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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的精神:党规国法之外的其他规范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代中国的规范体系中,只有党内法规才能与国家法律处于并列的地位。诸如此类的现象与规律表明,虽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但就影响国家、影响社会的深度来看,特别是就对当代中国文明秩序的支撑作用来看,两者之间是难分伯仲的。较之于党规与国法对于当代中国文明秩序的支撑性作用,其他规范都是从属性、边缘性、次生

论中国法的精神:党规国法之外的其他规范

上文主要论述了人类文明史上的规范二元现象,以及当代中国由党规与国法构成的二元规范结构。对于这样的规范二元论,人们也许会提出疑问:为什么不是规范三元论或规范四元论?对此,我的回答是,如果着眼于规范的多种类型,那么提出规范十元论都是可以的。但是,从对文明秩序的支撑来看,规范二元论是对规范体系、规范结构的更好的解释。

在人类建构文明秩序的历程中,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法律规范都曾经先后或同时产生过重大的影响。在当代中国,宪法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有很多人信仰各种不同的宗教,宗教规范对它的信仰者具有约束力,从这个角度来说,宗教规范也是一种重要的规范。道德规范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它比宗教规范适用的范围更大,约束的人更多,似乎比宗教规范更重要。而且,如果说法律规范是出自国家的,那么,道德规范就是出自社会的,在国家与社会这样的二元划分中,把社会的道德规范与国家的法律规范并列起来,更是天经地义的。如果承认这样的规范格局,那么,为什么不能把宗教规范、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并列起来,形成规范三元论?或者再加上党内规范,形成规范四元论?规范二元论是否遮蔽了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以及其他的重要规范呢?对于这样的疑问,让我们做一些比较分析。

先看道德规范。道德规范确实很重要。但是,一方面,道德规范通常无法体系化,我们找不到一个体系化的道德规范。任何人都不可能轻视道德规范的巨大价值,然而,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任何人都无法完整地加以列举。“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己所欲,施于人”,都是道德规范;“仁义礼智信”也是道德规范;“诚实信用”当然也是道德规范;“节约”也是美德;等等。道德规范虽然很多,甚至也可以制定一些“道德公约”,但是,道德规范很难进行体系化的排列。另一方面,很多公共道德,其实已经法律化了。在服务行业,提供优质服务是一种职业道德,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这是职业道德的法律化。在道德法律化的趋势下,要把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切割开来,是一个很困难的任务。这就意味着,其一,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在形式上具有相当大的差异;其二,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很难从实体上割裂开来。基于这两点,不宜把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并列起来。

再看宗教规范。虽然宗教规范对宗教的信仰者具有约束力,虽然在欧洲中世纪,体现为教会法的宗教规范与体现为世俗法的法律规范组成了彼时彼地的规范二元论,虽然这样的规范二元现象还见于当今的一些政教合一的国家,但是,在当代中国的文明秩序格局中,宗教规范不可能与法律规范并列起来。原因在于:一方面,宗教规范对于宗教之外的人与事通常没有约束力,国家法律却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宗教从来就没有起到它在西方同等的作用。从总体上说,在中国的文明秩序与公共领域中,宗教规范从未占据与法律规范同等的地位。蔡元培提出的“以美育代宗教”[88]表明,宗教甚至可以被美育所取代,这就说明在中国的语境下,宗教规范不足以与法律规范并列起来。

在道德规范与宗教规范之外,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规范形态,譬如民间习惯、民族习惯、行业规范,甚至是潜规则、地下规则,等等。但这些规范(规则),都不足以与法律规范居于并列的地位,或产生并列的作用。在当代中国的规范体系中,只有党内法规才能与国家法律处于并列的地位。党规与国法两种规范的并立,是由它们在当代中国的文明秩序格局中产生的影响、起到的作用所决定的。(www.xing528.com)

在当代中国的规范体系中,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都居于基础地位。国家法律以国家的名义,对全国范围内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与调整,这是毋庸置疑的。以这样的认知为基础,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注意到,与国家法律并行的还有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之所以应当提到与国家法律并立的高度来观察,是因为党内法规所调整的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领域内有支配作用和决定性影响。而任何宗教团体、学术团体、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其内部规范的效力,通常都只能止步于团体的内部。在多党制两党制的政治背景下,一个政党的内部规范也只能止步于政党内部。但是,在当代中国,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背景下,党内法规的地位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党内法规的实际效力并不仅仅止步于党内,党内法规会因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而产生对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深远影响。就影响国家、影响社会的广度和深度来看,党内法规甚至不会逊于国家法律。

在实践中,党内法规对国家、社会的影响体现在多个不同的层面。第一,党内法规对政治的影响。譬如,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有关干部任免、考核、奖惩方面的党内法规,适用于当代中国的所有干部。在西方某些国家,谁能当州长,需要通过竞选,由选票决定。在当代中国,省委书记主要由执政党中央决定任命。第二,党内法规对军事的影响。在当代中国,党对军事的绝对领导是一个基本的原则,这个原则也体现在党内法规中,譬如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就决定了当代中国军事制度。第三,党章中规定的党组制度,把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以及各种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都纳入党的组织体系中,从而全面地塑造了当代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

还可以通过一些现象与规律来说明党规与国法的并立。譬如,在谁能出任省长、县长这个问题上,在国家法律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在党内法规层面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后者的实际作用并不逊于前者。再譬如,某人是法院院长,但是,他的第一角色是法院的党组书记,或者,同样是法院的副院长,担任法院党组副书记的副院长就比担任党组成员的副院长“排名”更靠前、地位更重要。甚至在一个人民团体中,也只有党组书记才是这个团体的真正的“一把手”。诸如此类的现象与规律表明,虽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但就影响国家、影响社会的深度来看,特别是就对当代中国文明秩序的支撑作用来看,两者之间是难分伯仲的。

较之于党规与国法对于当代中国文明秩序的支撑性作用,其他规范都是从属性、边缘性、次生性、局部性的规范。因此,就当代中国的规范体系与规范结构而论,以党规与国法组合而成的规范二元论,也许能够较好地解释当代中国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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