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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维度取向的优势与不足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时除了职业维度外还应引入其他维度,而作为孕育、承载法学和法治的“社会”理应成为实践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维度。

职业维度取向的优势与不足

在法学人才培养中引入职业维度的实践教学,致力于提升法科学子的法律实务技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病,而且这对于将来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来说确有必要。在实务技能提升方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动较早,成效显著。该院在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实验室(前身为创建于1953年的中国人民大学刑侦实验室)的基础上于2005年成立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实验实践教学中心,中心下设三个部门:立法实验教学部、司法实验教学部、法律实践教学部,学生不仅通过物证技术实验、诊所教育课堂学习实务实践技能,同时通过对外的物证技术鉴定中心、诊所对外的接案系统来提供社会服务,在提供社会服务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实践水平,将志愿服务与法学实践教育有机结合,不少学生表示从中受益良多。一位曾在中心服务的同学这样谈道:“我的收获远超出了我自己的预期。在诊所值班的过程中,我不仅有机会与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接触,锻炼了我的应变能力、沟通能力和处事能力,而且在向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建议的过程中,我的专业素养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法律诊所为我提供了一次极其奇妙的专业体验”。[7]

以职业维度为取向的实践教学固然可以在大学期间就能让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实务问题处理能力,但若将实践教学仅局限在职业这一个维度则也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单一职业维度的实践教学难以克服客观条件制约的不足。法学院毕竟不同于法院、检察院、律所等法律实务部门,其一方面不能完全复制法律实务部门的硬件设施和办公环境,另一方面也不能保障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指导人员的充分供给,因此,在不少高校设置的法律诊所、模拟法庭中往往形式大于内容,其所起到的育人效果也经常会大打折扣。对此,于志刚曾指出:“模拟法庭被众多法学院所奉为实践教学的标志,但在开展时却放手以‘绝对信任’的方式让没有任何实务经历、经验的年轻教师甚至是高年级学生指导低年级学生,让学生‘自娱自乐’,教师更多地充当起‘评委’‘观察员’角色,缺少教师理论指导尤其是缺少实务指导,整体规划的模拟法庭更多地不再是一种教学活动,更多地成为一种实践活动。同样的问题在实践实习、法律诊所等方面均较为突出。”[8]这些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www.xing528.com)

第二,单一职业维度的实践教学难以培养学生“情理法”兼备的知识结构和法治素养。中国古代传统司法智慧讲究“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鲜有情、理、法割裂现象的出现。近代以来,随着中华法系的解体,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固有的传统礼法体系受到了否定和批判,在立法领域“法律移植主义”盛行,在司法领域无视社情民意的情况时有发生。经过多年的发展,法律职业群体也形成了一种精英化、团体化的自我闭合倾向,如果我们在实践教学中仅对学生强调职业这一个维度,就难以让这些未来法律职业人具有“情理法”兼备的知识结构和法治素养,无法实现“德法兼修”,也就不能在将来很好地扭转法治与国情、民意脱节甚至抵牾的局面。

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时除了职业维度外还应引入其他维度,而作为孕育、承载法学和法治的“社会”理应成为实践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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