中的“体”;国法是党领

党规国法关系: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

要理解党规与国法的关系,不妨借用法的分类理论中的一对范畴:特别法与一般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是同一个立法者制定的,在效力等级、权威性诸方面,享有同等的地位。它们的差异在于适用范围上的不同:一般法针对一般的人、一般的事,或在全国普遍适用;特别法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或在特定领域、特定区域内适用。借用这种关于法的分类理论,我们可以说,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就是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的关系。

一方面,从形式上看,或者说,从规范的适用范围来看,党规作为党内法规,主要适用于党内的人与事,是适用于8000万中共党员的规范。国法作为国家法律,适用于全国,是适用于13亿中国人的规范。在13亿中国人中,包含了8000万中共党员。国法既适用于8000万中共党员,也适用于8000万中共党员之外的其他所有中国人。由于国法在全国范围内是普遍适用的,因此,国法是一般规范。相比之下,党规主要适用于8000万中共党员,在形式上说,通常不能适用于8000万中共党员之外的其他中国人,因此是特别规范。

党规主要是治党的规范。党规主要调整党内事务。如果仅仅是从形式上看,在多数情况下,党规的直接效力无涉于党外,但是,即使在形式上,国法的效力也是遍及党内的。一个中共党员,既要遵守党规,也要遵守国法;一个非中共党员,从形式上说,只需要遵守国法,党规对其没有约束力。由此,就奠定了党规与国法的关系格局: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的关系。党规因为针对特定的人(中共党员)、特定的事(党内事务)而成为特别规范;国法因为针对一般的人(所有中国人)且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而成为一般规范。

另一方面,从实质上看,或者说,从规范的性质、实质来看,国法可以看作是党规的延伸,是党规反映的意志从党内延伸到党外的结果。这就意味着,党规与国法具有共同的性质。这是把它们称为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的前提。

按照现行的理论和实践,国法是国家机构制定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委、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构制定的。但是,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看,当代中国的国法,都是党的意志、党的主张法律化的结果,是党的主张转变为法律的结果。因此,国法的性质、实质,是党的意志、党的主张。换个角度来看,任何一部国法,都不可能背离党的意志与党的主张。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决定:“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84]按照这些权威性的规定,党的意志是灵魂,国法是载体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一方面,党的意志最终体现为国法,另一方面,党的意志更直接地体现为党规。国法与党规同根同源,都体现了党的意志与主张。这就相当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同根同源,都体现了全国人大的意志与主张——当然,在最终的意义上,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作为国法,都体现了党的意志与主张,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与主张。因此,对于党来说,党要治党,依党规;党要治国,依国法。或者说,在党内,党依据党规治党;在党内与党外,党依据国法治国,因为党仍在国内。从党规到国法,相当于从内核向外围的延伸,从中枢向躯体的拓展。(www.xing528.com)

国法作为党规的延伸,还可以换一个角度来理解:党规是国法的逻辑起点。在党规体系中,党章是整个党规的集中表达与最高体现。党章的总纲第一段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这段话,规定了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中华民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关系,规定了中国共产党与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关系。这样的规定,与中国宪法的序言具有逻辑上的衔接关系。因为,中国宪法序言直接规定了党的领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把党章总纲与宪法序言打通来看,可以发现,在宪法序言之后是宪法正文,宪法正文充当了国法体系的依据或“母法”。这就是说,整个国法体系是宪法序言的逻辑延伸。在国法体系的框架内,宪法序言可谓国法效力依据的天花板了,按照凯尔森的规范等级体系理论,宪法序言已经是“整个法律秩序的效力的最高理由”了。[85]但是,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规定的“党的领导”,其依据又是什么呢?回答是:党章,尤其是党章总纲的开篇对于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相互关系的界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先进文化的代表,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这就是“党的领导”的法理依据。这样的法理依据,甚至可以在马里旦的理论学说中得到解释。因为马里旦认为,法律是“理性的命令,由对共同体负有照看义务的人根据公共利益制定并颁布”[86]。根据这个定义,中国共产党可以理解为“对共同体负有照看义务的人”,正是这种“照看义务”,为党的领导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同时也让中国共产党充当了真正的立法者,充当了“根据公共利益制定并颁布”法律的人。可见,党章为宪法序言提供了理据,是宪法序言的基石,因而也是宪法正文以及整个国法体系的效力源头与逻辑起点。

党章以及源于党章的党规,从根本上说,都可以归纳为一句话: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居于“四项基本原则”之首,可谓当代中国事实上的“第一规范”,可谓当代中国效力等级最高的“第一规范”,它在党章的总纲中得到了全面的论证,它见于中国宪法序言。宪法正文以及源于宪法的国法体系都必须服从这条“第一规范”,因为,国法就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依据、方式,从根本上说,也是在“坚持党的领导”这条“第一规范”之下展开的。

党规与国法之间的这种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的关系,近似于传统中国的体用关系:党规直接规定党的领导,近似于体用关系中的“体”;国法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方式、工具、措施,近似于体用关系中的“用”。[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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