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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规与国法的关系:探索中国法的精神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观点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在当代中国,党规与国法具有不同的功能,不能相互替代。党规与国法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间里携手并行,共同支撑当代中国的文明秩序。以上几种学术文献,都涉及党规与国法的关系。这就说明,党规与国法的相互关系、内在关联已经受到了学术界的较多关注。中国共产党1949年建立的新政权长期被简称为新中国,这是约定俗成的结果。

党规与国法的关系:探索中国法的精神

以上我们从事实层面描述了当代中国的两种规范:党规与国法。这两种规范之间有差异,因而是两种不同的规范。但是,这两种不同的规范何以能够成为支撑当代中国文明秩序的二元规范呢?当代中国的国家法律与当代中国的道教规范之间也有差异,也是两种不同的规范,为什么支撑当代中国文明秩序的二元规范不是由国家法律与道教规范组合而成的?按照同样的逻辑,人们还可以追问:为什么不是国家法律与佛教规范组成了支撑当代中国文明秩序的二元规范?为什么不是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组成了支撑当代中国文明秩序的四元规范?诸如此类的追问要求我们解释:为什么是党规与国法构成了支撑当代中国文明秩序的两根支柱?要回答这个问题,就不能止步于从形式上说明党规与国法的异同,而是必须进一步解释党规与国法的内在关联。

如何解释党规与国法的内在关联?对此,学界已有一些相关的探索,有必要稍做回顾。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社会主义法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内在一致性的条件下,在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共同利益而无自己任何私利的政治基础上,党与人民、党与国家、党与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和谐一致、高度统一的关系”[80]。这样的观点当然是有依据的,党与法确实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但是,能否由此推出党的机构制定的党规与国家机构制定的国法具有“高度统一”的关系?还有,什么叫“高度统一”?它们能够相互替代吗?论者没有回答这些问题。在这种观点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在当代中国,党规与国法具有不同的功能,不能相互替代。党规与国法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间里携手并行,共同支撑当代中国的文明秩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主要呈现以下五种关系”,分别是“价值取向的一致性”“规范对象的相融性”“功能发挥的互补性”“文化倡导的层级性”“制度建设的衔接性”。[81]这五种关系,虽然是对党规与国法相互关系的直接描述、全面描述,但并不是从规范体系、规范结构的角度对两者关系的描述,因此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党规所依据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国法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前者是党‘管党治党’的根本大法,后者是党‘治国理政’的根本大法,那么,如何处理这两部大法之间的关系呢?如果二者发生冲突怎么办?这个问题往往在现实中被转化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82]。这样的论述,把党规与国法的关系转化成为“党大”与“法大”的关系,同样不是从规范体系、规范结构的角度讨论党规与国法的内在关系。而且,党是一个由数千万党员组成的政治组织,法是一种由条文组成的行为规范,能否就两者之间的“大小”问题进行比较?如何比较?这样的问题也不是此处讨论的主题,因此暂且置而不论。

以上几种学术文献,都涉及党规与国法的关系。这就说明,党规与国法的相互关系、内在关联已经受到了学术界的较多关注。

在政治文献中,早在1978年,在改革开放之初,在“新时期”的起点,邓小平的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已经对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做出了评论。他说:“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83]这句话在强调党规与国法的重要性的同时,还论述了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党规保障国法。这是什么意思?为什么没有党规,国法就很难保障?让我们对此做一些分析。

从形式上看,国法是国家的法律,这是当代人习焉不察的一个固有观念,但是,这个观念仍有进一步思考的空间。因为,从实质上看,国法其实是国家政权、国家机器制定的法律,国法与政权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家是什么?国家直接表现为国家机器、国家政权。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如果对国家与政权的关系稍做梳理,就会看到,从清政权的覆灭到民国政权的建立,从民国政权在大陆的覆灭到新中国政权的建立,严格说来,都不是一个国家的覆灭与另一个国家的建立,而是在同一个国家里,一个旧政权的覆灭与一个新政权的建立。从清政权到民国政权再到新中国政权,国家从来没有覆灭,中国作为一个国家,一直都是存在的。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只有清政权与民国政权的覆灭。与此同时,清政权与民国政权的法律也都先后终结了。这就是说,法律的终结与政权的终结保持着相同的节奏。这样的历史事实与历史规律表明,在中国,国法与政权不可分。政权存,则国法存;政权亡,则国法亡。国法与政权共存亡。(www.xing528.com)

那么,当代中国的政权又是如何产生的?这就涉及政权与政党的关系。简而言之,当代中国的政权是由当代中国的执政党建造的。1921年,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建党;1927年,中国共产党在南昌建军;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井冈山开始建政——建立局部性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1949年,中国共产党在北京正式建立全国性的政权。这就是说,中国共产党建党在先,随后建军,最后建政。中国共产党1949年建立的新政权长期被简称为新中国,这是约定俗成的结果。这个“新中国”的本质其实是一个新政权,它的完整内涵是“新政权领导的中国”。因此,流行的“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作为一个影响广泛的政治论断,它的精准含义是“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政权领导的中国”。

当然,即使在学术理论的层面上,我们也不必咬文嚼字。“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也是可以成立的,只要我们把“新中国”还原为“新政权领导的中国”,就没有任何问题,而且,“新政权领导的中国”确实也可以说是“新中国”。但是,恰恰是这句国人耳熟能详的话,提示了政党与政权的关系:没有这个政党,就没有这个政权;没有这个政权,与这个政权共存亡的法律(国法)当然也就没有了。这就是从政党到政权再到国法三个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政党的这一端,是政权、国法;在政党的另一端,在逻辑线索的另一端,还存在着党规与政党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是:党规保障政党。从毛泽东刘少奇到当代中国的政治领导人,为什么反复强调党规建设?原因只在于:没有成熟、完善、有效的党规,就不能保障政党的生命力,甚至不能保障政党的生存。政党内部的秩序、政党的生命力,只有通过完善的党规,才能得到保障。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一根环环相扣的逻辑链条:党规保障政党,政党建立政权,政权(国家机器,譬如全国人大、国务院等等)制定国法。从事实上看,从发生学的意义上看,党规是原因,国法是结果。邓小平为什么强调“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原因就在这里,他直接提出了党规保障国法的论断。这个论断在其他的政治共同体中不一定成立,但这个论断在当代中国是成立的。他的这个论断揭示了中国语境下党规与国法内在关系的奥秘。

不过,邓小平关于党规与国法关系的论断,同样是从功能的角度提出的。如果要从规范体系、规范结构的角度理解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可行的路径又在哪里呢?让我们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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