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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的优势不足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行政复议制度的优势不足

我们认为这是最核心、最主要的问题。自身不硬,何以吸引公众?行政法学界经常说的一句话是,行政复议具有“方便快捷、方式灵活、成本低廉”的优势。[22]但事实上果真做到了吗?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是否真正让群众感觉到“方便快捷、方式灵活、成本低廉”了呢?我们认为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1)在受理和审查时间上,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从审理环节上看,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上述比较可知,目前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在接受申请人申请与处理纠纷时间上大致相同或者相近,行政复议法在便民、效率等方面并没有显示出特色和优势。(2)从受理和审查方式上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也没有大的区别,实践中也难以看出行政复议方式究竟灵活在什么地方。实际上,既然要求行政复议具有方便快捷、方式灵活的特点,那它必然意味着程序上的简约,至少要比一般的诉讼程序要简单,否则,我们怎么让其“方便快捷、方式灵活”?而目前学者们集中火力批判的地方恰恰是嫌行政复议程序还过于简单,“司法化”还很不够。(3)关于成本,值得思考的问题也不少。现行的行政复议成本低廉吗?其成本低廉究竟表现在哪里?不收复议费用是否就意味着成本低廉?实际上目前行政诉讼收取费用也很低,一般的案件往往只有几十元的受理费用,对当事人来说,实在不能说是“成本高昂”。因此,依照我们的看法,当前不管是在法律文本中的规定,还是在制度实践中的运行,行政复议都没有明显体现出真正比行政诉讼“方便快捷、方式灵活、成本低廉”的优势,因此“优势不优”,是行政复议缺乏吸引力的根本原因。(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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